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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胡八一博士所著的《高新企业股权激励》一书 法人单位获得技术股权后,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技术股权全部由法人单位持有;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该技术的人员,余下部分由法人单位持有。根据抽样调查,第二种情况多一些。 法人单位持有的技术股权,一般会进行二次分配,既拿出一定比例具体分配给创造该技术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对该单位具体研发该技术的人员前期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后期工作的激励。 前面提到自然人技术股权激励与约束时提出的思路和措施,对法人技术股权同样适用,这里就不再重复。除此之外,法人单位技术股权还增加了技术股权二次分配时进行激励的一些有力措施。 在进行技术股权二次分配时,为了达到更加有效激励的目的,可重点考虑增加以下几项措施: 1.二次分配留有余地 在进行技术股权的二次分配时,建议预留一部分技术股暂不分配,也即把技术股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由法人单位拥有,另一部分分配给创造该技术的技术骨干,还有一部分技术股预留不做分配。 预留的技术股可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奖励那些在公司成立后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这些技术骨干包括已经拥有技术股的技术骨干和尚不拥有技术股的技术骨干。通过初步试点,建议预留部分以占技术股总额的20%左右为好。 2.明确权益和义务 技术骨干通过技术股的二次分配获得技术股时,原则上还不能成为新公司的股东,新公司的股东仍然是原法人单位,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对这些技术人员是没有效力的。 因此无论从在法律上持有技术股的法人单位的角度,还是从技术人员的角度,都要求获得技术股的技术人员与在法律上拥有技术股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关事宜,以便做到责权利分明。 这些事宜主要包括:权益、义务、责任、风险的承担、离开新公司或离开原法人单位时股权的归属和处理等事宜。明确了通过二次分配获得技术股的技术骨干的权益和责任,可以进一步强化对这些技术骨干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3.选择适当时机使之成为公司股东 分配给技术人员的技术股何时变为法律上认可的股权,即让这些持有技术股的人员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对激励和约束技术人员也会产生较大作用。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正轨,技术已经转换成产品,进入批量或小批量生产时,让这些技术人员持有的技术股进行过户,把这些股权转移到这些技术骨干的名下,使他们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股东,是比较适合的。 在此之前,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由技术人员与在法律上拥有技术股的法人单位之间的协议来保证。 4.其他 对于拥有技术股权的法人单位的约束,与前面讨论的自然人拥有技术股权的约束基本相同,不再重复。对于经二次分配拥有技术股权的技术人员的约束,原理和内容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在这些技术人员尚未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之前,需要通过技术人员与在法律上拥有技术股权的法人单位所签署的协议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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