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矛盾www.mypm.net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长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规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期限界定为“待工程竣工一年后再清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项目管理者联盟
纵观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上,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划分:一是基础、主体类,二是建筑通病类。体现在保修期限上,就是终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短期保修上出现5年、2年、1年和半年的不同。伸缩性差异颇大,幅度相去甚远,哪个规定为准,难以确定。项目管理者联盟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留存额度法律上同样存在不同提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预留质保金的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而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bbs.mypm.net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对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规定也模糊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程、采暖制冷工程和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别予以年限划定,有的规定5年,有的规定2年。项目管理者联盟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现状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一,规定的不一致,导致执行的随意性。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比例、支付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按保修项目或部位计算留存额度、超出适用范围支取、加大比例留存和恶意(或强行)扣留等极度随意的行为。www.mypm.net
其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记录、使用、到期支付等没有相应检查监督机构,更没有形成监督机制。training.mypm.net
其三,没有在工程保证期结束后界定质量有无缺陷的责任机构,或是界定的实施细则。大多是由建设单位自说自话,最后,总有责任会让施工单位去担。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四,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和施工各方,对应付应收工程款大多是一个总数,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在各自经办人心里按照合同里的约定中计算的一个额度,并没有有凭有据地记录在会计账册中,更谈不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留存保证金了。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五,施工企业的资金沉淀。施工企业不仅资本金少(因建筑环境的变化,这一缺陷更加凸显),而且时时处处受制于人。资金的管理上更加突出:垫资施工、让利合同、替人担保等等,再加上“有理有据”的保证金留存,很多应当由施工企业控制的资金,集中在了建设单位的手中,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无力、债台高筑。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六,保证金只有建设单位独自管控,工程保证金没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使施工企业常常因此遭受无辜甚至无奈的损失。据各地的审计局审计发现,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未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及保证金情况的交接,造成保证金的管理前后脱节和混乱;一味对施工企业提出要求,无限期地拿保证金说事,有意拖延或拒绝返还给施工企业,例如因为工程中的一些小问题,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甚至借故扣除大于维修费用数倍的保修费用;将保证金转给其物业管理单位,而物管常常把一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许多甲方采取项目公司方式进行承包运作,公司随着项目开发完毕进行变更甚至解体,施工单位留存的保证金随着建设单位的消失而无法清偿;有的竟然使用淘汰的汽车、设备或难以销售的房屋等以高价顶值保证金等等。这些损失都会落在施工单位头上,而且也使工程保证金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service.mypm.net
其七,由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和市场恶劣的竞争环境,形成在建设领域作突出贡献、付艰辛劳动的施工企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发包方会通过各种途径体现其强势地位。各种霸王条款不容置疑地要求施工企业接受。保证金留存期限和额度等方面不严谨的规定,助长了其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和就高不就低的做法。项目管理者联盟
除此以外,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上,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如不妥善处理,保证金留存不仅不能作为保证纠正工程质量缺陷的手段,还会滋生腐败,甚至影响建筑企业发展。PgMp.mypm.net
关于保证金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项目管理者联盟
一是各级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保修问题上的具体规定政出多门,提法不一,造成执行上的随意性。二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缺乏全面分析,片面强调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设计中的问题和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仿佛工程缺陷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各种政策、部门均采取了种种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做法。三是对建筑工程保证金管理上的问题没有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甲方认为留存保证金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多项规定,照办就可以。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四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不力,没有相应的配套办法,对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产生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历经十多年的执行实践,暴露出一些问题。应该针对当前工作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或针对新阶段制订新的政策。项目管理者联盟
对改进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问题的建议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各项政策和规定。不管是政出多门还是一门,管理口径要统一、标准应一致。还应注重适时性和公允性,并以使工程保证金顺利完成其使命为基点。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二,完善相应的配套办法。如对建筑工程缺陷原因的表述以及评判工程缺陷(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机构及其标准、各方应担负的责任的确定、预留工程保证金“管辖”的范围、工程实体几个单位主体的法定保证期限、工程保证金的过程使用与到期支付流程等等。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三,在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建议按照不同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大小区别对待。如民用建筑与工业和公共建筑的区别,大中小型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上下)的区别等。执行中也可参照国家规定,制定一些更加切实可行的地方标准。比如沈阳市规定民用建筑的保证金留存额度为3%,工业和公用建筑的留存额度为1.5%;哈尔滨市规定民用建筑留存额度为3%,工业和公共建筑为2%;等等。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四,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的过程监控。包括从项目的设计、地质的勘察、材料的选择、施工的组织、进度的控制、完工项目的检验等等全过程。同时可以开展在项目建设链条上运行单位的行业评价与考核,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推行建筑工程免检办法。对一些工程质量过硬的建筑企业,实行以企业自检为主,配以质量保函的办法,免除保证金预留或降低预留标准等,通过减少企业成本的方式,激励企业自己提高工程质量。项目管理论坛
其五,改变现有工程质量保证金留存方式,建立保证金预留第三方管理机制。具体就是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划拨到专门的工程保证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可用工程保证金的利息收入支付,不足部分可由财政补齐),待保修期满,按规定拨付施工企业。沈阳市、哈尔滨市等城市就是采取这种方法对保证金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分项目、分情况也可以采取保函等方式,通过担保公司、银行等中间机构对工程实施保证,既增加了资金的保障,节约施工企业成本,又能够很好地履行各自义务。项目管理者联盟
其六,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质量保险。实践证明,针对建筑工程缺陷,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都有责任的问题。建议由设计院所、发包单位和施工企业联合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进行保险,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避免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保修及保证金问题上的扯皮现象。把施工企业从缠绕多年的矛盾中解放出来,创造更多财富。项目管理者联盟
只有政府、社会、企业、使用人共同努力,结合实际,才能最终使工程质量保证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能给企业、社会造成最少的损失,使整个建筑市场更加规范。项目管理者联盟 blog.myp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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