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规定意味着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组成联合体,仅具有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无法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很多法院的裁判结果,例如以上两则。项目管理论坛
从正面看,《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减少招标成本、明确责任界限、整合行业资源,真正发挥联合体在效率和成本等方面的综合实力。EPC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这符合EPC模式的内涵和设计初衷。项目经理博客
从反面看,《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遏制违法发包及分包。以往不具备双资质的企业在总承包工程项目后,必然通过分包方式将部分项目分包出去。这种名为“联合体”实则“两张皮”的建设方式,实际上涉嫌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违法发包及分包的禁止性规定,今后将被《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项目管理者联盟
应当指出,企业申请双资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有很多大型建设企业都在通过重组融合的方式努力实现双资质,企业在自身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应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training.mypm.net
此次《管理办法》也为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相互申请提供了捷径,其第12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项目经理博客
同时,在企业不具备双资质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组建联合体参与EPC工程的承建工作,实现共赢局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组建联合体时应当如何认定联合体的资质问题。项目管理者联盟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时,如何认定联合体的资质?项目管理论坛
《建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PgMp.mypm.net
关于联合体资质不同,在实务中易引发困惑的主要有两种,一是联合体成员分别在自身专业拥有资质,二是联合体虽承担不同专业工作,但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拥有多专业领域的资质。项目管理者联盟
1.联合体各成员仅在自身专业拥有资质项目管理者联盟
A企业拥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B企业拥有工程设计综合乙级资质,A企业和B企业作为联合体投标某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者联盟
联合体资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乙级资质。项目管理者联盟
2.联合体成员在其他专业也拥有资质www.mypm.net
甲企业拥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丙级资质,乙企业拥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某EPC建筑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资格为同时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甲企业是否可与乙企业约定,由甲企业负责施工,乙企业负责设计,就某项目以联合体进行投标呢?在实务中,发生过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联合体设计综合资质为丙级,不符合项目要求并废标的实例。项目管理者联盟
但是此处联合体资质认定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甲、乙企业符合评标要求。项目管理者联盟
3.联合体资质的理解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背后的立法理念应该是,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原则范围应当限定在联合体成员从事“同一专业”内的工作,当联合体成员从事不同专业的工作时,应该“一码归一码”,不宜将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认定混为一谈。项目管理者联盟
联合体成员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所需资质即可,否则组建联合体投标将没有意义,企业资质越多反而越不利于投标,也将不利于鼓励企业争取更多资质,是十分荒唐的。项目管理者联盟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条也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这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观点。项目管理者联盟
评标委员会在实务中之所以在有多种选择情况下,可能将类似情形2的联合体废标,原因主要在于忌惮联合体中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企业利用多重资质相互挂靠。投标联合体一方面应关注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不明确时及时寻找招标方答疑,另一方面应该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项目管理者联盟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时,债务如何承担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 联合体对其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www.mypm.net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条款明确了联合体对其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定性,即使联合体未约定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或约定了其他责任承担的方式,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EPC模式是集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总承包模式,其目的之一正是在于将业主从单个项目中解放出来,把控项目整体,对整个项目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项目管理者联盟
EPC模式下理想的承包方应当是具有较高双资质的单个企业,只是目前国内市场还不允许,因此,作为过渡阶段的联合体,即使其内部分为设计、采购、施工各方,对业主也必须像单个企业那样承担责任,业主有权向联合体中任一成员主张全部责任。项目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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