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分析】(19个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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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22
题目:综合点评
分析:1、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内对增减工程量变化的约定,看看工程量的减少是否达到了规定要求。 2、如果达到了,那毫无疑问是可以索赔的。如果没有达到,那就无法索赔。 3、国际工程合同执行说简单也很简单,一切按合同办。这一点与国内是完全不一样的。 4、国际工程不惧索赔,对于他们而言,索赔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所以不要避讳说索赔,也不要什么都说补偿,该索赔就索赔。 5、切记,合同是准则,特别是国际工程,很少有道义索赔,即使有,那也要高层出面。 6、另外,索赔时要注意计算由于工程量减少导致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等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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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0
题目:不应该提出索赔
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确定固定单价,虽然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且变化量超出一定范围后,该合同单价可以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投标时不平衡单价运用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到该项目以后减少而利润减少的风险,损失是没有办法的,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则进行单价调整后单价会更低(因为采用不平衡报价)对承包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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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13
题目:依托合同进行索赔
分析:是否索赔只要是依托合同: 1、一般,合同中对工程量增减如何处理一定有条款进行约束,根据合同条款说明看是否可以索赔; 2、不是说,哦,看到自己的利润白白跑掉,就要索赔,那么容易的话,句没有必要签订合同,也没有必要打官司了。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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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6
题目:有点不清楚
分析: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师有权变更工作量,而且并未就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乙方的损失,不能就未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不能因此提出索赔。如果能提供依据证明己方的损失,也许通过与业主交涉,在费用上能获得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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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6
题目:能否索赔还得看具体情况
分析: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师有权变更工作量,而且并未就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乙方的损失,不能就未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不能因此提出索赔。如果能提供依据证明己方的损失,也许通过与业主交涉,在费用上能获得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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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7-28
题目:基于FIDIC合约条款的理解
分析:完全同意karibu之基于FIDIC条款的阐述!这种项目,只有在FIDIC框架下,启动索赔(风险)程序才有成功的可能。 从一个侧面,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尤其是针对海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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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6-10
题目:建议不索赔
分析: 我想像这个案例要索赔成功的话是有一定难度,还是建议在整体合同框架内寻求新的立足点。 其实,这从某种意义层面来说,是想让甲方为你的不平衡报价所带来的后果买单,这是明显不现实的。如果要按索赔的角度来说的,就更没有立足点了,因为你的每一个单价本身就是应该包含适当、合理的利润的,最多只能是说明你的整体利润数有所减少而已,但同时你所为甲方服务的工作内容也减少了,所以你实际并没有损失,如果说有损失,那是你自己的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如果按可以索赔或索赔成立的角度来说的话,那是你们在整体的合同框架中忘记了合同的根本性质,按你说的合同的性质应该是属于单价合同的,并不是总价合同,所以合同的第一立足点应该是单价而不是总价,不能无限的扩大总价在合同中的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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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6-02
题目:索赔
分析:索赔是非承包人责任或风险,对额外损失的补偿。 本案例为发包人责任,对承包人相应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同原计划比较,额外损失均可以补偿,如:施工降效增加费用、增加管理费用,管道安装工程重新组织费用(但该费用不应同比待工损失金额大)。 发包人完成60米征地,工程师发出指令要求管道安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但应告之如果完成60米后又停工,造成的损失预计金额,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认为索赔在国内用额外损失的补偿更能为发包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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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03
题目:我的观点
分析:首先要明确固定单价合同的涵义:只是限定了综合单价的固定,而没有限定技术的确定、工程量的固定。 因此当技术发生变化时,当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相应的单价和措施费均要做以调整。 我的观点是:可以索赔,但要以合同为基础,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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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01
题目:标准和规范
分析:非常谢谢karibu的意见,我绝大多数同意。 就fidic来说,从pmbok的角度来看是一个标准,是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没有强制遵守的要求,不像是规范要强制执行,这点在pmbok中早有论述,之所以fidic大家都认同,但仍然不能改变其作为标准而具有参考的不能强制执行的地位,因为项目的唯一特性,fidic也永远不会成为强制执行的规范,这点是需要说明的。 对于项目来说,存在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不论这里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陷阱(本案就可能是一个有意的陷阱)这些风险都应该在项目实施前落实和避开,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业主、承包商的三赢,而对于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毫无疑问是工程量确定无疑没有问题的,而且投标的几家方案没有什么差别,价格也相差不多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业主和工程师也不具备这样的设计能力就一味的以最低价中标,这种项目往往最终倒霉的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这种情况完全符合项目的特点,但是里面巨大的风险就看如何对待了,按照风险的负面影响来考虑和处理,一般最终导致的都是双输的结果,就是业主想要的东西没有得到,承包商也亏损的一塌糊涂,而从风险的正面影响来看,积极的化解风险的负面影响,将风险作为一个机会,即可以让业主得到需要的项目成果,开发商也会获得更好的收益,这是应该提倡的做法,关键在于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沟通能力,也就是谈判的能力了。 对于单价合同来说,单价的地位是不能改变,单价本身也不能改变,我所说的补偿是指并不改变单价,而是其它方面的补偿,之所以不是索赔是因为这种削减数量的行为还没有给承包商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或损害,这点与karibu的意见就一样了,就是拿其他的边际成本的损失来与业主谈,根据我的经验,只要是有证据和理由说明,原来的163基合理利润是多少,现在变成52基亏损多少,要求适当的补偿,业主都会通情达理的认可,所以在于与业主的沟通谈判能力,要求业主适当照顾承包商的利益是非常正当的,态度决定一切。 只所以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就是赔偿这个字眼太刺眼,业主也会很不舒服,赔偿就是说业主错了,业主的尊严会得到打击,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至于是赔偿还是补偿,没有必要细细研究很深,我只对项目的利润感兴趣,做一个项目赔一个项目我是最不愿意看到的。 只所以坚持163基,是个策略的问题,实际上真要坚持163基,才是尊重法律和业主的真正体现,这样做才能让业主体会到自己的失误造成项目的变更,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起码从心理上会对承包商有一种愧意,提出变更再谈补偿就容易的多了。 非常谢谢karibu提供的众多丰富知识,让我受益菲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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