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治理结构的调整要想顺利进行,必需在战略决策的高效和满足各方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具体实施过程中下面4种方案可供选择。 (1)子集团法人制 子集团法人制就是将二级子集团及其下属业务单位放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如图1所示。  在这种治理结构下,二级子集团内部无其他独立法人,整个二级子集团为惟一的独立法人有利于二级子集团内业务的整合协调,但是二级子集团需承担内部所有业务单位的经营风险。 (2)下属业务单位法人制 下属业务单位法人制就是将下属业务单位分别作为独立法人的一种集团治理方式,如图2所示。  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各下属业务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二级子集团非独立法人,下属业务单位(独立法人)通过外包管理形式使用二级子集团的职能结构。由于各下属业务单位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因此对经营风险有较好的规避作用,但是这种治理结构有可能阻碍二级子集团对下属业务单位的正常管理。 (3)双重法人制 双重法人制是指整个二级子集团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下属业务单位也分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一种治理结构,如图3所示。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下属业务单位(独立法人)通过外包管理形式使用二级子集团的职能结构,同时,下属业务单位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这种治理模式和第二种治理模式有着相似之处,同样有可能阻碍二级子集团对下属业务单位的正常管理。同时,双重法人制会造成双重纳税,增加企业的税赋负担。 (4)总公司法人制 总公司法人制就是指将整个集团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二级子集团及二级子集团以下不设独立法人,如图4所示。  这种治理模式包含多个二级子集团的总公司为独立法人,二级子集团内无独立法人有利于二级子集团内业务的整合协调,但是总公司要完全承担二级子集团内所有债务与事故责任,不利于风险的规避。目前这种治理模式在国内还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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