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探索到完善;从试点到推广;从“办法”到“法律” ■法制体系逐渐完善;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节约投资效果显现。
探索:追随改革开放的步伐。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深圳特区和吉林市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揭开了改革开放以后招标投标工作的序幕。施工招投标开始逐步在全国推广。1983年6月7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我国第一个较详尽的招标投标办法。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从此全面拉开建立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该规定要求:凡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建设计划的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外,均按该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保护,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首次提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计委、建委、建设厅)负责和监督。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明确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建立和发展。
立法:形成招投标管理体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招投标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等。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颁布了数十部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招投标职责分工,界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建立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和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还分别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货物的招投标办法。各省、市、自治区也都发布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文件。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出台配套政策法规,从法律法规层面对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促进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同时,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招投标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得到发展和逐步规范。
完善: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明确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008年6月18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随着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机制在创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细数取得成就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支撑,以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补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并渐趋完善。
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
形成了部委分工协作的多层次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该《通知》规定的原则,水利、交通、铁道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铁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管成为当前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有力手段。
建立了以发改委为牵头单位的部际协调机制。2005年7月,发改委发布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共11个部门组成。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在发改委法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部际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部际协调机制对解决当前招投标“政出多门”问题起了很大作用。
市场主体和专业队伍健康发展
企业管理水平得以提高。一是促使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控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满足市场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竞标成功。二是促进施工企业注重技术研发和应用。因为施工技术方案的优劣也是中标的关键。三是引导施工企业讲诚信树品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中介机构得到培育发展。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大力推广,政府主管部门逐步公布了市场准入条件,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管理公司等得到了大力发展。
工程交易中心从无到有。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地陆续建设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有效的促进了建设市场的规范运作,很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
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壮大。通过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我们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的招标投标管理专业人才,建立了国家、部门和地方多层次的评标专家库。
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推进
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此外,《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执行推进了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招投标各市场参与主体已普遍意识到建立信用体系的重要性,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有些地方已初见成效。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陕西省、山东省等地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同时,建立了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平台。
总的来看,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已得到各方的认可,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日益增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节约投资效果日益显现。各地实行招标投标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执行了招投标制,同时工程建设资金也得到了不同程度地节约。据统计,全国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执行了招投标制,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份数和合同金额逐年提升。《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多来,仅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就节省概算投资6000亿元左右。
本文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授权发布
新闻来源:新闻-媒体
发布时间: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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