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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新版《施工合同条件》中,在一般条件中就写明了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以下简称“DAB”)来解决争端,取消了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地位。争端裁决委员会是指业主和承包商按照《施工合同条件》第20.2款规定,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双方发生争端时应由DAB进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FIDIC条款是我国建立监理制度的主要参照对象。FIDIC条款以及国际施工管理发展中有关监理工程师地位的变化,对我国监理事业的发展也有借鉴作用。建设监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合理定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将公正性作为一大属性,但长期以来,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根本就谈不上公正性,在实际中也很少有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第三方的情况。因此,监理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徒有其名,应该取消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明确监理工程师就是代表业主来管理工程项目,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这样做不单是与国际接轨,更是为了强调监理的本质,也与工程实际情况更为符合。blog.mypm.net
因此,当业主与承包商出现争端时,可先采用协商的方法,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协商的结果时,就直接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来解决争端。项目管理者联盟 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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