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主要领导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广东的做法有创造性”
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粤纪宣)昨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从今年3月1号开始,广东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均实行代理建设制。近日,该做法得到了中央纪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广东的做法有创造性”,要求“在执行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位一体工程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非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加上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与建成使用者又是三位一体,没有形成相互制约机制,缺乏监督约束,违规操作时有发生,浪费现象普遍。这些弊端造成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胡子”工程、“钓鱼”工程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概算控制和建设资金效益。为改变这种状况,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要求,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30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
《办法》规定,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由有关部门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办法》规定,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代建中串通将追究责任
《办法》强调,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代建制: 即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非经营性项目: 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等。
新闻来源:新闻-媒体
发布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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