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事先确定委托承包商实施的全部任务,按全部任务或整个工程计算总价。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由双方事先明确商定;价格根据中标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即不可调值不变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图纸资料、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不能变更。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已作了估计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合同总价一经双方同意确定之后,承包商就一定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承担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责任,而不能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化而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对于业主,则必须按合同总价付给承包商款项,而不问实际工程量和成本的多少。但是,如果合同规定的条件,如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时,才可对总价进行调整。这种合同对于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简单省事,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的计划更准确,在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更有效底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价格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所以报价往往较高。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确定,规模不大,结构不甚复杂,工期较短,技术要求明确的工程项目。 (2)可变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发包人须承担通货膨胀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用增加的风险。必须注意的是可变总价合同中,必须列有调价条款才可进行调值。可变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明确,且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在这类总价合同文件中,一般都订有“机动条款”,即规定工程量变更导致总价变更的极限(如占合同总价的5%~20%),超过该极限,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2. 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在招标前,发包人无需对工程范围作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业主只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只需对少量遗漏的项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再报价,结算比较简单。 (1) 工程单价合同 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总价为合同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 但是,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由于工程量是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相差太大,否则,会造成原订单价的不合理。因此,一般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当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量相差量超过一定百分比(如20%)时,双方可以讨论调整单价。承包商和业主都可以保留调整单价的权利。但单价的调整比例最好在订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2) 纯单价合同 由发包方向投标人给定发包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程范围,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工程结算只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不会涉及由于工程量变化太大而需调整单价的问题。 这种形式的合同常在只有初步设计、尚无施工图的施工招标时采用。对于工程费分摊在许多工种中的复杂工程,或有一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项目,采用纯单价合同则会引起一些麻烦与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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