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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是做建筑工程模板生意的个体户,2006年10月16日,王某与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供应竹胶模板,共计货款69027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项目经理部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王某在催要无果情况下遂将设立项目经理部的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项目经理部系建筑公司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此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成立后,由建筑公司统一刻制“项目经理部章”,但是项目经理部章只是起到材料章的作用,不另作他用,不能用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对外采购材料必须经建筑公司授权,并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因此,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项目经理部是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部门,未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因此,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三、建筑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项目经理部属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公司承担。由于合同无效,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材料供应商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材料供应商在明知项目经理部无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供应建筑材料,因此,材料供应商主观上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建筑公司在设立项目经理部后,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允许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发现项目经理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明知项目经理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建筑公司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此类合同纠纷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由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售价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并承担自催告后逾期付款利息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样做比较合情合理,当事人也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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