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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回答: 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 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
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
合同规定是工程款在主体验收后3天内支付完毕。 A单位给B单位的理由就是“甲方没有给我钱,我现在手头没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