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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PMP认证
[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发表于 2004/8/31]
状态 开放帖 精华贴 浏览量 7109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 由论坛统一发布的广告:
楼主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hillerty


职务 无
军衔 三等兵
来自 不告诉你 :)
发帖 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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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30点

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8/31]
应该是有前途的。只要政策变动不大并且朝着BOT方向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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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wintopnet@126.com
msn: wintop1@hotmail.com
1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chinastar


职务 无
军衔 主帅
来自 河北
发帖 5856篇
注册 2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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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9/3]
是否可以说得详细点
2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hillerty


职务 无
军衔 三等兵
来自 不告诉你 :)
发帖 14篇
注册 2004/8/31
PM币 178
经验 30点

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xldxls 修改于 2004/9/4]
题目太大。总的感觉,现行体制下,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投资、风险机制,没有良好的政府管理、法律环境,前景一般。外资投入的情况下,可能性还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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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pmboker.mypm.net/ http://www.mypm.net/blog/user1/pmboker/
做人做事做项目,联友联心联同盟
3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xldxls


职务 无
军衔 上尉
来自 四川省
发帖 1794篇
注册 2003/2/17
PM币 6044
经验 1043点

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9/4]
另外一篇,我把主题转贴这里,帖子就给删了,好集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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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pmboker.mypm.net/ http://www.mypm.net/blog/user1/pmboker/
做人做事做项目,联友联心联同盟
4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xldxls


职务 无
军衔 上尉
来自 四川省
发帖 1794篇
注册 20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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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1043点

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9/4]
在 发表的内容
可否详细谈下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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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pmboker.mypm.net/ http://www.mypm.net/blog/user1/pmboker/
做人做事做项目,联友联心联同盟
5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xldxls


职务 无
军衔 上尉
来自 四川省
发帖 1794篇
注册 20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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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xldxls 修改于 2004/9/5]
BOT项目的经验总结与前景展望

来源:广东省环保产业网时间:2004-4-14 9:31:19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

自从1997年出现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亚洲地区以项目融资方式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受到了很大影响。近几年,在亚洲地区最受国际资本市场关注的BOT项目,只有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从1999年初国家计委同意北京第十水厂项目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融资以来,在经历了很多波折后,目前项目谈判已经结束。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英国安格力安水务公司赢得了该项目。北京第十水厂项目的经验在国内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吸引了很多人士前去调研。针对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如我国的BOT项目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BOT项目可以为政府解决哪些问题、如何有效运作BOT项目、政府应该为BOT项目提供哪些条件或承担哪些风险、BOT项目的前景如何等,大岳咨询公司将结合北京第十水厂项目的经验,用一年的时间(共十二期),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回答,与读者共同探讨解决基础设施融资的有效途径。
  在本讲中,我们首先简要介绍我国的几个BOT项目,总结这些项目的经验,并对BOT项目的前景进行预测。在以后的各讲中,我们将全面介绍BOT项目的运作经验和技巧,为广大读者运作BOT项目提供参考。

1 BOT项目实施回顾

  中国第一个基础设施BOT项目是深圳的沙角B电厂,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已于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投资人移交给当地公司,在国际BOT领域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经常被国际BOT专家引用。由于该项目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运作的,所以项目结构比较简单,加上国内缺乏BOT的经验,造成了一些遗留问题。虽然该项目开创了中国基础设施融资的新途径,但并没有使BOT在国内得到推广。
  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研究BOT方式。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国内运作BOT项目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和广东淀白高速公路等项目作为BOT试点项目,标志着中国BOT项目进入了规范运作的发展阶段。
  到目前为止,各地政府已经运作了四个比较典型的BOT项目,即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和北京第十水厂。前三个项目属于国家计委牵头实施的BOT试点项目,第十水厂属于试点项目结束后由地方政府运作的第一个BOT项目。来宾B电厂和成都水厂项目都已经成功完成融资和建设工作,并且已经开始运营。长沙电厂项目由于前几年中国电力市场逆转,融资失败。第十水厂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正在进行融资和报批工作。

2 BOT项目的经验总结

  总结1995年以来的四个典型BOT项目(有关项目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各讲中介绍),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经验: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使项目的运作规范、有序
  国内绝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是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或债权人直接进行谈判,运作程序(尤其是中方对外方而言)缺乏透明度和比较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信用支持。
  上述四个项目都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股本投资人,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编写招标文件、招标评标、融资要求、中标后的程序等运作过程,全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保证了项目的运作规范、有序,为项目最终能够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专业咨询公司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各项目都聘请了专业咨询公司作为招标顾问(或融资顾问),为政府(或招标人)提供从项目结构设计到正式签约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以弥补招标办公室人员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不足。专业咨询公司充分发挥他们在国际招投标、国际投融资等方面的经验优势,使项目结构设计更加严谨和符合国际惯例,更易于被中方政府和外国投资人接受。可以这么说,如果一开始就聘请一个好的专业咨询公司,那么项目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成立专门的招标机构可加强政府内部协作
  各地政府都为项目成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了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并设立临时性的执行机构(招标办公室),指定了得力人员担任招标办公室主任。由于BOT项目往往涉及立项审批、土地、财税、物价、行业主管等诸多问题,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负责的与项目有关的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审查,只有得到书面同意或认可之后,项目基本条件才能基本落实。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招标委员会,在项目工作会议上专门研究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落实招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将大大降低前期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有利于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通过招标方式运作BOT项目,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通过招标方式运作BOT项目,项目基本条件能够十分明确地得以落实,并被写入项目协议和合同中,对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招标过程规范、公平,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期满后处理的规定十分详尽,易于双方共同理解、遵守和执行,因此使BOT项目具有很高的成功率。上述四个BOT项目,除长沙电厂项目由于电力市场逆转而失败外,其它三个项目全部取得了成功。如此高的成功率是在中国出现过的任何其它融资方式都无法比拟的。
  ·政府在BOT融资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在上述四个BOT项目中,参与每个项目竞争的联合体都超过了5个,而且都是著名跨国公司,他们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条件和要价,从而使政府在融资活动中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与在不规范融资方式(轻视前期工作)下政府所处的被动局面相比,可以说BOT方式使国内融资水平上了一个台阶,甚至可以说是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变被动融资为主动融资的一场革命。
  ·降低产品价格,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由于招标带来的激烈竞争大大降低了产品价格,使最终用户受益,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来宾B电厂等三个成功项目的标的可以很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同时,投资人为降低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成本,总是采用最为合理的设计方案和运营维护方案,提高了项目的技术含量,为国内其他同类项目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机会。
  三个成功项目的招标主要标的(价格)见下表:
来宾项目 成都项目 北京项目
招标前预测(约) 0.6元/kwh 1.5元/t 2.6元/t
招标结果(约) 0.4元/kwh 0.9元/t 1.4元/t
来源:对参与项目的有关专家的调研结果。


  ·为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商业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利用BOT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完全建立在通过商业原则来实现政府和社会目的的基础上,因此这些项目的成功经验,无疑将为当地基础设施商业化改革提供许多实实在在的经验。另外,通过进行国际融资招标,为上述四个项目所在的省市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同时,由于每个项目的招标过程都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关注,从而提高了四省市尤其是西部地区省市的国际知名度。
  ·前期工作周期长、费用高
  三个项目从资格预审到开工建设的时间(即前期工作周期)都在二年以上,前期费用都在2000万元以上(由政府垫付,中标人中标后返还)。与财政投资的方式相比,BOT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前期费用略高。但是,与产品价格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提高项目技术水平等这样的融资成果相比,付出前期工作周期长和前期费用高的代价是非常值得的。

3 国内基础设施投融资形势分析

  关于基础设施投融资形势,可以查询的资料比较多,这里只粗略分析与BOT相关的情况。
  由于近年中国经济内需不足,中央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资金短缺问题暂时得以缓解,使得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比较容易,相对而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国家计委组织的BOT试点项目于1997年结束以后,BOT项目并没有在国内得到推广。在过去几年中,北京第十水厂项目是中国唯一一个比较规范的BOT项目。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正在实施,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使得中国的投资需求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将首先得到更为广泛的、规模更大的建设。以电力、供水及污水处理和高速公路为例:“九五”期间,由于电力市场出现暂时性的需求下降,减缓了电源建设速度。“十五”以来,随着电力需求的回升和持续增长,以及“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新建和待建的电源数量迅猛增长,建设资金需求将会大幅度增加。中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南水北调”等一系列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的实施,加快了城市供水行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加上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将迅速扩大。我国在基本完成了两纵三横的国道主干线建设后,待建和规划的次干线、支线的公路建设规模和数量更大。另外,垃圾处理、城市轻轨、天然气管道、城市停车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也很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将逐步减少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金的投入,实现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价格。这也使得财政资金以外的各类资本将面临更多的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机会。
  从财政资金的角度看,经过5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后(有关数字见下表),财政支出增长率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根据经济规律和财政政策的特点来判断,这一现象不可能长期维持。因此,政府使用这种方式调控经济的空间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采用包括BOT在内的多种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是必然的趋势。

GDP真实增长率 财政支出增长率 财政赤字增长率
1997 8.6 16.3 10.0
1998 7.8 16.9 58.3
1999 7.2 22.1 89.1
2000 8.3 20.5 42.9
2001(估计) 7.4 21.5 21.7
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


4 BOT项目的前景展望

  我国利用外资建设基础设施的方式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BOT等,其中中外合作方式是以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这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是有关的,中外合作方式可以向外方提供一些较优惠的条件,有利于吸引外资。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加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BOT等方式会越来越多。
  通过上述对BOT项目经验的总结,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较其它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国家计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在各种场合经常强调利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说明国家政策是支持发展BOT项目的。
  人们谈到BOT,往往认为一定是外资项目,这是由于1995年国家计委等发出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这一概念。实际上,内资也完全可以采用BOT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外商投资BOT项目往往要求具备健全的法律结构,加上存在文化和语言方面沟通比较困难等问题,使BOT项目的运作周期较长,减少了有些地区开发BOT项目的兴趣(在政府换届之前这种情况更明显)。2001年开始,内资BOT项目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近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资金,国内银行人民币存款余额也逐年上升。由于基础设施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小等特点,对国内资金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例,2001年,上海竹园污水处理厂、广州沥窖污水处理厂、深圳宝安固戌污水处理厂和北京清河污水处理厂,都在探讨通过内资BOT方式进行建设。
  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BOT方式是一种较理想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随着中国进入WTO和基础设施体制改革,在建设外资BOT项目的同时,内资BOT项目和中外合资BOT项目会有较快发展。
  限制BOT发展的障碍(如前期费用和运作周期)将逐渐得到解决。在前期费用方面,第一,由于国内专业咨询公司的崛起,使项目运作不再依赖国外顾问,大大降低了前期工作费用。如大岳咨询公司在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中承担了主要顾问的角色,使前期费用较其它项目节约了50%以上;第二,前期费用由政府垫付,待投资人落实后由投资人对政府进行补偿,政府不需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在运作时间方面,首先,随着BOT试点项目的完成,国内机构对BOT有了较完整的理解,将缩短投资人与政府的沟通时间,同时试点项目的合同条款也为以后的BOT项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使合同谈判不再从○开始;其次,越来越多的受过MBA和经济或法律教育的年轻人走上领导岗位,在BOT项目运作中担任重要职务,由于他们接受新知的能力和决策能力很高,大大提高了BOT项目的运作效率;第三,国内咨询机构成长很快,大岳咨询公司等国内咨询机构在国际BOT领域已经有很高知名度,他们用汉语与国内客户交流、用英语与外国投标人进行沟通,能够深刻理解项目情况和投资人的要求,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这些都有利于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缩短项目运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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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9/5]
BOT扶起广东污水处理厂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一种典型形式。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将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授予通过招投标选中的企业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向用户收取费用,来抵偿投资和经营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政府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项目公司把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招标——签约——建设——运营——移交,一纸纸契约使一个个久拖未建的污水处理厂拔地而起。近两年,广东省各地通过实施BOT模式,大大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巨大的威力

  江门市新会区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陈飞驹做梦也没想到,由于资金问题拖了5年多的东郊污水处理厂(首期4万吨/日),经过几个月的招标、谈判后,如今已破土动工,在今年10月便可投入运行。工程不仅建设速度快,而且投资少,大大缓解了区政府财政压力。按照合同,建设污水处理厂近4000万元的投资,全部由投资商安徽国祯环保公司解决,政府只需投资3600万元负责征地和污水管网建设(按16吨/日的规模)等配套工程;在运营过程中,政府更只需付给公司0.67元/吨的污水处理费。

  “这在过去是难以想像的!据陈飞驹介绍,1998年武汉市政设计院曾给东郊污水处理厂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首期8万吨/日的规模,连管网建设投资需1.6亿元。为了筹集该项资金,新会当时想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贷款条件是指定购买国外设备,价格十分贵,投资会超过2亿元;另外,贷款还只能解决部分设备,国内配套设备资金还要8000多万元,这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水朝低处流,钱往少处花。经过比较,我们决定,还是将项目推向社会,用向国内外招标的办法选择项目法人,走BOT道路。”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思想的指导下,顺德、珠海、肇庆、深圳等地许多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也走上了BOT道路。

  BOT模式的实施,打破了长期以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垄断经营的体制,开放了市场,有利于社会资金、国外资本的投入,从而减轻了政府投资的压力,加快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这对于要一下子拿出上亿元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各地政府来说都极具吸引力,而对于本身财政状况不太好甚至是“吃饭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更是巨大的福音!“未来8年,广东省将投入440亿元整治珠江,其中计划投资252亿元,建设新污水处理厂163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23万吨。要建设这么多项目,仅靠政府财力是不够的,也是不明智的,必须鼓励通过BOT等模式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融资体制,实现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广东省副省长许德立的话道出了BOT带来的最大效应。

  BOT模式带来的第二个效应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了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水平,降低了运营成本。如新会东郊污水处理厂,当初计划指定某事业单位负责筹建,要多少钱给多少钱,政府难以控制投资和管理费用。结果,该单位提出连投资回报每吨污水处理费用要1.2元。而实施BOT模式后,政府通过招投标,最后只需付0.67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当问到公司有何秘诀时?吴浩副经理告诉记者,“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必须从节约成本、提高实效等方面找效益。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种非常实用的工艺———‘水解酸化———上向流生物滤池工艺’;同时,一切不必要的东西都不要,如豪华的会议室、接待厅都不打算建,在人员的配备、管理费用等方面也力求高效节省。比如守门的吧,我们这里只要一个人,而在其他污水处理厂是三班倒。没办法,人家是吃皇粮的……”

  BOT模式带来的第三个直接好处是,使污水处理厂建而有用,有利于水环境的保护。当前,由于经济或者技术上的原因,一些污水处理厂半开半停,甚至出现建成污水处理厂后,管网还没有建好,污水处理厂成为摆设的怪事。但是,实施BOT模式后这些现象全没了。“因为按照契约,政府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污水量交钱,超过的多交,没有或者不够只能怪自己了!”

  力量的源泉

  契约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面前双方平等,按照合同办事,建立诚信的经营关系。这正是契约力量的源泉所在,也是BOT模式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原因。

  首先,建立一个公开、诚信的政府。BOT模式之所以降低了运营成本,就在于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如新会、顺德、珠海发出邀请时,就有包括法国威望迪等大公司在内的30多家公司参加招投标竞争,他们可以从中选择最理想的一家。因此,要顺利地实施BOT模式,第一要素是地方政府能真正抛弃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某些个人利益,按照公开的程序办事,用好纳税人的钱。

  要顺利地实施BOT模式,政府还必须切实履行诺言,按照合同办事,及时承担付费等责任。“投资商首先遇到的风险就是政府资信的风险。虽然政府不会赖账,更不会破产,但如果拖欠付款,投资商的现金流得不到接续,就会‘饿死’在半道上;很多金融机构也是出于对政府资信的担忧,在介入环保市场时望而却步,使投资商融资遇到很大困难。”深圳市中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兴民的话,道出了广大投资商对实施BOT模式最大的担忧。不过,在采访中许多投资商认为,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各地财政比较充裕,客观上为BOT模式的实施打下了较好的基础,这也成为投资商看好广东市场的重要原因;而广东人较早形成的市场意识也为“按合同办事”的BOT模式创造了较好的市场环境。面对为何实施BOT模式建设顺德大门污水处理厂的提问,顺德市副市长王涛强说:“顺德是一个改革的城市,有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传统,许多基础设施都让企业经营。”投资商顺德伟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张润金则说:“在多年来和市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顺德市政府给我们留下了能够兑现诺言的良好印象。”“不过,”张润金经理坦言,“我们还是希望加强BOT立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选择一个有资质、诚信的经营商。“我们要签的契约是一个城市公用设施的契约,是一个投资上亿元、经营期限二三十年的契约,因此,在选择投资商时必须综合考虑,慎而又慎。”作为珠海市BOT项目政府方代表之一的珠海市环保局局长焦兰生,表明了政府在招投标时应有的正确态度。其实,许多企业也要求政府在招投标时,有必要提高门槛,选择一个有资质的经营商,不能一味追求价格便宜。当前,BOT模式炒得过热,其中有些公司利用地方政府对BOT模式还不太了解的弱点,不管技术是否成熟、资金是否充裕,通过各种渠道招揽项目,其中不乏言过其实、抢占市场的投机者,套贷款、套土地、套政府补贴,这不仅给地方造成了资金和时间上的巨大浪费,也严重阻碍了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在招投标时,我们地方民营企业并不怕与外国环保公司竞争,因为我们有价格优势,但是就怕一些投机商搞乱市场……”为此,广东省计委、省建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在实施BOT模式时,选择的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运行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为了保障契约的顺利履行,陈飞驹副局长还认为政府有必要享有“知情权”,即投资商所有重大事情要报告政府认可,政府认为违反合同时便可提出异议,监督项目健康发展。

  最后,签署一个详细而清晰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首先,要将招标方的状况,如规划区的用水量、污水费收取情况、管网建设现状等,详细告知投标者。只有情况清晰,条件吸引人,邀约才能得到更多单位的积极响应。其次,要清楚界定项目的边界条件,如地质勘探资料、当地材料、劳力信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时限要求等,让投标者能准确地计算投资和回报。因为不确定因素越多,投标者承担的风险系数越高,报价就越高,最终不利于政府。最后,签署一个详细而清晰的契约。责任要明确,对甲乙方每一项责任如进水和出水标准都要清晰表达,边界清楚,切忌含糊不清;法律关系要清楚,用词准确;运作程序要明确;平等互利,凡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相应也要承担另一方面的责任。

  “要想顺利实施BOT,必须尽量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实现‘双赢’的局面。”陈飞驹副局长说。具体而言,由政府承担较为有利的风险,如规定一个固定的税率,超过或低于此税率,由政府多退少补;政府保证提供4万吨/日污水,少于此量的,按4万吨/日污水计算;规定一个固定电价,实际发生差异由政府多退少补;此外,征地、管网建设等由政府协调才能办好的事情一般由政府负责。由双方分担一些风险,如对物价上涨(主要是电价、工资水平等)、政策变化(如对出水标准要求的提高等)的风险,双方制订一个物价上涨价格变化调整公式。规定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污水处理单价,但在一定水平上的物价上涨,投资方应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技术来保持成本不增,只有物价上涨幅度过高超过成本下降的潜力时,才由甲方给予补偿。由乙方承担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如政府不对任何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允许用污水处理厂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这一条非常重要。政府不用担心投资方因为在其他业务经营不善破产后,用污水处理厂来还债。”

  关于BOT几点思考

  广东的实践证明,BOT模式的实施能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节省了投资和运行的成本,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步伐。为了能更广泛、更顺利地实施BOT模式,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还有许多地方亟待加强和完善:

  第一,提高认识。首先,提高对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否则,再好的操作模式也是白搭。如顺德、东莞作为广东“最富的地区”,因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不重视,直到去年两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还是零。目前,全省还有韶关、揭阳、汕尾、云浮、湛江等5个城市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因此,各地必须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将环境保护作为扩大内需的新投资点的角度考虑,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其次,提高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管理市场化的认识。有些人认为,实施BOT模式,企业必然追求效益和回报,使项目的投资、运行成本增加,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最好是政府投资,通过招投标委托企业承包项目的建设和(或)运营,因为政府投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贷款、国债进行低成本融资。对此,记者不完全赞同。且不说企业通过市场运作会降低运营成本,现阶段政府对有多少进行低成本融资的便利呢?因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最近颁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在新时期应“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模式等特许经营权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许多企业告诉记者,他们也欢迎“政府投资,企业承包”模式,这样可以省去融资的困难。但是,政府能办到吗?实践证明,很难!长期以来,政府正是因为财政压力巨大才导致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越来越难。因此,说白了,有些人还是怕企业赚钱,不愿把这个虽非暴利行业但却能有长期稳定收益的产业交给外资或民资企业。可是,企业不赚钱会来投资吗?所以,记者认为,在现阶段许多地方财政还不太充裕的形势下,BOT模式是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首选模式,政府还是做好自己要做的事,让利给企业,实现“双赢”局面。当然,由于环保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目前国内环保企业即使有再大的资本,也会遇到资金周转难题。如广州、深圳的污水处理项目动辄投资数亿元。因此,对于一些财政非常充裕又要建设特大型的污水处理厂的地方来说,政府还是有必要投资。但是,一定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企业承包,而不要自己组建公司,否则,就会像电力、电信等行业一样,产生新的垄断。

  第二、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和“治理费用高于成本费用”的原则,投资商的回报最终来自广大市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而且污水处理费必须达到合理的标准,否则就是政府补贴。因此,建立合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是BOT模式能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经过两年的调研、听证,2003年起,广州市的污水处理费从0.30元/吨提高到0.70元/吨,而且今后广东省各地都可以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原则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自行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这些都为BOT模式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作为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行业,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也就是说不让企业赚老百姓太多钱呢?记者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还是实施BOT,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最合理的价格,使污水处理行业“保本微利”。在此过程中,政府有必要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标准,并根据其他条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上限(如银行贷款利率为5%,那么盈利率约为8%)。

  第三、培养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契约的力量在于契约能够得到执行。诚信的经营关系也必须首先建立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因此,努力培养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契约一旦签署,即具法律效力,成为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的惟一依据,是BOT模式能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当前,在环保项目实施BOT模式建设还不太多,各地“摸石头过河”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成立一个小而精干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行政府职权,以平等的身份和投资商、银行交往,同时有必要聘请经过BOT专业培训的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顾问公司作为专业顾问,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程序进行调研、分析、投资推介、报价、谈判、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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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回复于 2004/9/5]
与BOT项目相关的基本概念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

  在讨论基础设施投融资时,人们总要谈到BOT,BOT已经成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人们对BOT概念的理解不同,探讨和实施BOT的效率非常低,而且经常引起误解。经常与BOT概念混淆的有“准BOT”(这是作者暂时定义的概念)和法人招标,除此之外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还经常会见到PPP、TOT等概念,这里介绍一下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顺便说一句,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是根据大岳咨询公司在项目实践中对这些概念的理解进行的,可能有些内容需要商榷。

1 BOT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收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2 准BOT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国内机构投资建设了很多“BOT”项目。从本质上讲,这些“BOT”项目都不是国际融资领域里所说的BOT项目,因为这些项目都只有建设-运营-移交的过程,而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我建议将这种方式“准BOT”。这种区分将有助于业内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提高BOT项目的运作效率。
  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准BOT”比BOT有较大的外延,或者说包括了BOT方式。客观地讲,准BOT是一种创新,比较适合国情。为了安排有限追索权,使BOT项目的前期费用较高,只有规模较大的项目才适合做BOT。准BOT回避了有限追索权问题,简化了项目结构,适合中小项目的融资。而且,多数国内银行没有有限追索融资的经验和规定,实施准BOT方式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条件下的选择之一。
  由于准BOT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有时项目贷款就是股东贷款,因此项目贷款需要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限制了股东为其它项目融资的能力。

3 法人招标

  法人招标是近年流传很广的概念,其含义有待明确。一般来说,法人招标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即股东)。如果BOT项目或准BOT项目的项目公司的股东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那么这种项目也叫做法人招标。法人招标不限于BOT招标和准BOT招标,在很多情况下对法人招标选定的股东并不特别规定项目期限,不需要在项目期末移交项目设施,它只是基础设施产业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法人招标把招标方式引入融资活动,是把市场机制引进了融资领域。招标的结果将使市场化后公共产品的价格降低,使城市居民受益。招标还可以增加融资过程的透明度,避免融资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法人招标将成为大型公共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法人招标,规模较小的项目在融资时可以通过议标方式引进市场机制,这样可以节约前期费用。当然,议标无法到达使公共产品价格最低的目的。从理论上讲,是招标还是议标应该比较时间节约和前期费用节约(包括投标人前期费用节约)与公共产品价格增加的水平,哪种方式对政府有利就选择哪种方式。

4 PPP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缩写,是指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满足城市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很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进行整合,不具有投资价值,很难利用私人资本建设。PPP方式将这些不具有商业投资价值的项目商业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私人机构将可以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同时政府为项目付出的代价最小。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即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北京正在准备通过法人招标方式建设六个奥运场馆,我们认为PPP是一种极好的方式。奥运场馆很难靠自身平衡资金,需要政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入,以使项目可以商业运作。同样,北京正准备大规模建设城市铁路,PPP同样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5 转让经营权

  国内一般称出售现有基础设施为转让经营权,或称TOT。实际上,在这一领域有很多概念非常模糊,不仅如此,在法律上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国内多数实践中的TOT项目都缺少规范性和合法性。
  很多地方政府在转让经营权时都不希望转让产权,也就是说转让后政府仍然是项目设施的所有者。如果在TOT项目中,基础设施的产权没有转移,那么经营权受让人得到的是什么呢?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租赁权,一种是委托经营权,相应的财务和法律处理是有差别的。
  我建议严格区分TOT和委托经营的区别,可以把伴随产权转移的“转让经营权”叫TOT。TOT是基础设施企业购并的方式之一,在TOT项目中投资人也需要使用财务杠杆,在融资时可以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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