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管理 (咨询专家:肖西峰) [已答]
合同中未详细体现索赔相关规定,使得索赔工作无法可依,见证资料多次重复签署上报,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提问人: 李达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CPECC]
提问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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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先生你好,关于变更的索赔管理问题,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证和索赔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可以按惯例,比如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里边关于索赔的规定。如果你们订立的合同没有索赔的内容及索赔的程序约定,那就要特别在相关证据材料上下功夫了。索赔与签证不同的是,索赔是因为另一方不同意关于变更后的工程量、价款及工期变动的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主张,这就需要确凿的证据。应咨询一下律师,从现有的材料中找出有效的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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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时候,现场签证一定要细,以便以后变更索赔有据可依。这边同样也遇到这样的问题
任何一个合同都无法就细节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涵盖,必要的合同补充是必须的。如按照FIDIC相关的条款签订的合同中要规定的合同文件的次序和等级,同时索赔是全过程的,整体的投资,进度,质量的管理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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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会对细节进行做出详细条文,项目实施的启动阶段需要对该项目进行细化,核算成本~~
没有索赔约定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例如《08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一定量的索赔,至于浪费的人力,没有合同约定可真不好办。
做好每一个环节的确定文档:现场工程师/监理,业主/审计,最终结果!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尤其是要与监理.业主方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这才能有利于索赔被确认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索赔的条件及范围。
合同不会对细节进行做出详细条文,项目实施的启动阶段需要对该项目进行细化,核算成本~~
回复会员: danil 回复时间:2012-06-15
合同都是概要性的规定,一般没有变更索赔的详细规定,可以在项目开工会时做为一个专题文件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