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联合体对成员就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项目管理者联盟
目前法律未明确约定联合体对内部成员与下级分包单位和供应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务中存在争议。项目管理者联盟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联合体是对承包合同履行连带责任,那么就是对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一步追偿,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项目管理者联盟
另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联合体对其成员单独的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不应要求联合体承担这种连带责任,且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被随意突破。项目管理者联盟
法院判决莫衷一是,以下两法院对相似的情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恰恰说明这两种观点目前都具有合理性。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一:(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本案中,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基于《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联合体中成员擅自与其他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即使该分包合同违反了《总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的禁止条款,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联合体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法院认为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整体,联合体成员行为即使违反了内部规定,其对外仍然具有代表联合体整体意思的效力。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二:(2016)鄂09民终1114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本案中,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联合体中成员擅自将总包工程部分分包给联合体外部单位的分包合同,与联合体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与业主总包合同无关,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是联合体对其权利义务的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联合体其他成员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项目管理者联盟
笔者认为,联合体其他成员对联合体一方对外分包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当联合体协议授权联合体一方对外签订分包合同,联合体中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授权情形下,联合体一方无权代表联合体签订合同,而第三方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遵守合同的相对性,无权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管理者联盟
当前EPC模式下设计方与施工方往往由联合体组成,内部成员擅自分包的现象不可避免,实务中一旦发生这类纠纷,涉及标的额往往较大,完全依托法院审理还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建议准备以联合体模式进行EPC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当仔细研究《联合体协议》的内容,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联合体各方在总承包中的分工范围;是否授权联合体一方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第三方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时无权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club.mypm.net
来源微信公众号:建工微资讯项目经理圈子
项目管理者联盟
bbs.mypm.net项目管理者联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