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经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且未发生在项目部存续期间的,亦无法证明与项目工程已产生实质性联系时,视为相对人有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bbs.mypm.net
案例6:杨甲与余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浙商终字第55号。www.mypm.net
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首先,余甲是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其可以从事与其职务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活动,但对外借款不是工程本身所直接所需,系一种融资行为。而余甲同时承包多个建筑项目,要认定所借款项完全用于本案项目没有证据。故认定余甲的对外借款属于职务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次,项目管理协议书没有对外借款的这一授权,亦没有事后追认。故余甲的对外借款行为显然不属于有权代理行为。再次,虽然案涉借条加盖了项目经理部的工程专用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还应当承担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杨甲所依据的余甲与中××公司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管理协议书已明确规定了余甲无对外借款的权限,且余甲出具的借条载明的时间也早于中××公司成立日期。故杨甲在借款过程中不能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余甲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本案所涉借条的实际借款人应为余甲。项目管理者联盟
四、项目经理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的情形项目管理培训
未加盖承包人的印章,且超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与项目工程已产生实质性联系时,视为项目经理个人行为。www.mypm.net
案例7:沈阳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钱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241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辽宁省高院再审认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中乙方富利公司并未盖章确认,只有项目经理钱亚峰签字。乙方在《聘书》中并无授权钱亚峰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述,并且乙方在申诉期间提供的证据体现了其与钱亚峰之间系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关系。鉴于甲乙双方的交易并非货款即时结清的结算方式,双方之前形成的大额结算单也是钱亚峰个人为乙方永创公司所出具的(无乙方盖章),并且一审庭审中钱亚峰明确表示同意偿还所欠货款。虽然货款的结算系乙方下属公司直接向甲方支付,但乙方申诉时提供了钱亚峰出具的委托付款的《委托书》。故甲方仅以结款为甲方下属公司支付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富利公司就是买卖合同中的相对人。bbs.mypm.net
案例8:牟云东、张红梅与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藏民申88号。pmp.mypm.net
西藏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陈永红虽系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但其购菜行为已超出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且欠条内容不足以证明该欠款系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审及再审审查期间均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并且,欠条落款处只有陈永红个人签字,无公司名称及公章。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亦未向陈永红任何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此行为属陈永红的个人行为。
五、小结
根据以上案例,法院在判断项目经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更多是以其行为是否与工程有实质性联系作为判断基础。这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慎重。同时也警示施工企业,不仅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也要注意向施工中涉及的各相关方及时公示对项目经理行为的限制或特殊要求,避免不明不白承担责任。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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