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项目管理者联盟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管理者联盟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工地现场的履约代表和负责人,其依照授权范围和约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当然视为施工企业行为,但实务中,经常出现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或不按授权范围或约定程序实施行为的情况,出现争议时,究竟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还是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责任?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理由不外是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项目经理依照授权范围和约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当然是职务行为,但出现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或不按授权范围或约定程序实施行为的情况时,何者构成表见代理,何者为项目经理个人行为?本文通过检索威科先行和无讼官网,对此进行梳理分类。项目管理者联盟
二、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的情形项目管理者联盟
正常情况下,项目经理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时,都要加盖项目部印章。如未加盖项目部印章,但项目经理系在授权范围内以项目部名义实施,仍构成职务行为。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1:方煦与广东华典建设集团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97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江雨泰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广东华典建设清远凤凰明珠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了涉案的《钢材代购合同》,该合同虽然没有盖上项目部的公章,但出卖人方煦有理由相信江雨泰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有权签订涉案合同并确信交易相对方为华典公司。并且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相关送货单、结算单和收款收据均以广东华典建设清远凤凰明珠项目部为合同相对方,且涉案货物均用于凤凰明珠花园工程的建设。故二审法院认定华典公司是涉案《钢材代购合同》的履约人,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并无不当。项目管理者联盟
三、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blog.mypm.net
表见代理见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项目管理者联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就表见代理的适用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项目管理者联盟
就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项目管理者联盟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务判例,作者总结表见代理部分适用规则如下: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项目经理授权不明,但相关文件上加盖有项目部印章,且与项目工程有关时,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2:刘陈军与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川民终字第368号。项目管理培训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两张《欠条》上加盖有焦作市政公司项目部印章,且证据显示焦作市政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加盖的印章既有“不得用于签定合同”字样的情形,也有无“不得用于签定合同”字样的情形。同时王勇对外公示的身份是项目部副经理,王勇将修建甘青大桥的履约保证金票据交由出借人刘陈军持有,以上事实足以使刘陈军相信王勇的行为代表项目部,并将款项用于项目。焦作市政公司对王勇对外借款的授权虽然不明确,但王勇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2.未加盖项目部印章,项目经理行为亦不在施工企业授权范围之列,但已与项目工程产生实质性联系时,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3:胡茂波与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鲁民提字第421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二审法院认为:借条系由马某某个人书写,并未加盖东升建筑公司的单位印章;马某某提交的东升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从内容看,委托事项并不包括对外借款的委托内容(大意为:委托马某某以本公司名义处理工程有关事宜,均予以承认)。故马某某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一审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属事实认定错误。项目管理者联盟
山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马某某在向胡茂波借款并出具借条时系以所涉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出具的,且借款发生时马某某项目部的会计王某某在场并在借条上“证明人”处签字。原审中王某某及另外一名证人均出庭作证,陈述了借款的过程、借款已用于涉案工程及借款时马某某仍担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的事实;另外,其他证人也均出庭作证,证实马某某以向胡茂波的借款偿还了相关工程款。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可认定马某某的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东升建筑公司承担。club.mypm.net
3.项目经理未签字,且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但相对人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且合同已与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产生实质性联系时,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4:胡法根与杭州鸿明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2)浙商提字第34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浙江省高院提审认为:合同签订人黄大牛并不是大立公司的项目经理,沈兴海并非大立公司的有权代理人,事后查明加盖的公章也系沈兴海私刻。但是,恒盈公司挂靠于大立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能够证明大立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认可恒盈公司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作为鸿明公司而言,其已尽到审慎义务,有理由相信沈兴海能代表大立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涉案工程确系由大立公司所承建,合同项下的钢材确已供应到该工程工地并已被使用于该工程,故该公章虽经鉴定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并不影响案涉合同对大立公司具有约束力。项目管理者联盟
4.不具有项目经理身份,但施工企业默许其以项目经理的身份签订并履行相关合同的,构成表见代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案例5:夏永长与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康敏成、宋德林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川民再终字第5号。项目管理者联盟
四川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规定,宋德林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却仍以项目经理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作为专门从事建筑行业的汉源建筑公司亦明知宋德林无项目经理资质却仍许可其以汉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故汉源建筑公司应对宋德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