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侯岚
单 位: 德创赛思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行 业: 综合应用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通讯工程、高端制造工程等领域的项目管理咨询及培训
我谈点个人意见: 一、 采用美元结算的国际工程,通常在以下情况可申请“汇率损失索赔”: 1、 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有相关约定; 2、 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拖期,而延误乙方收款结汇; 3、 由于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延误乙方收款结汇; 4、 由于项目中其他分包商的影响,导致的工程拖期,而延误乙方收款结汇;二、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分开说: 1、这个合同是一个总价合同内嵌若干个单价合同的固定价合同,是一个固定价合同的变种。其中的若干子项,就是单价合同。这一点,我们做合同时就应该清楚,而且应该与业主沟通清楚。如果实施时,“业主同意按合同单价结算”,那么为什么还要把它当作“变更”来处理呢??你认为是“变更”,或者业主硬要把它界定为“变更”,当然就被动了。 2、即使是“变更”,也不必一定“签订补充协议”,履行变更,程序是不复杂的;当然,还是要看原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3、到了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的地步,事情就升级到法律层面,当然“手续繁琐”;而且,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就不能申请“索赔汇率损失”。因为,付款的前提是“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签约之后付款,乙方是没有“汇率损失”的。 4、所有的项目,最重要的开始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千疮百孔,后面当然一定有千万个补不平的陷阱。从本例可见,由于我方缺乏足够的工程知识,法律知识,合同知识以及国际结算,国际金融知识,稀里糊涂的上业主的圈套,只能是一个必然。 5、做任何事情之前,把它想清楚再去做。如果你不是把这一点当作一个思想方法,也应该知道这是要为之支付成本的。是吧?你能不能公开这个合同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 由于你给出的信息有限,如果我说错了,请见谅。
侯岚 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