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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批准6月2日至6月30日这28天的延期,理由如下:只能视为承包人放弃了部分延期申请的权利.因为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导致工程停工,按风险分担的原则,此延期应由业主承担.但就本例,承包人已主动放弃一部分(1月1日至6月1日)延期的权利,对于其余(28天及以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支持.因为此事件是在不断延续的,而不是已经结束了.
您提的这个问题太复杂。请问:1.“停工”是指关键工序的停工吗?2.停工180天时,造成停工的因素是否仍然存在?3.如果是关键工序,“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延期180天的申请”的意思是“申请将这一关键工序顺延180天”吗?4.这一工程使用的FIDIC合同条件吗, 如果不是,所使用的合同条件是如何规定延期的权利和义务的? 如果这一工程使用FIDIC合同条件,那么,承包人不按时提出延期申请,自己应当付出代价。但是,双方应当商量在“造成停工的因素”消除后工程实际还需要多少时间,是否应由承包商加班赶工,赶工需要增加多少费用。不能简单地答应“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延期180天的申请”,也不能“批准6月2日至6月30日这28天的延期”。“批准6月2日至6月30日这28天的延期”的理由难以服人。总之,这个问题应当由双方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扯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我的回答不知当否。此致敬礼!
卢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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