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是建设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文件之一,自2004年12月1日执行。 传统上,我国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常常按阶段分块经营,范围较窄,设计院很少介入施工管理,监理公司不搞招标代理,与国际上流行的全过程工程管理差距很远,如我国的基建队伍近4000万人,每年对外工程约140亿~150亿美元,不及一家欧洲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如法国万喜集团)的年产值。200号文的出台将加快我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与国际管理方式接轨。 根据200号文,目前建设部不针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设置专门的门坎——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只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即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对于你所说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如设计或招标代理等),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这也是有意识地弱化中国特色的企业资质管理,与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突出个人执业资质的做法努力“接轨”。 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服务范围有一个不太合理的现象。很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并不太强,专业水平只要是所谓的“甲级”,它们的服务范围几乎覆盖各类工程项目;相反,很多设计院、施工和监理企业技术和管理力量雄厚,却只能在指定的专业领域从事项目管理业务。由于我国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具有工程现场经验,他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似乎更有优势。 当前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主要按下列方式从事工程项目管理: (1)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公司一般只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不承担具体的设计工作;项目管理公司按合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主要是信誉责任,没有经济责任。 (2)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可承担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项目管理公司要对项目管理的效果(如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等)承担相应责任,在PMC合同中约定了奖罚条件和措施。 (3) 施工管理服务(CM/A),只在施工阶段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回复专家:
徐成彬
回复时间:200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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