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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作者:田威   提交人:cjren[田威]   属性:提交人原创   发布时间:2005/12/28   点击:11030   【收藏本文

FIDIC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数量和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价不变。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业主认可的数量後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实际上的总价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得出的。数量的计算,要看咨询工程师的现场监工和你的配合了,比方讲挖坑,如果监工睁一眼闭一眼,皮尺松一松,可能几千美元就进来了,知果眼睛睁得大大地盯著你,你的钱就没了许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学会用活第 56款,包括在实际工作中搞好对外交涉。因此我觉得报价技巧中有两条,企业领导心中一定要有数:一个叫多收钱,一个叫早收钱。项目管理者联盟

甚麽叫多收钱呢?如果你在报价过程中判断标书中的工程数量不合理,这就是发财的机会。比方说,你的单价已定为100美元/ m,,如果你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OO0M工程量是错的,应是15,000M,那麽,你就可以把单价报得高一些,报到200美元/m。你报价时是200美元/ m× IO,OOO m,算到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200美元/m× 15,000 m,这样你在验工计价时就能做到比按原来1OO美元/m实打实地向外报价要多收钱。报价人员的水平是很重要的,要会分析;如果你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多,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麽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这样你好象是赔了,总的结果是:履约时就形成数量少干得少,单价调低,你赔了一点;数量多干得多,单价调高,你就赚了大钱。赚大的与赔小的加起来还是赚了大钱。当然这里面有风险就要看你的判断和决策准不准。即便你的判断正确,业主也可以想办法减少施工时的工程数量,甚至变更设计。这就需要经验和枝巧,还有一个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外交涉的能力。club.mypm.net

甚麽叫早收钱呢?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 工程一开工,除预付款外,干每一件活都要争取超前拿钱,技巧是报偿时把工程数量和BQ单里先干的活的单价调高,後干的活的单价调低。尽管後边的单价可能要赔,但由於先收回了钱资金周转问题解决了,还有适量利息牧入,只要能保证整个项目最终赚钱就可以了。承包商对这个收支曲线应永远装在头脑里,海外叫“前装载”(Frontloading)。但也应该注意不能弄得很不合理。比如说,1,0OO万美元的项目,开工不久,营地刚建完,就先收人家 500万美元是不行的。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多收20%一 30%比较合理,对方基本上可以接受,你可以解释:我要进设备、要订货。可能不少中国公司对此缺乏经殓,我们也是通过实践学来的。这不仅仅是个资金问题,还有索赔的意义:如果承包商永远处於这种“顺差”状态下,你的收入比你的支出多的话,那麽按照FIDIC的第65、66 、69款,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主动权就在你的手中,你随时可以给咨询工程师发信,提出停止履约或中止合同。反正钱装在自己口袋里,赚得已经比支出的多了。同时,现场营地搞得好些,拿回的钱还多,我们的人又休息生活得好,对日後的施工也有利,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业主可以提受的,认为你不是在提无理要求。香港的政府项目通常没有预付款,所以一上来承包商要先垫资金进行施工,这是特殊情况。项目管理培训

讲讲保函。保函的内容要谈起来很多,因时间关系,这里只想说明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转开(authenticate)和转递(counterguarantee/endorse)。转开和转递的区别是:转开的手续费是几万美元,转递可能只几个美元,甚至是免费的。作为项目经理,对转开、转递的概念要明白。一般在海外的标书中都会涉及有保函条件,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村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税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开法不一样,费用也不同。办理转递保函,付十个美元的手续费就到头了,如果和银行业务关系好,对方还可以免费服务。如果你不明白,而办了个转开保函,项目金额又大的话,就可能花上几万美元手续费。在海外搞承包工程,业主一般都只接受当地一家经他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标书上都是这麽要求),这就出现了转开和转递的问题。转递时,当地银行只是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递信息给原开保函行,并且以其意见为准。若原开保函行同意支付,则必须给其汇款,转递银行要待收到这笔款项後才能转付业主。因此,转递有助於降低承包商的风险。而转开时,当地银行视这种情况为“首次要求即付”保函,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要立刻办理支付手赎,事后再与原开保函行进行财务结算。因此,转开保函对于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与直接开出时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承包商这时等於双重付费(原开保函行十转开保函行)。作为承包商应做过细的工作,例如在标前会议上以向业主澄清问题的方式,争取对方接受中国银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当地银行转递。开出转递保函的风险也小,中国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承包商;而转开保函对你是没有保护的,潜在的风险较大。另外 ,中国银行开出保函的手续费也比较低,一般在每年千分之四左右;而外国银行的保函手续费通常是1.5%-6%,如果项目风险较大时最高可能达到10%相差很大,但很少见到论年度收费的,往往是按整个保函金额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者联盟

讲讲保险问题。 FIDIC第 20、 21、 22、 23款都是有关保险的,包括第三者(也称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全险、车辆保险等。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确实可以防范许多风险。由於上了保险,有时出了事反而赚钱。保险很重要,但不是说是保险你都要去投。国际承包工程中遇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些是强制性的,你必须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平时常见的是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险的理赔办起来往往相当繁杂,很难拿回经济补偿,所以实际办理时应尽量降低投保金额,从而可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有的保险公司以为你不懂,双重收费的现象很多,比如承包商全险里本应就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他收两笔保险费是不合理的,要防范保险公司的额外多收钱。运输险,尤其是海上保险,我倾向於投这个,花不了几个钱,但是真保险!最好保 CIF到工地,因为大宗货物运输很难说不出任何事情,出现事故就要进行理赔.能把损失捞回来。车辆险也一定要保,车出事的机会太大,天天跑,轮子一转就伴随有风险。再就是人身保险。 FIDIC中有人身保险的款,应核注意分析,什麽人该保.什麽人不该保。club.mypm.net

讲讲工程分包,FIDIC的第4、 59款对分包有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你拟选定的分包商没有通过这个项目的资审,而在你中标之後想找他做分包,我建议不要这样考虑问题,原因是他没有通过资审。他在资审的过程中没能通过,一定有人所不知的缺陷:要麽是财务状况不合格,要麽是工程经历不足够,要麽是他的人员能力有缺陷,等等。你可以找通过了资审但投标未中的人做分包,总比他强,这样也有利於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2)当你向外分包时,如果可能的话,一定要尽量选用ICE,并必须明确付款条件是在你拿到业主的钱之後再支付,这样会减少你的风险。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约中,都会千方百计地删掉或减少保护分包商的条款,买方市场中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这是很现实的。(3)分包时一定要考虑到分包商的索赔问题。他可以向你索赔,但要等我总承包商从业主那里拿到索赔款之後,这是前提条件。我在业主那里拿不到索赔款,怎麽给你嗯?你既然当我的分包商,就要跟我同舟共济,利益可以分享,但风险也要大家担。我做过分包,总承包商给的条件是很苛刻的,甚至比直接与业之签约还要苛刻。我个人倾向除非在早期积累资金的阶投,最好不轻易去当分包,与其当分包不如组成联营体并在其中当个合作者,这样你能与对方比较平等地坐下来谈问题。而作为分包商.永远是四等公民。如果钱赚得很多,那麽搞搞分包也可以;如果没有这个把握,要冒风险去当分包就不适宜、作为企业的领导要特别小心。training.mypm.net

关於支付条款,即第60款,是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拿到标书的头一件事应该是去看特殊条款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项目的付款条件:业主甚麽时间付款,外汇百分比是多少,你应该承担甚麽义务,如果他不付款你怎麽办,如果你不履约他怎麽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规定,第60款的特殊条款中列出 20到30个子项是不算多的。例如FIDIC规定咨询工程师批签验工计价30天内业主必须付款,而咨询工程师是在你提出验工计价28天後批出你的验工计价,就是说58天内你应该能拿到款,如果业主在这个期限不付款就是违约,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第69款关於业主违约的规定办,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员撤走。你业主可以跟我打仲裁,但由於撤走人员和到场材科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甚至利润等,都要业主付出经济赔偿。这就是靠合同保护自己。当然,FIDIC规定付款的标准时间是 30天,但实际上没有到了30天就付款的,业主在特殊条款里 往往把天数都延长了,有的延长到60天,这算好的;有的延长9O天,甚至有延120天的。120天就是四个月,这时就要考虑你的资金周持以及你的实力,有没有钱来垫支。如果承包商没有钱垫,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来,就会造成延误工期,延误工期业主将要按第47款罚你款.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我觉得60款中有一个原则问题是不能让的,如果业主把付款条件改成不是的60天、 90天、甚至也不是 120天,而是改成“在尽快(合理)时间内支付”,那麽这个工程就不能干,因为没有量化的付款时间保护。甚麽叫尽快、合理?说不清楚,缺乏明确的界定。 30天相对于60天算较快,60天相对于180天也不能说慢。业主不给钱,你也没办法,你和他又无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来都缺乏合同依据,他会说他从来没讲过不给你钱,或推说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里写的是“尽快”给吗!所以作为承包商对付款要有量化的时间概念,不能含糊其词、模棱雨可。项目管理者联盟

谈谈延长工期的问题。 FIDIC的第 44款讲延长工期,简称 EOT,这一款很重要。中国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於受制於多种客观因素,准时按合约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随著一天的费用支出,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来了解和掌握有关延期条款。第 44款又和第14款连在一起使用,第14款讲的是进度计划。 FIDIC规定,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就要报一个施工建议,尽管不一定报施工计划;而你投标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施工进度计划,至少要有一个杠图计划。现在国际上很多项目,光报一个纯粹的进度计划都不行了,还要求有一个叫做关键线路法CPM的施工组织安排,国内叫做网络图。第14款规定,中标之後,承包商必须重新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并附上你的现金流量表,以便业主据此筹备和安排资金。这是第14款的一个特点,第14款和第 44款工程延期存在甚麽有机的联系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第14款进行索赔。第14款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大意是:第14款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必须完成,但对承包商有制约作用的是目标进度而不是中间的进度。在施工中间进行调整是正常的,不属於违约,除非主要的关键项目有严重拖後。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个好的施工计划,应该有助於开展索赔,使你更加主动。比分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在合同里通常规定业主应该负责办理诸如免税指标及退税手续、免税油、免税材料等事宜,但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与承包商原计划有差异的情况时,那麽我就可以提出索赔,此时按第14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就成为索赔的依据和时间参照系。

 
另外,当承包商请求延长工期的要求获得批复时,业主往往会附如一句话:“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就意味著不再给你钱。所以承包商首先应该获得时间上的延长,特别是如果由於你的原因造成延误,而要面对罚软时,第一是争取不被罚。但如果你确实有道理,工期的延误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比方说发的变更令太多,这时还有机会再索赔。变更令这个东西很好,但变更令发得太多,我活干得多,自然要花时间,工期延长是顺理成章的,我赚了变更令的钱,第二还可以去索赔延长工期的管理费。这可以叫索赔,也可以叫额外拿钱。从广义上说,我讲的索赔、变更令和调价公式这三个概念都应该属於额外拿钱的范畴,而且後两项的可操作性更强些,因为它们回避了“索赔”这一刺激字眼,所以值得特别重视。业主在给你项目索赔时,可以算你的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他是应该给你补偿利润的。你可以堂而皇之地加进去一笔利润。但因延长工期而索赔,业主一般是不含给予利润上的补偿,你可以利用别的词汇,比如说管理费。时间延长了,追加一笔管理费是可以的。延期管理费一般在12%左右时,业主还是能接受的。如果要求 40%一 50%,恐怕就不行了,人家含觉得你是在敲他。项目管理者联盟

再谈谈汇兑风险问题。在海外工作,这个风险因素很大,项目越大,金额越大,其影响就越大。尤其是在软货币的国家,如货币选的不好,那你赚的钱很可能让兑换率给吃掉。所以在决策拿项目时,一定要看这个项目是用甚麽货币支付,这种货币是硬货币还是软货币,以及货币汇率如何?对汇率要特别小心。汇率在 FIDIC的第 72款有规定,通常在招标书的投标须知里面写得很明白。投标须知里有那麽一句话:“汇率采用开标之日前 30天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卖价”。请注意,这里是“卖价”,而不是“买价”,也不是“中间价”。所以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应该把自己的外汇部分尽量加大一些,减少当地软货币的比例。当然要看甚麽当地货币了。在香港,当地货币和美元是联系汇率,所以差不多。在英国,如果当时市场上英镑的走势比美元还硬,那麽让业主用英镑付款可能会更好。这就要求项目经理不单单是普通工程技术人员,还要懂一些金融、外汇方面的知识,起码要掌握有关货币的软硬和走势。投标时,汇兑风险一定要考虑好。项目管理者联盟

另外,在编制BQ单时, 不单单是早收钱和多收钱的问题,还有一个当地货币的软硬问题,也要充分地考虑。如果当地货币是软货币时,你要尽早把它收回来,并尽早花出去,比方说采购成施工中需用的实物。美元可以晚点收,要保证最终利润拿回的是美元,而当地软货币要全部花完。因此,尽早收回和花掉当地软货币是回避货币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者联盟

谈谈FIDIC中的工程保留金,这是个很大的事情,要特别重视。一个项目的利润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规定保留金也是 5%.那麽你赚的钱在没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业主手里的,所以承包商对保留金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FIDIC特殊条款第60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验工计价时,业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现钱作为保留金,以确保弥补工程不符合规范时可以用於返工。保留金能不能最後拿回来,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决於你的工程质量,业主态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还要看项目所在的国度、地区。在香港没问题,因为法制基本健全;如果项目是在一个不廉政的地方,贪官污吏比较多,就会相当麻烦。韩国的一些工程公司在中东地区有些项目,报价时就把保留金按 5%或 IO%列入成本里,完工後能拿回来算额外多赚的,即便拿不回来项目也已经赚了钱。这里我还想提一下保留金保函的问题,如果这种保函办理得当,就可以把你的保留金套回一半现金来。海外承包工程项目通常是这样规定的:工程完了之后,先后要发两个完工证书,第一个是临时验交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临时验交证书时就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 12个月,到时候如果业主通过验收认为项目质量很好,他就合给你再发下一个证书,即最终验收证书(Final 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到此全部结束,业主在签发这个证书的同时,必须向你退发所有保留金。就是说,要到保修完成他才给你保留金那部分钱。 FIDIC有个好处,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一旦工程拿到临时验交证书(即第一个证书),即便后边还有一段时间的保修责任,这时你就可以提交一个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额是合同额的 2.5%,即保留金的一半,业主在拿到保函後要退放你 2.5%的现金,从而可以减少资金呆滞和沉淀。保函是在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一种应承保商的请求向业主开出的可兑现文件,一张保留金保函的纸押给他,可以换回 2.5%的现金。有些承包商不看这些条款,交工後半年多时间,全部保留金仍然还都押在业主那里,而按合同规定能拿回的一半现金保留金却从来无人问津,这就使得应能用于周转的现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做到用钱再生钱。再重复强调一遍:有些项目的保留金是 5%,但是按 FIDIC规定,你可以拿银行提供的保留金保函向业主换回 2.5%的保留金现金。bbs.mypm.net

讲讲清关清税的问题。在海外搞承包工程,清关清税是一个很头痛的事。清关就是跟海关打交道;清税就是跟税务局打交道。税有两个概念,中文里都叫税,但英文是用两个词,一个叫tax,这是你要向税务局交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另一个叫duty, 是要跟海关打交道的海关税。你进来的东西免税可以,项目干完後还必须要转运出境,不能进来之後项目一完就地变卖,那承包商光卖免税材料和设备吃差价就赚钱,业主对此是十分认真的,而且承包商还要提交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在中国,一说税不知是指所得税还是海关税,而英文就很清楚,一说tax就知道是税务局的税,一说duty肯定是海关的税。海关税通常要由业主来办,不是承包商的事,至少手续不是你负责。在海外办海关手续是很头痛的,有很多关口都要去疏通,所以在 FIDIC里通常写明:项目的海关税都由业主办。如果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都规定是免税的,这里的免税是指海关税(duty),而不是税务局的说(tax)。承包商干完工程项目赚了钱,要按当地法律办理清税,这里指的就走向税务局交税(tax)。第 54款涉及到的问题是承包商应该小心的,就是设备、材料退场後,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须经咨询工程师书面批准,这和国内的概念不一样。它把你限制得死死的,进来可以,出去则必须经咨询工程师认可,如不经他批准而自由调动的话就属违约。这对手中有若干个项目的承包商合理调配设备和材料是有影响的。另外,包括你的设备能否免税,免税进来後能否顺利清关(customs clearance),出关时的核对事宜等等,都在第 54款中谈到。项目管理者联盟

向税务局交税的问题比较复杂,要做好这件事,就必须把当地的税务规定搞清楚,应该经常有专人来考虑这个问题.只有了解当地的有关法律和法令才不会吃亏。比方说,有的国家有合同税(Contract Tax),你一旦签合同就要交合同税,那就可以想办法,与业主商量一个变通的方式,双方签订的柬西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协议(Management Agreement),这样可以免交5%的合同税,因此而受益的是签约双方。作为经营者,特别是海外经营者,对合理避税是应该考虑的,要在合法的范因内能省就省,能减点费用就减点费用。service.mypm.net

FIDIC特别强调的一条,就是所有交往以文字为准,这是很重要的。 FIDIC第15款和第 25款里,都强调一切东西必须要书面往来,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给你的函件,你给他们的函件等,书面为准,空口无凭。 FIDIC里相当重视证据:你提出要索赔多少钱,可以,但请出示证据!这是第53.2 、 53.3款的要求;你说花了许多钱,可以,请拿出发票来!这是第58.3款的要求。中国人常讲,“先君子後小人”而到了海外,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在用FIDIC搞承包工程时,统统是“先小人後君子”,英国人讲的“You are guilty unless you are proven to be innocent”就是这个意思。中国公司针此是需要转变观念的,应该在商言商。你让我干甚麽,可以,请来封函告诉我,白纸黑字写上,我就干。要建立收发文的签收制度,并让对方写明收件日期。法律上在计算有效天数时,接到信函的当天是不考虑的,要从次日计起。但是,如果遇到咨询工程师坚持只做口头指示,而不让你有任何文字依据时,怎麽办? 这就是下面要谈的问题。项目管理者联盟

FIDIC第1.2(3)款与51.2款合起来相当有用,这可使得咨询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变成书面指示。咨询工程师有时不给你来书面指示的,因为书面的东西可能对他不利,但想让你干事情就必须要表达出来,他至少得给你一个口头指示,这时你就可以用这两个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当咨询工程师下达了口头指示,承包商在 7天之内可以给他签一封函确认, 7天之内只要咨询工程师不来函反驳,那麽当初的口头指示就被视为书面指示,并且可以构成索赔的依据。如果 7天之内咨询工程师覆函否认了他原来下达的口头指示或反驳承包商的确认函,那麽承包商就可以据此停止执行其口头指示的工作。这就是FIDIC对承包商的一个很有效的保护,作为承包商应该学会用好这些条款。项目经理博客

再谈谈国际仲裁,第67款全部都是有关仲裁的。国际仲裁的特点在於它既有依法解决争端的严肃性,又有相对较大的灵活性。因此,与法院判决的司法程序相比,仲裁方式更适合解决国际合同中的争端。国际仲裁时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一方负担,有时也可能由仲裁双方合理分摊。如果仲裁庭没有明确说明,一般仲裁费用是由双方自理的。承包商如果对咨询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积少成多就可以提交仲裁,不过仲裁很伤大家的和气,而且结果往往对承包商不利。我参与过国际仲裁的过程,但最後争端还是友好解决了。承包商使用 FIDIC进行各种交涉包括仲裁的最终目的是经济效益,决不是想去争个谁是谁非。真的打起仲裁来风险是很大的,双方胜诉的可能性都只各占50%。PgMp.mypm.net

有些人喜欢搞极端,认为既然仲裁才是最终解决争端的办法,所以没有必要再进行什麽商谈,应该一步到往打仲裁,希望跳越记录争端、准仲裁决定和友好解决就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进样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就算付诸仲裁也要接照 FIDIC第67款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能采取跨越行动,即便采用 FIDIC的 1977年版,也是至少要在获得咨询工程师的书面准仲裁决定後才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我听到过一种说法,就是争端双方都不满意的仲裁决定才是高水平的;也有人讲仲裁时只能听天由命看运气。我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有时业主和承包商考虑到正式仲裁的结果可能也不过是各打五十大板,为了防止两败俱伤,双方就可能参考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决定,彼此妥协,互做让步,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後大家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端。这实际上比提交最终仲裁要好得多,既节省了费用和时间,又维护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pmp.mypm.net

对於争端的国际仲裁,中国公司应尽量率先在仲裁条款中写明在中国境内解决,力争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理由是办理比较方便,并且中国的仲裁也是公正和有国际信誉的,尤其是外资在华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等更应如此。当然,海外项目的业主也会要求在项目所在国解决争端、进行仲裁,这时承包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提出在第三国使用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国际仲裁常见的有较公正的、国际通用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还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调解和仲裁规则。www.mypm.net

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员通常可以分为律师和专业工程师两大类。仲裁员在仲裁前是不能知道项目的任何情况的,并且必须在仲裁时就此做出书面宣誓,确认本人对案情一无所知,这是作为仲裁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因此,如果承包商了解某个仲裁员的立场是亲承包的,并且准备请作自己项目的仲裁员,就千万不要找他联系,也不要与他谈到跟项目案情有关的任何事情。bbs.mypm.net

仲裁员的人数是仲裁时的焦点问题之一,通常有指派一名仲裁员或组成三人仲裁庭两种。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三人仲裁庭里被两名仲裁员推选的第三位首席仲裁员并不是仲裁长,他是没有否决权的,只起到了一个奇数作用,防止出现一比一的仲裁结局,因为仲裁的原则是仲裁员在人数上的少教服从多数。大家有必要搞清的是,有时也可能发生当事人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在了解案情後,最终却做出对自己不利裁决的情况,因为任何仲裁员都是要公正行事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从概念上要将仲裁员与自己的辩护律师截然分开。项目管理者联盟

通常对於仲裁地点没有特定限制,不一定必须在项目实施的所在国,仲裁时选择的地点只要仲裁双方认为可以接受,并且出入境方便就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地点发全争执,就要由仲裁庭考虑根据仲裁的情况来决定,通常选在一个中立地点,仲裁决定应该在仲裁地点做成。service.mypm.net

在做成仲裁决定以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端同意和解,仲裁庭就会发出命令,终止仲裁过程,或根据合同的条件规定以仲裁决定的形式记载大家的和解,形成友好解决争端的结局,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编制FIDIC 1988年版第67款的初衷。PgMp.mypm.net

FIDIC标准版本中,一般条款只有72个条款,但往往在特殊条款中你可以看到第 73、 74、 75、 76款,甚至更多,这些都是对一般条款中没涉及到的问题做的补充。比方说特殊条款中的第 73款,可能就是补列的一个税务条款;或第 74款,可能就是廉政条款,即明示承包商不能同业主或咨询工程师进行桌子底下的交易,一旦发现,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按FIDIC第63款处罚。理论上是这样,但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很难做到。training.mypm.net

补充谈一点,就是国际承包工程中计算机的管理相当重要。在座的都是企业领导,所以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这个问题。计算机管理可以创造经济效益,投入之後就能看到回报。如果不用计算机去管理,你的工作效率、投标书的准确度、报价的标书质量等等,很多方面都做不到或做不好,这是大趋势,也是市场竞争必须面针的现实。比方说,承包商在投标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时间不足。一般来说,在拿到标书後的一个月内,承包商往往必须要完成整个投标过程。 目前我们在香港报价,完全是使用计算机,标书一拿来,全部输入计算机,程序一弄马上就出来,快得很,就是这样每次赶上投标还得加班,经常加到第二天六、七点。这毕竟是计算机在帮你算,如果靠手算累死不说.也赶不上截标时间的要求。尤其是在选择哪个调价公式更好时,可以设定若干未知变数,很快几个方案就可以做出来,然後通过综合分析去判断哪个方案最有利。应该注意搞好软件开发,要把计算机的报价、调价、索赔、管理都用起来,包括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文字处理、报价程序等等都是很有效的。有时如果想调整一个数,或调一个单价,靠手算就很麻烦,也难保证没误差,但是使用计算机,只要输入一个指令,一下子全都调过来了,相当快,而且100%不出错。现在计算机许多都是联网的,用起来就更方便了,很多信息都可以及时获得。在计算机极为普及的今天,我参与过的一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在香港的项目,承包商与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交往、许多通过计算机进行沟通,包括投标报偿及验工付款等数据性的工作,基本上都不是用厚厚的计算资料,而是计算机软盘的互相交换。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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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评论人] 严世昌[时间] 2012-02-14
分析的真好,水平真高
[评论人] 山里人[时间] 2012-01-27
写的不错,感谢!
[评论人] hljycw[时间] 2010-08-30
非常好的文章
[评论人] 王连斌[时间] 2008-10-27
谢谢!田经理!
[评论人] 张燕飞[时间] 2008-03-23
我很喜欢这个文章,很详细,能够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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