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三)......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项目管理者联盟
从上述行政法规及政策文件看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要求承接一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或采购无需公开招投标。但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项目管理者联盟
一是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为暂估价(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金额)。项目管理论坛
二是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暂估价金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一)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管理者联盟
虽然,2014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十九)......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表示,即使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为暂估价,亦无需采用公开招投标,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与作为行政法规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冲突时必然无效,因此,应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为准。项目管理者联盟
总之,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重视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明确责任主体,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等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人力、资金的高效组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项目经理圈子
但是,建筑企业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重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及其招投标问题的管理,防止工程分包及其招投标行为游离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外,陷入违法泥沼。而国家层面,也需要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适时的修订和调整,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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