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I-ACP®认证
适合敏捷开发项目 敏捷项目管理最佳实践
网络课程
PMI-PBA®认证
重视项目商业分析 商业价值与需求分析能力
NPDP®认证
产品管理国际认证 全球产品管理最佳实践
网络课
PMP®认证
单项目管理经典指南 年轻项目经理首选
北京 | 直播 | 录播
PgMP®认证
大型复杂项目全球标准 定位高级项目管理层
网络班
PfMP®认证
链接战略与项目 实现组织资源投资回报
全球直播
软考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计划 | 报名 | 经验
项目管理软件专家
行业项目管理专家
合同中关于提供给业主现场设施和服务中,提到:总承包商有义务向业主提供8人的网络服务,包含邮件、联系、国际长途等;
工程执行至开工后两个月,总承包商突然提出索赔,声明,在合同的价格附件中,通讯设施(通讯卫星、基站)等建设费用,不含在EPC费用中,因此需要业主方给予通讯卫星服务费、基站建设费等相应费用的负担,并提供了采购和安装发票。经查实,费用附件内明确规定总费用中不含有此部分设施的购买和安装费用。
请问,合同中规定的通讯服务和附件中规定的通讯设施购买的分摊,到底哪个是合理的?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
第二,设备的所有权为总承包商,这就和设备台班费有点相似。 挖掘机的服务应为甲方负担,挖掘机的所有权应为总承包商(甲方明确购买的除外),因此,通讯设备的购买、安装、所有权等均为总承包商,竣工后也不会转移此部分资产,因此不应该收取设备采购和安装的费用。
这就好比,在餐馆吃饭,都会使用饭碗和筷子等,但作为餐馆不应收取够买饭碗和筷子的费用,最多是在菜价中包含饭碗、筷子甚至服务人员的服务费即可。除非,有特殊需要,够买的一次性的碗筷等,最终所有权应为购买的出资方共同所有才对(餐馆和顾客共同购买)
这样说,不知道理解是否有误,请指正!
项目管理者联盟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055250号-11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