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
但有关专家对《财经时报》指出,当前代建制并不是十全十美,两种模式也各有缺陷。
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导致项目腐败,而且仍然会受制于上级政府领导的干预,并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投资的问题。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这一模式,在面临大量项目的招标、签约和协调中,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应付。
2004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曾对各地代建制的推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法律支撑。
随着代建制的推行和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和商业性管理机构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关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操作进行规范。
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邱全宁认为,从政府层面看,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涉及大量的商务安排,例如招标选择代建机构、谈判签约、履约监督,特别是政府资金安全性的监督等等。为此,成立一个代表政府行使上述职能的专门机构可能是必要的,这种机构可以叫做“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推而广之
邱全宁对《财经时报》表示,国家将可能不会制定全国统一的代建制法规,目前的做法是边试点、边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他的理解,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考虑代建制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还需要继续探索;二是一些地方推行代建制已经走在前面,应该允许它们具有一定自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创新。
另一方面,水利和交通等公共设施领域的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已经在长期实践和改革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规律的建设管理模式,对这类项目仓猝实行代建制可能并不合时宜。故而在这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的是“推行”代建制而不是“实行”代建制。
事实上,代建制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服务模式,不仅适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对民间的商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广意义。在更为广阔的领域推行代建制为众多专家所认同。
在王元京看来,代建制的推行将政府投资引入了投资改革领域,本质是资源的政府投资、民间生产、社会消费关系。因此,从长远来看,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并不局限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还可以涵盖其他领域,甚至包括政府的某些职能。
邱全宁也认为,政府项目在更大范围推行代建制可能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邱全宁介绍,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政府项目外包是非常通行的,每年政府都有大量的项目通过外包来完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与国际同行介绍中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时就是译为“外包”。
新闻来源:新闻-媒体
发布时间:200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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