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是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之后建设方(业主)又在工程款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则应当认定:建设方(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其再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按保修另案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项目管理者联盟
七、时效抗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具体到工程款的支付,就应当从承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要工程款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项目管理者联盟
一般而言,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起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二百六十三、二百八十七条确定,即应当以工程交付时为建设方付款期限,从此时起算时效,要注意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即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的规定。项目管理者联盟
现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8条已经规定了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来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因此,这也可以作为时效起算的依据。项目管理者联盟
八、约定固定价结算。有些建筑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固定价结算,但实践中增项工程的情形是很多的,因此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都会提出索要增项工程款,建设方(业主)也会以“合同为约定固定价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项目管理者联盟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是固定价结算,则如果有增项,必须有建设方(业主)认可,或者建设方在结算时确认增项工程款数额,才可以相应的增加工程款,否则就必须按合同约定价款确定工程款数额。项目管理者联盟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以外的增项,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建设方(业主)要求施工的,如何确定增项部分的工程款?项目管理者联盟
司法实践中,只要约定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则工程量以及价款的变更必须经建设方(业主)的认可,否则施工方无权要求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因为固定工程价款就等于同时确定了工程的范围,在没有建设方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方单方自行增项属于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建设方对此承担责任。项目管理者联盟
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固定价合同工程没有完工如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项目管理者联盟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按比例鉴定”的方法,即让鉴定机构算出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工程价款,将两者比例乘以固定价,以确定这种情况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这样既比较公平,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违约获取利益。项目管理者联盟 club.myp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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