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项目责任制的建立,风险责任主体也得以明确,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建设者逐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我国引入了国际上优秀的项目风险管理的理念,发布了一些法律法规,逐步推行了项目可研、工程担保和保险等制度。这些制度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对应关系及我国法律规定见表1。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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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国际通行的项目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制度与我国法律规定对比pmp.mypm.net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还处于试行和探索阶段,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运行体系不健全,表现为:(1)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是独立的法人,产权不清,缺乏自主权,利益机制失灵。(2)险种较少,保险公司参与工程保险的积极性不强。(3)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或专家的参与。(4)风险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在一些涉及工程建设风险领域的法律中,缺乏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担保和保险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部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并且这些规章没有规定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权威性。以下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具体分析。项目管理者联盟
三、我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项目管理者联盟
1.项目决策没有充分的进行风险因素分析PgMp.mypm.net
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产权主体的缺位,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防范风险的内在动力和机制,经常出现盲目地追求政绩工程而造成决策的失误,给纳税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因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市场、环境等决策风险的规避是风险管理制度要重点监管的环节。项目管理者联盟
尽管国家计委(后改为发改委)在1983年就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在其后电力部、化工部和交通部都对自己部门领域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我国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可研是“证实”研究,而不是以一种科学的态度来客观地探讨项目的可行与否。不管客观上可不可行,都要可行,缺乏“证伪”研究。缺乏“证伪”研究的一大表现就是在可行性研究的过程中把一些风险因素作为乐观的确定性因素来处理,因而得出乐观的结论。而如果考虑到风险,项目则是不应该通过的。项目管理者联盟
实际上,可行性研究的结果有两种,即“行”或者“不行”。可行性研究不是一种“确定性”研究,而是一种“风险性”研究。风险研究不应该仅仅是可研的一个方面,而应该贯穿于可研内容的各方面。要充分考虑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风险、交通运输状况风险、项目所用技术风险、项目的运营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社会风险等等。分析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从而做出项目“是”或者“否”的决定。可行性研究的风险分析流程见图1。talent.myp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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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阶段的风险承担主体无力承担风险training.mypm.net
在项目设计阶段,设计者作为咨询工程师承担了项目设计过程中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要由设计单位来赔偿,见表2。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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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我国法律法规对设计单位赔偿责任的规定项目管理者联盟
然而,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影响深远,设计过程中的任何主观或者客观的错误或失误都会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设计者个人或者组织无法承担的。这种法律规定有悖于现实情况的现象显然是违背了风险管理制度的可承受原则。项目管理论坛
3.在招投标及授予合同阶段,风险管理制度“单边倒”造成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club.mypm.net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就凸现出了准承包商和业主两方风险责任的失衡。在国际上,在招投标阶段为了双方风险责任的平衡,通常采用风险担保制度。通常有投标信用担保制度、履约信用担保制度、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其中前两种制度保障了业主的风险权利,是投标人或者准承包商向业主的一种担保,维护了业主的风险权力,后一种是业主向承包商进行付款的信用担保,维护了承包商的风险权力。而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投标信用担保和履约信用担保应用广泛,而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实行的较少。因而,拖欠工程款问题屡屡出现,这正是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担不对等造成的。项目经理博客
4.在项目实施阶段,保险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强service.mypm.net
在项目施工阶段,通常我们的风险管理体制是业主将可能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或者保险公司,尽量缩小自己承担的风险范围。承包商也会将自己认为不能够自留的风险通过分包或者保险的形式转移出去。因而,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风险主体更加复杂,但是保险公司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角色。然而,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下的问题:项目管理论坛
首先,险种较少。相比发达国家的承建商险、安装工程险、工人赔偿险、承包商设备险、机动车辆保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综合险”(Wrap-up)、“伞险”(Umbrella)等。我国尽管已经实行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在积极推行责任保险,但是险种还是比较少。项目管理培训
其次,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不仅承担出险后赔付的功能,而且积极地帮助业主或者承包商控制风险,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多数承担的还是赔付的功能。项目管理者联盟
5.在项目运营阶段,保修期内质量保险制度缺失talent.mypm.net
项目生命周期经历了项目期+使用期。建筑项目的生命周期不同于企业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它具备长期性的特点,有的甚至长达数百年的时间。而施工企业是一个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建筑的生命期长于施工企业的生命期。club.mypm.net
我国实行的是建筑质量保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且对保修的期限作了规定: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正像前文所述,在这个合理使用年限内,施工单位可能已经破产倒闭,到时候业主单位就会面临着“失去诉求对象”的无奈情况。pmp.mypm.net
四、 我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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