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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PMP认证
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条文 [发表于 2007/6/28]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552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条文汇编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肯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拉责任人员,依照本节中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假冒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工程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菱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清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五条 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日)
八、关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
51、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便等法律、法规保护。
  (1)包含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别人。
52、技术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获得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所约定事项已经公玩世不恭的情形除外。
53、下列行为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民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1)职工擅自把本单位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
  (2)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
  (3)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4)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54、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一方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另一方擅自同他人就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订立的合同或实施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对其擅自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受让或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第三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方明知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是侵权行为,仍受让和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或者双方恶意串通获取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付诸实施,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该项非专利技术的保密责任。
55、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但是第三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相同或者类似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例如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对技术拥有人制造、销售的产品经拆卸、测绘、分析,实施反向工程等手段掌握该项技术后进行使用、转让等行为,不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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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yongbozhu


职务 无
军衔 二等兵
来自 上海
发帖 98篇
注册 2007/6/26
PM币 -225
经验 67点

Re: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条文 [回复于 2007/7/2]
受益~~~
1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ycheng30


职务 无
军衔 一等兵
来自 福建
发帖 178篇
注册 200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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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192点

共1页  97 [ 第1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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