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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商业秘密,不能承受生命之重 [发表于 2006/11/9]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041   
9月15日,国内商业秘密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法官、公安、律师等专业人士,联合出席了在广州举行的“广东首届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据有关专家透露,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日益增加的趋势,企业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知识产权问题专家许育辉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中,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在论坛上,由此引发出一个管理上的焦点话题:在竞争日益激烈、员工职业化流动升势明显的大环境下,如何更好地防止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被侵犯或盗用。

许育辉认为,在“以人为本”、“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当今社会,一方面人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外企、民营、私企对人才的争夺更加明显;且人才大都掌握原企业的各种商业秘密,如工艺流程、技术数据、客户档案等,而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的利器,是第一生产力且往往价值不菲,对一个企业可能是最重要的“财产”,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描述:“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因此,在人才的大规模流动中,出现大量流动人才携带、盗取原企业商业秘密给原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破产的情况。

商业秘密犯罪日益增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广海在广东首届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上介绍,自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广东立案侦办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达44宗,仅今年1至8月就达14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此前接受采访时透露,从整体上看,从2000~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4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排在第二位,占8.6%。

据论坛传出的消息称,在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性与秘密性非常强,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快就掌握了公司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高新企业中因为人才流动而产生的技术流失现象普遍存在。有关资料显示,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判例,赔偿额高的达到数千万元屡见不鲜。

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商业秘密法》起草人之一张玉瑞提醒说,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由于员工流动而产生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据统计,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在职工跳槽时带走的。因为这些职工往往是企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和核心秘密的掌握者。另外,这些职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如果没有基本的证据,一旦发生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不仅难以立案,而且取证较难。

在此次论坛上,与会者普遍认为,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破产,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碳酸钙
 
 恩平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9日,经过几年的努力,成功研制出了粒径为30~50nm的纳米活性碳酸钙,开发出了CC和CCR纳米级碳酸钙、硅橡胶专用纳米钙、涂料专用纳米钙、油墨专用纳米钙、造纸专用纳米钙、PP专用纳米钙、PE专用纳米钙等多个品种,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2004年5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认定为全国碳酸钙行业唯一的“全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硅橡胶专用纳米钙”科研项目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台资企业东莞珑泰化工有限公司从2000年到2003年初,一直是嘉维公司的忠实客户,每年超细(纳米)碳酸钙的采购量都在3000吨左右。但到了2003年4月,突然停止了采购。突然失去这么一个大客户,嘉维公司老总陈品维感到非常纳闷,当时也没有想到企业里出了“内鬼”,而且还是当时企业享受最高待遇的设备厂长胡明健。
 
 事发前后陈品维实际上也听到一些风声,但都是厂内的人在传,他当时没有往心里去。因为他待胡明健实在不薄,除了给他当地最高工资外,还经常额外给他发补贴,胡父去世时还支付了一笔巨额安葬费。

直到2003年5月的某一天,一位客户打电话告诉他,嘉维公司的设备厂长胡明健正组织嘉维公司的10多位技术骨干在广西某地一家化工企业进行生产线的建造和安装。陈品维才把台企停购和出“内鬼”两件事联系在一起。

陈品维回忆起当时企业里的技术骨干陆续有十来个离开,并且电话单显示胡明健长期有大量电话打往广西来宾某县,而企业与该地并无业务往来。嘉维公司怀疑胡明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该公司的相关技术,并提供给这家企业,遂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经公安部门查证,胡明健于1999年7月进入嘉维公司工作,同年12月1日被公司任命为设备厂长,至案发前,胡明健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改造,掌握公司全部设备技术、生产流程技术和负责保管部分技术资料。2002年6月,胡明健根据香港珑泰企业公司、东莞珑泰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武宣县尚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清钦要求,按照嘉维公司的设备技术和生产流程技术帮助尚泰公司建造一条生产超细活性碳酸钙的生产线。为了获利,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被告有胡明健先后收取吴清钦(尚泰公司)14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有关技术保密制度,窃用嘉维自行研制、改造的设备模具、图纸和相关技术数据制造了热风炉换热管、风选机、格子机、破碎机、造粒机、输送带托轮等设备,以及购买了减速机、冷冻机、压滤机、压缩机等一系列设备,运往尚泰公司。同时还组织掌握嘉维公司部分技术秘密的原嘉维公司技术员吴荣亲、黄洽文(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到尚泰公司进行生产线的建造和安装。同时,还查明在胡明健于2003年6月20日被抓获后,原嘉维公司技术员吴某、黄某等人根据胡明健原来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将尚泰公司的超细(纳米)活性碳酸钙生产线建造安装完成,并于2003年9月开始试产。至2004年2月止,尚泰公司已销售了500多吨超细活性碳酸钙CC和CCR。

由于胡明健非法使用和披露嘉维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尚泰公司已获取和使用了嘉维公司对超细活性碳酸钙生产研制的技术信息,致使嘉维公司不能再独自拥有该项技术改造的成果,遭受技术信息、设备转让方面的损失,使其市场竞争地位、能力减弱。故此(2004)恩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人民币864.42万元为嘉维公司的损失。

今年8月3日,胡明健被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和职务侵占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了解案情的权威人士透露,吴清钦和胡明健将面临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民事赔偿。

上世纪90年代初,港商潘国基在经过了10年的研究后,终于研制成功了爪链自动化生产技术,使工效一下提高了几十倍。1992年,潘国基在深圳建了深圳市宝安树燊五金首饰厂,添置了800台专门生产爪链的设备,其生产的圆底爪链和平底爪链分别占据了市场份额的100%和70%,每天有利润160万元。

巨额利润建立在独家模具技术的基础上。潘国基千叮咛万嘱咐,告诫厂里的模具技工不能将技术秘密外泄。同时,他还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派专人保管图纸,并设立谢绝参观警示牌。

但秘密还是被泄露了。在一次浙江义乌的小商品订货会上,潘国基发现与自家爪链一模一样的产品出现在市场上,但价格只有他的一半。联想起向小祥等4位专事生产模具的技术工人在不到3个月内先后离厂,潘国基认定是他们泄露了技术秘密。

2001年7月9日,潘国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1997年,上海流行饰品公司法人方顺龙与林耀章合资生产爪链,并以高薪、分红利诱挖来了向小祥等4名技工,按照树燊厂的技术制作同样的模具生产爪链。两年后,向小祥等4人又辞职另起炉灶,继续使用树燊厂的技术生产爪链牟利。

这一番变故,令树燊厂蒙受巨额损失。经评估,其损失总计人民币116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方顺龙、林耀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向小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启兵、黄应中、李如润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6被告赔偿树燊厂经济损失1160万元。

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好又多竞争对手原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李建新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好又多还状告原万客隆(佳景),称该被告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故此向被告索赔4200多万元。

深圳市华康晟实业有限公司被德国安若泰克公司终止产品产品代理权后,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与安若泰克公司相同的产品,连产品名称都几乎完全一致。华康晟实业因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安若泰克公司50万元,并在专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因此,专家呼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为何守不住?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

对此,我国法律早有防范。总有那么一些人要铤而走险。近年来,还有一些企业通过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竞争对手的“人才”,使对手陷入生存困难的局面。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据了解,当前已有部分企业对技术秘密管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一些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单独的保密合同,以防商业秘密被窃取被泄露,但收效甚微。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清达说,国内的企事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六大不足:(1)重国家秘密,轻商业秘密;(2)保密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使得本属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可能得以公开,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不具体,保密措施无法落实到位;(4)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重科研开发,轻商业秘密的保护;(5)保密措施存在隐患,并且重纸质载体秘密的管理而轻电子载体秘密的管理;(6)保密范围过于狭窄。

据论坛传出的消息称,在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性与秘密性非常强,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快就掌握了公司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高新企业中因为人才流动而产生的技术流失现象普遍存在。有关资料显示,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判例,赔偿额高的达到数千万元。

更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由于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往往区分不了一项技术成果是属于单位集体还是属于开发者本人,也因此造成人才一跳槽,技术随之丧失,单位蒙受损失的被动局面。

还有一点,现在许多企业引进人才时有意规避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三金”,这使得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的举证尤其困难。

在诉诸法律背后的无奈

一位商业秘密问题专家明确指出,我国企业在加大保护技术秘密力度的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选择哪种保护形式无所适从,对某项技术的保护,是借助专利权还是依靠技术秘密、版权等手段,成为让高新技术企业头疼的问题。第二,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少企业所签订的技术保密合同缺少一些必要的条款,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第三,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由于取证难,被侵权企业更多时候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行政手段上,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

他说,技术秘密被泄露之后,即使对侵权者进行了法律制裁,但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却无法挽回,因此要抓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从政府层面看,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特点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从企业层面看,要针对技术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比如借助专利权保护,虽然申请过程比较繁琐,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较大,但一经授权就享有市场独占权、许可权和禁止权。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科技的研制和生产为特征的上市公司,亦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管理、维权的一个突出代表。2003年销售额为317亿元,累计申请专利3700多件,其中85%以上为发明专利,公司连续两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企业第一。2002年11月,华为公司发现,公司原光网络产品研发人员并签署了保密协议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开发和销售与自己公司相同的产品,华为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侵犯自己公司商业秘密,逐先后提起民事、刑事起诉王等三人。

华为公司的一位专家给记者举例说,为了研制出光网络产品中的一个单项核心技术——低阶交叉处理前支路单元净负荷处理芯片设计,华为芯片设计团队用可编程逻辑器件(FPGA)不断模拟修改,并在实验网上不断验证,用了3年的时间才完全成熟商用。沪科设备的这个功能也采用了FPGA,但仅用了几个月,这简直是业内的“奇迹”。即使是采用在市场上可购买到的通用电子元器件来设计硬件系统,其选型、验证工作,50多人的研发队伍也要用上好几个月的时间。更不要说每个模块中的软件代码的编写、验证,整个产品中所有模块数万、数十万行软件代码的运作、协调和验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说到这里,有些激动的他说:“我要强调的是,华为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都是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人一样优秀的人才。”
  
这位专家认为:“从产品开发的常规与可能讲,只有20多位骨干技术人员的沪科公司,没有成熟技术的移植,是不可能在短短的6个月的时间内就开发出光网络新产品的。北电、朗讯是光通信领域的开创者,从这些公司出来的顶尖的技术专家也创办了不少公司,即使是他们,最快也是一年半才研发出可商用化产品。因为,一方面,光网络产品是不可能简单地将芯片堆在一起就出产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非常强的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

华为公司的一位信息安全专家说:“像光网络这样软硬件密切结合的高技术产品,只有这掌握了源代码和详细的软硬件的情况下,才可能比较,并得出实质性不同的结论。作出这样的结论,要么就是手中握有华为的原始资料,要么就是掩人耳目。”
  
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告诉记者,SDH光传输技术是华为于1995年开始投入研发的光网络重点技术之一,每年华为都将该产品销售的10%返还为研发费用,至2001年10月累计投入了2亿多人民币和1500名技术人员。“而沪科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就可以研发出价值1,500万美元的技术,这不得不令人存疑。”傅称。

傅军强调说:“这不是一般的跳槽,也不是一般的对竞业禁止的违反,从公司窃取了大量的技术文档,已经构成了犯罪。”

傅军说,在华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查出,该三人带走的技术资料就有数万页之多,另外,在该三人居住地,查出很多标有“机密”字样的华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包含大量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的光盘、硬盘、文件等。傅军表示:“如果企业投入数亿资金、上千名技术人员研发的技术,就这样被几个人盗窃谋取私利,企业的投资无法收回,那今后还有哪个企业愿意投入巨资研发呢?如果大家都不敢投资技术,又能拿什么与国外对手竞争?” “华为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人,目前案件在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华为只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相信法律会给华为一个公正的判决。”

 负责华为公司万余名研发人员日常科研工作的公司常务副总裁费敏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沪科公司的举报,是华为第一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是一次不得已的举动。

 费敏说,通过在华为5年的市场销售和6年的研发工作实践,已深切地体验到了企业发展高新技术的巨大风险:一是原创技术被人窃取流失,二是高新技术只有几年的隔代差,一项技术几年内不能得到回报,就会很快贬值。如果企业投入巨额资金、凝聚了上千名技术人员智慧研发的核心技术,能够被几个人盗窃去满足自己私利,使公司失去获得继续发展的利润和原动力,甚至不能回收科研投入费用,其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和引起企业崩溃的效应是怎样描述都不过分的。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大家都不去或不敢去投资未来(投资原创就是投资未来),坐等别人的投入,那我们国家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与世界知名大公司比肩的大企业,盐碱地上是长不出好庄稼的。

费敏最后强调:“华为公司之所以被迫这样做,是因为我们每年的研发投入高达30亿元,已达到一个中国企业在研发投入上能够承受的极限。我们希望通过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重视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于法院的终判结果,潘国基也没有太多喜悦。他说,目前树燊厂的800台生产设备,只有不到一半在运转。市场上的爪链产品早已饱和,产品价格也一路下跌,由原先每万粒200元降到了现在的每万粒23元。除了材料费和生产成本以外,利润已所剩无几。

谁来为商业秘密屡侵犯案买单

在某大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李经理说,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时期,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家电企业得益良多。哪家不是在做拷贝工作?“远看像洋货,近看是土货。开门看一看,本来是土货。”漠视知识产权必然导致大量走捷径、抄近路的短期行为的出现。沪科的成功,如果最后被认定是“盗窃商业机密”,那无疑是“抄近路”思想的极端体现。毕竟,不劳而获、省去一大笔研制费用,是以小搏大打价格战的最大胜数。否则,凭什么蚂蚁可跟大象缠斗?
据知识产权人士分析,中国IT产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创新,必须保证创新企业的市场利益,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企业的创新将很难落到实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问题更会接踵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以及最终的调查必然会水落石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此案在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中是一个极为鲜见的特例。由于案件涉及高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司法等多个层面,因此无论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内保护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
  
首先,利用法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做法,将成为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如果说在几年前,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那么,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官司,将促使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问题格外注意。仅以华为为例,在经历了与思科的官司之后,它采取这种做法,实在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知识产权,对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是关乎生死存亡的最大商业利益。我们不能因为对华为某些行为存有疑义,就否定华为保护自己利益的做法。也就是说,从目标上看,华为无可厚非。
  
其次,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一般地,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往往掌握着一个企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他们离职后如果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便由此产生。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来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但在中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作出自我保护(比如华为的“保密协议”)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多位专家分析指出,不管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对华为,对UT斯达康乃至所有企业来说,这个问题都是值得反思的,在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和机密的员工的流动管理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以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在员工流动所带来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往往是受害者,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知名IT类跨国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裁对外界说,“毕竟,司法诉讼其实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在华为,多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斗争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部无疑承载着维护华为近2000种专利的巨大责任。而在UT斯达康,一个类似于知识产权部的部门已在构建之中。
  
“以前UT斯达康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的发展速度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不是很强。”UT斯达康公司一管理层向媒体证实。

而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缜密做法还有所欠缺。“这将是中国企业在后WTO时代需要赶快补上的一课。”翰威特咨询专家齐思蒙认为。在翰威特2003年的亚洲地区最佳雇主调查中,中国地区的技术型和管理型员工流动率高达21%,远远高出亚洲地区11%的平均水平。

“最理想的做法是企业能够吸引、开发和留住想要留住的人才,最大限度降低员工的流动率从而将员工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降至最低。”齐思蒙补充道。

将企业“生命线”捍卫到底

记者了解到,首届广东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共吸引了来自科龙、美的、康佳、创维、万和、伟雄、暨南大学等内的200多家广东大中集团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会的人士参加。其中家电行业的人最多,约占了总人数的三成。有知识产权人士指出,目前商业秘密受侵犯率最高的8大行业分别是通讯、电子、IT、生物、医药、家电、化工、机械。

维期一天的论坛,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高层,并中国社学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台湾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出席并发表演讲。倍爱“价格间谍”之累的多家著名超市商场、连锁店老总早早预定席位,一些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报名参加,部分猎头公司负责人也来赶“商业秘密热”。

来自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材料表明,广东龙头企业都有过利用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维权的经历;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相关制度,投入相应的经费,开展专利、版权、商标、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并有出色成绩。“世界微波炉大王”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例。格兰仕于1999年10月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属公司领导,并有一名副总经理分管,一名经理具体抓知识产权工作,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6名,具体负责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

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商业秘密法》起草人之一张玉瑞认为,广东是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最为有力的,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不俗的表现,如深圳就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十几年来广东法院判的一些案例也接近国际水平。这主要是因为广东是国内市场竞争最激烈也是最先进的地区,企业维权意识强。

某家电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集团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上千万的投入,从来不嫌多,最重要的一点是物超所值。既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生命线”,生死尤殊。“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企业‘生命线’捍卫到底的,哪怕花上再多的人力、钱力,也在所不辞”。

据知情人士透露,现在广东许多企业除了加强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与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经费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包括律师之外,个别龙头企业还以50万到100万的年薪,聘请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途径和方法,来为自己解忧排难,保驾护航。今年4月份才成立的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就已吸引通信巨头华为、中兴,钢铁巨头广钢、韶钢,化工巨头茂名石化、广州石化,家电巨头TCL、创维、康佳、科龙、美的等广东80余家企业巨头、行业新秀及科研院校加入协会。

商业秘密设防“七大绝招”

第一,确立防御型发展战略。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的是国际大竞争,成功之道不仅取决于对生长型发展战略的重视,还取决于防御型战略能否与其同步,在这两个战略下拥有各种“秘密武器”的多少,反映了企业的整体财富和经济实力。

第二,增强经营者的保密意识,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规章制度、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并隔离机器设备、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等等。科技型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制度,明确决策层主管信息保密领导人员,设立企业信息保密领导机构。

第三,强化员工的归属感。只有员工的情感归属感增强了,无论是跳槽,还是被人利诱,都会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流失的情形发生。

第四,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利用劳动合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约定保密责任。

第六,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注意保留与秘密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便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存证据等。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第七,与外部供应商和转包商的交往中搞好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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