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签约合同不周全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专家:袁斌) [已答]
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一份《厂房建设设计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 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协议文件,甲答复除设计任务书之外,其余都没有。乙自行收集了相关资料,于第37天交付设计文件。乙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数额支付设计费。甲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己提供资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担逾期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乙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中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约定,乙方逾期交付设计书属乙方过错,构成违约;另按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设计费,有关增加设计费的条款认定无效,判定:甲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给付乙设计费;乙按合同约定向甲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提问人: 郭绍朋 [北大资源学院|||UN]
提问时间:2010-11-05
提交回复
会员回复
该判决不尽合理。虽然合同中没约定基础资料的提交时间,但基础资料的提交是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而执行合同中建设单位是没有提供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协议文件的仅提供了设计任务书。所以需要评判设计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而没提供的资料对设计的影响有多大,是否为必要资料,且这些资料设计单位是无法自行收集的,所以要么案例本身有问题要么就是设计单位找借口,且在资料没能提供后设计单位应及时于事项发生后或28天内发出合同变更及索赔意向通知,过期建设单位可以不受理,建设单位可以认为设计单位在接收到设计任务书后已具备了履约条件。所以判决结论是对的,但理由及过程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但这点小事打官司,小题大作了;希望项目不是你负责的,如果是那你老板一定会给你点事做了。
回复会员: 北极星雨 回复时间:2011-09-19
法院判定是合理的,乙方没有预料到应当预见的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回复会员: ll617 回复时间:2011-09-14
所有的合同执行,都应该本着双方合作的态度,为了设计费用的问题打官司,毕竟不是正道。其实,过程中的沟通,也是工程的重要部分,不可缺少。
针对法院的判决,个人觉的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文件中都已有明确,而且判决根据的法律条款也明确。 乙方诉讼失败原因在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且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增加的工作内容时,未能及时合理的向甲方确认此增加内容,导致后面的索赔失败。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可以按行业惯例,目的是推究双方签合同时的本意.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按我对合同法理解,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格式合同通用条件或交易习惯。初步设计还有后续服务,双方若采取协商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较好,不一定非要到法院去走一审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