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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什么是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单位的活动? 答:根据第二条,注册建造师是“是指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 员”,也就是我们现在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同行,必须要进一步取得注册证书(不是现有的资格证书 )以及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单位的活动,第二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及其他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从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是肯定要受注册建造师 执业管理办法的调节,另外其它的执业活动也受此调节,例如:监理注册管理办法中,就涉及到要求有 一定量的其它执业资格人才数量,也就是监理公司可以选择建造师,也可以选择建筑师,或者其它执业 资格人才。 根据第四条,“建造师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 业”,亦即可以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也就是建造量的执业范围很广 ,因此市场前景一定很大。 解读二:建造师受聘于房地产建设方、建筑政府部门管理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建造师吗? 根据第四条,建造师必须受聘于六类资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的企 业,方可申请注册,因此受聘于房地产建设单位时能否注册,要看该企业是否有这六类资质,如果没有 这方面的资质,则无法注册在房地产施工企业、建筑政府部门。 解读三:建造师受聘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的,可担任什么职位? 这一直以来是很让人难以理解,建造师在造价、监理单位的地位、岗位如何?根据第四条,受聘于这六 类企业的,可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也就是在造价、监理单位并不能以造价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但是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另外“担任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就是在施工单位任项目负责人,必 须是在受聘于施工单位并且注册,而在其它单位任项目负责人则没有此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所有规模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 建造师的名来执业,这个关键性的岗位可由企业自行定义并理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所有的岗位都是 关键的,因此所有的岗位都是可以担任的。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 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请大家记住,是中小规模。 另外,以前民间一直提到的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双轨制,看来的确是存在,而且操作性很强,看来 建设部是故意留下的漏洞,让有关系的单位去钻了。“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 担任,但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5年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其执业范围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 规模标准》执行”,一般来说,助理工程师以上职位、5年施工管理经历是很容易伪造的,而且小型工程 概念也耐人寻味。看来双轨制是真实的会发生并存在的,从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三级资质企业对于建造 师的需求量。 解读四: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执业吗? 根据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 或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 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这条规定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因此二级 建造师可以全国流通,这样中国建造师人才网的市场将更加广阔,资源的流通与需求将更有利于中国建 筑业的发展。 解读五:企业必须为建造师授权吗? 根据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取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责任”,以前是担任项目经理前必须接受授权,但建造师注册是一次性的,因此注册时也即应取 得授权,这是与项目经理不同之处。 解读六:建造师责任是什么? 答: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大篇幅的定义了建造师的责任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劳 工权益,第一次以明确的条文提出了劳工权益,因此建造师同行们要切记,不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要 展示新时代的注册建造师风采。 解读七:何谓第二项目? 第二项目,与挂靠无关,是为了防止建造师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两个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即“注册建造师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同时明确 发下的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 (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三)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80天(含),并由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向建设单位和相 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工时施工企业可以另行选派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担 任项目负责人。(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解读八:如何更换项目负责人,根据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即原则上不得更换,但限定了以下 的一些条件: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注:即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解除了合同) (二)发包方与承包企业经协商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这一条灵活性最强,最容易操作,只要 发包方与承包企业同意即可,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可以明确一个建造师,施工时与建设方协调后就可以 更换成另一个建造师,这也就是目前建造师挂靠投标借用建造师资质的原因所在,当然这种风险最小, 供投标用即可,看来建设部是故意留下漏洞的啊,真是不怕你挂靠,就怕人不挂靠,都为企业把后路想 好了。 (三)承包方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这条更容易操作了,即使建设方不同意,也 是可以换的,特殊情况嘛,哪个情况不特殊呢) 另外请注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72小时内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解读九:建造师如何变更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或注册建造师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注册建造师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也就是婚姻法定定义的,女方处理哺乳期时,不得离婚。当然,开个玩笑啦!不过很形象。 解读九:受聘于哪些企业才能签执业章? 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具有施工资质的,可按规定从事相关的施工管理活动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章;聘 用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可从事施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即,聘用企业具备有施工资质的,可以签章 ,而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只能从事咨询活动,而不能签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注册在监理公司、 造价咨询等其它五类公司,只是建设部让建造师存放证书,而没有真正的发挥建造师的执业功能,可惜 啊,这么多的注册建造师,可能很大一部人注册建造师,不能真正的去执业,而只是去从业,在一些不 相关的地方去从业(如监理、造价等,这里只不过是存放证书的地方,不会增长你的能力和业绩) 解读八:签执业章的细则: 1、签章的具体要求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执行。 2、签字的权利和义务:签章的义务是必须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 章。签章的权利是“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 3、签章的责任:“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责任,没有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或只有注册建造师签字或只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无效。”,即签字 、签章后要对此负责任,而没有签章的管理文件是无效的。 4、签章的范围:不是什么专业的章都能签的,“应当在其专业范围内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他专业项 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即建筑专业的,没有增项资质的情况下, 是无法签安装专业的章的,因此不要越俎代疱。 5、签章的文件目录: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专职技术、质量和安全关键岗位的,推荐使用《注册建造 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工程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 件目录》执行。 6、补签代签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签章的,可先履行签字而后补盖执业 印章,完成签章手续。也就是在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可以先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比较全面。 “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签章的,经聘用企业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书面委托同等资 格人员代替签章并对签章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也同样具有可操作的灵活性,谁能届定特殊原因究竟 是什么原因呢,因此代签也是有漏洞可钻的。 7、及时变更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因延误申报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这一条要切记,否则如同驾车一样,一不小心就被扣分记 入不良行为和信用档案了。 8、签章的修改 “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由注 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征得该注册建造师书面同意后,由其他 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也就是建造师签章后必须经本人 修改,如果不能修改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它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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