| 【相关分析】(7个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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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6
题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权对施工单位罚款
分析: 我认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我的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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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7
题目:罚款违法
分析:1、首先我认为罚款是一种行政行为,任何企业无权这样做,否则违法; 2、但建设单位可就安全、质量等为问题与施工单位签订单独协议书或合同中相应协议条款,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保证金,如施工单位违反,则属违约,可按照协议扣除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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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5
题目:不能以罚代管
分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平等双方。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存在罚款关系。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来互相约束的。对问题只能是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合同停止支付进度款、发出停工令、通过监理索赔、解除合同等等。施工企业是弱势群体,是合作伙伴。请不要把施工企业当成唐僧肉。法律没有赋予业主执法权。优质工程是管理、合作的成果,不是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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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0
题目:有
分析:不叫罚款权也可以,可以进行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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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3
题目:三方检讨,值得深思
分析:第一、肯定有权罚款,但是不应当用过头。罚款不是目的,业主首先追求的是想方设法督促承包人加强管理。理由是: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及行业相关约定,初次召集联席会议研究改进并约法三章,菩萨心肠足够细;再三出现时才采取必要处罚。 第二、如果项目管理规定中没有约定,仍然以促进承包人变好为目的做工作。千方百计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体系?监督检查?还是综合协调?或者内部人心不齐?再针对性的给予帮助;这里建议不要老实举起处罚大旗,业主管理也是另类服务,因此业主方格外关注建设三方的人心向背,坚持对事更要对人!只有发生承包人屡教不改时,才考虑处罚且必须是严厉处罚,达到霹雳手段足够狠! 第三,建设项目关注相关各方密切配合实现目标,必要的经济处罚主要再专用合同等中明确。例如招标文件约定(或进入专用合同)的人员数量及具体要求,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办法,业主及监理方的具体管理措施......,凡是可能产生争议的环节确定好必要的处罚手段等,总之要结合项目运行实际需要细化,再细化。本例中感到业主可能招标考虑不够仔细,管理中以为处罚是救命稻草。实际处罚过头肯定带来相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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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6
题目:当然有权罚款
分析:先说合同。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这种规定当然包括案例中所列的《项目管理规定》,还至少有纪律方面的规定。这对乙方有相当的约束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主体没错,但不是说平等的主体就可以为所欲为,不按约定或规定立身行事,这个逻辑如同说法官:咱俩有天赋的平等地位,你无权对我判刑。这规定本来就是为乙方定的,乙方反倒质疑,有点滑稽,当然这也反映出了这家施工单位的牛气和霸气。 再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有权对施工单位罚款。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有依据,处罚也按依据进行,中规中矩。 如果没有罚款权,那建设单位花钱花得很窝囊,是个豆腐渣工程也得接受,乙方不顾安全也没人管得了,那可能是施工方想象的乌托邦,或者施工方正在干腐败工程。你知道不知道,如果楼塌了,你们老板和主要工程人员都得判刑坐牢,监理方也得连坐。若没有罚款权,建设方可能是个虚的,实权由投资方控制了;或者,我们在这纸上谈兵;如果建设单位真没有处罚你们的权力,那常规情况下,他们就只有换一家能够监督控制得了的施工单位了。 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建设单位的处罚措施除了许先生说的外,还有勒令停工整改整顿、返工整改等等。按照规范的合同,甲方还可以向施工方索赔。 其实这有理有据的罚款甲方很好处理,从工程进度款项中直接扣除就行了,没必要跟乙方啰嗦,当然,这并不是说甲方就可以乱来,得有章可循。这年月就算是卖方市场,甲方照样有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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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4
题目:罚款权的使用
分析:针对上述案例,很明显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各方面管理体系未发挥作用,导致现场失控,施工单位未履行其在施工现场的职责。对于本案中约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是作为建设、监理、施工方共同协商的,建设监理单位是否有权罚款要看:一、合同中是否将《规定》纳入合同附件或者条款。二,作为甲方、监理的现场管理手段,罚款是其中之一,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个人认为《规定》可作为三方共同协商认可的,如果在下发之时,三方未提出异议,可视作认可内容,同意处罚的约定。事实上,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建设单位可采取的经济措施有很多,罚款、暂扣一定比例的进度款、对于质量、进度等合同目标违约的约定罚款都是可行的。不过所谓管理,一要有奖有罚二要奖罚分明才可以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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