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形式项目管理者联盟
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部分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企业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承包施工。劳务作业队除部分职工外,再招用部分民工。民工工资由项目部监督作业队发放或由作业队编制工资发放表由项目部直接发放。项目管理者联盟
“包工头”的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中的某个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项目部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包工头”临时招用工人,工人工资由“包工头”支付。PgMp.mypm.net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分包给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当分包人具备法人地位和劳务资质,并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对外招收工人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项目管理者联盟
综上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劳务分包,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不具有劳务分包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形式,即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项目管理者联盟
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项目管理者联盟
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从目前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项目管理者联盟
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项目管理者联盟
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施工企业的行为,被招用的农民工应视为施工企业的职工,并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3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项目管理者联盟
“包工头”的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结算完毕,“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施工企业追讨而发生纠纷。talent.mypm.net
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之规定,“包工头”由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也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约定不明确。从严格意义来讲,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两个独立法人发生的经济契约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发生工期、质量问题,由于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项目管理者联盟
“包工头”挂靠成建制企业引起的纠纷。由于项目部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权限、授权资格及授权人的身份,虽然与成建制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是与“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果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施工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部所在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要承担损失。项目管理者联盟
例如,南通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包工头”张某一起来项目部洽谈分包事宜后,由张某与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上张某签字并加盖了南通某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劳务作业过程中,张某收到项目部工程款项后并未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共200多万元后逃离了工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南通某建筑公司,但南通某建筑公司抗辩称张某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其并未授权张某对外签订合同。为此,人民法院只能将项目部的集团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可见,一旦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专用章是伪造的,那么项目部与南通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施工企业将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圈子
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却是工程分包,目的是为了规避检查。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和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要想从合同名称来规避法律是行不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项目管理者联盟
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措施blog.mypm.net
合法分包,规范操作。首先,严把资质审查和准入关。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情况,原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club.mypm.net
其次,严禁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先进场施工。合同应采用2003年8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项目经理圈子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分承包队伍名单。每年定期组织在建项目部对其所使用的外包队伍进行合格分承包方名录评审,评出A、B、C、D四个等级,予以公布,对于被评为D级的外包队伍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training.mypm.net
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项目管理者联盟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农民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施工企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施工企业。项目管理者联盟
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宜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管理者联盟
禁止使用“包工头”和无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施工企业应对现有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清理,清退无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劳务分包队伍要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作共赢,共同成长。PgMp.mypm.net 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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