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项目管理促进委员会(Greater China Project Management Advancement Committee, GPAC)是为了促进中华区域(包括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项目管理的交流和发展, 由两岸三地的团体或个人发起,于2004年10月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
GPAC章程
中华项目管理促进会
Greater China Project Management Advancement Committee (GPAC)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项目管理促进会」,(Great China Project Management Advancement Committee, GPAC),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是为了促进中华区域(包括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项目管理的交流和发展, 由两 岸三地的 团体或个 人 发 成 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 三 条:
本会宗旨 :
广泛联合中华项目管理界的专业人士与相关组织 , 共同研究与推广以中华文化及国际接轨的标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体系 , 同时促进中华学术交流和商业往来 , 以振兴和繁荣中华经济、科技与文化之发展。
第 四 条:
本会任务:
(1) 推动中华项目管理之学术研究、教育发展及人才培训 ;
(2) 举办及参加中华地区或国际性之项目管理学术研讨会议及其相关之交流活动 ;
(3) 推动中华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之研究、发展与整合 ;
(4) 出版与中华项目管理相关之刊物及学术论着 ;
(5) 向各组织与个人提供与项目管理有关之咨询与服务。
第 五 条: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 , 并于北京和台北分别设有地区办公室。
第二章 委 员
第 六 条: 本会委员分为常务委员和地区委员。 常务委员人数为九人,每地区各推举 三位执行 委为常务委员, 参加常务会。 地区委员由地区办公室根 据需要成立 。地区 执行 委员会审 核通 过 , 举报本会 秘书 处备 案 。 执行 委员任期三年, 选举各地区同 时执行 。
第 七 条:
申请加入本会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拥护本会章程 ;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3) 个人委员 : 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且对项目管理之研究与发展有兴趣者 ;
(4) 专业团体委员 : 从事与项目管理相关活动之专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
(5)企业团体委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且经合法立案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第 八 条: 委员入会程序:
(1)向各地区办公室提出入会申请成为地区委员;
(2)经办公室审核,提交地区 执行 委员会;
(3)核备后由当地办公室核发委员证,为期一年。委员名单 汇 报本会秘书处理。
第 九 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参加本会各区的活动;
(3)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得书面请辞。
第 十 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2)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
(3) 完成本会所交付的义务性工作 ;
(4)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5) 按规定交纳筹委费 , 作本会营运经费 ;
(6)若不缴纳委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一 条: 本会委员应遵守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大会决议之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十二 条: 各地区办公室需遵循本会的宗旨、章程、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开展当地活动,并互相合作共同达成本会之使命。
第 十三 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以常务委员会执行主席为主席。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定常务委员会下年度工作计划;
(3)审定常务委员会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议决财产之处分及本会之解散;
第 十四 条:
委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 , 每次须有 70% 以上常务委员亲自或委托出席方能达到召开之法定人数 , 其决议须得到 1/2 以上出席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说明: 由于委员没有上限,要求1/2委员出席是不现实的
第 十五 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大会的常设协调机构,其职权是:
(1)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
(2)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
(3)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 并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4)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原则;
(5) 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6) 凡由常务委员会提交委员大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 十六 条: 常务委员会每三年为一届。首届常务委员会由大陆、香港、台湾各推荐三位常务委员组成,以后各届常务委员会成员皆由各区委员 执行 推举产生。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之连任以一届为限。
第 十七 条: 常务委员会设副主席、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大陆、香港、台湾三地主席轮流担任,每方任期一年。
第 十八 条: 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主席之连任以一次为限),均为无薪职务。常务委员会成员皆由各区委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可设名誉顾问。
第 十九 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二 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 二十 条: 本会常务委员执行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项目管理或相关专业背景,并能发挥其一定之影响力;
(2)身体健康,
(3)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奉献精神及服务热忱,且有领导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议和委员大会 ;
(2) 督导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
(3) 代表本会对外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行主席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 , 应指定一名常务委员代理 , 副主席出缺时 , 应由出缺人所在地区委员会于一个月内补选 , 以补足余留之任期为限。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设秘书长一职 , 承常务委员主席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及交办事项。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日常工作、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2) 议定常务委员会服务人员的聘免 ;
(3)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大陆, 香港和台湾三个地区办公室,可分别成立地区执行委员会。地区办公室是本会的联络机构,其设置、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活动经费等则由地区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地区执行委员会, 依据本会章程、制 定其地区工作 条 例; 审定 地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通过地区执行委员人选 , 推选三位地区执行委员代表其 本地区参加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由常务委员会邀请名誉委员、顾问一至五人,届期与常务委员之任期同。荣誉委员及顾问可列席常务委员会,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策略。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
(1) 会费 ;
1.1 常务委员年费:由本会秘书 处 收取 , 缴纳标准为港币贰千元。
1.2 地区委员年费: 由各地区办公室负责收取 , 80% 留用, 20% 作本会常务委员会 经 费。 具体标准由地区执行委员会决定。 。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基金赞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三十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服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要有一位常务委员提出, 一位常务委员附议,经常务委员会表决过后提请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颁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 四十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闻来源:新闻-机构
发布时间: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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