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教授: 你好! 根据FIDIC条件,承包人应在引发工程延期的事件发生后28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申请,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中不断地提交有关资料,以证明延期申请的合理性. 现有一问题如下: 某挖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一道地下管道,是承包人事先无法预料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反映这一情况.承包人的工程必须全面停工,以等待业主与第三方协调.停工180天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延期180天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此延期申请? 我们在讨论在有两种意见: 一\承包人的申请已超过有效期28天的限制,监理工程师不应批准此180天的延期申请,但是对于以后将会发生的延期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事件发生日至申请日前28天之间的延期152天不予以批准,但是对尚在有效期的申请日之前的28天和以后将会发生的延期申请应予支持.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承包人申请的有效期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没有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申请,应视为承包人放弃了申请的权利,所以不应该批准其延期申请. 我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只能视为承包人放弃了部分延期申请的权利.因为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导致工程停工,按风险分担的原则,此延期应由业主承担.但就本例,承包人已主动放弃一部分(152天)延期的权利,对于其余(28天及以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支持.因为此事件是在不断延续的,而不是已经结束了. 以上论述由于哪个有理,哪个无理,或有其他说法,请卢教授给予指点. 瞿勇胜 2005-10-2
提问人:瞿勇胜 [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提问时间:2005-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