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常见问题 1、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表现形式 (1)在设计概算书外增加投资项目; (2)将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列入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内; (3)提高项目的建设标准,如提高装修标准; (4)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5)改变项目的用途,如将原批准的办公楼、综合楼改为宾馆使用等; (6)变更设计、追加预算; (7)预算概算不准确。 2、搞“三边工程” 表现形式 (1)工程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工程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 3、违反建设程序越权审批 表现形式 (1)将一个建设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分次报批,或者以不同的名称报批; (2)在建设项目的报批时,少报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在项目竣工后,未向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概算外投资 表现形式 (1)实际投资额超过概算; (2)变更设计扩大工程规模,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5、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表现形式 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6、未按规定报建 表现形式 未履行报建手续,开始施工。 7、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表现形式 (1)未取《施工许可证》; (2)先开工,后申请《施工许可证》。 8、未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 表现形式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如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2)按照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 (3)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审批权限,采取议标; (4)将一个不能分割的单位工程人为地拆分为多个子项进行招标; (5)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 (6)搞形式上的招标,如:建设单位成立下属独立公司,由施工单位参股组成,内部确定自己的下属单位中标;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与中标单位联营或挂靠的方式,从中标单位获得已中标建设项目; (7)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勘测、设计、监理和主要的、大宗的通用设备、材料以及附属工程不进行招标; (8)有意将招标项目的设计和概算漏项,不包括附属工程,待招标后,以各种正是由改变设计和结构,导致施工中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总投资的50%以上,形成“堤内损失堤外补”现象。 9、违规投标 表现形式 (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未按规定招标 表现形式 (1)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3)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 (4)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招标; (5)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6)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7)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1、违规签订工程合同 表现形式 (1)未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如;低价中标、高价签定合同; (2)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更改原合同; (3)以变更和增加工程的方式,不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4)合同双方责任、权利规定不清楚、不详细。 12、违规发包工程 表现形式 (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发包的; (2)将已招标的项目再进行指定分包; (3)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13、违规承包工程 表现形式 (1)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包工程; (2)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包工程等。 14、违规分包转包工程 表现形式 (1)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资合作作掩护,实际上是分包转包工程; (2)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施工单位以高资质中标后,再非法转包给低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15、违规接受挂靠 表现形式 施工企业接受资质等级较低企业或个人的挂靠、出卖牌子或非法分包。 16、垄断建筑市场 表现形式 (1)在工程承包中,有关单位强行垄断本行业的建设项目,要求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采购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2)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强行垄断承包本行业的工程项目。 17、肢解发包工程 表现形式 (1)发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 (2)有关单位强行要求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 18、违规带资承包工程 表现形式 (1)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垫)资承包; (2)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 19、项目资本金不落实 表现形式 (1)项目资本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2)抽逃项目资本金。 20、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 (1)挤占、挪用其他建设资金或专项资金; (2)已承诺的项目资本金不到位,全靠银行贷款支撑; (3)违规高息集资、发行内部股票或债券。 21、配套资金不到位 表现形式 (1)各有关部门未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配套资金; (2)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22、挤占建设项目成本,虚列建设项目支出 表现形式 (1)将购置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以旧换新、无偿调拨; (2)在办理竣工决算时,虚列尾工工程项目或金额; (3)将摊派、捐赠的费用列待摊投资; (4)将超支的福利费在竣工决算时计入投资; (5)将在外地办事处等的投资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 (6)将试运行期结束以后的利息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7)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 (8)将主管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用设备等计入建设成本; (9)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列待摊投资; (10)将超标的人员津贴费列待摊投资; (11)将超支的管理费列待摊投资; (12)待摊投资只向生产性设施分摊,生活及福利性设施不分摊或少分瓞; (13)项目建设期间存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待摊投资; (14)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15)以假合同、假供料、假图纸、假监理、假验收虚列支出。 23、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表现形式 (1)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建楼堂馆所; (2)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对外借款; (3)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搞定期存款,获取收益,用于其他支出; (4)挪用建设资金,以预付款形式拨付给施工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利息; (5)挪用建设资金,建职工福利设施、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24、违规调整概算 表现形式 (1)未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同意,擅自调整概算; (2)任意变更设计,未作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突破总概算。 25、违规列支基本建设长期借款利息 表现形式 (1)将试运行期结束以后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2)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26、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表现形式 (1)以会议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2)以广告费或宣传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3)违背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强行收取行政性费用; (4)地方各部门强行索要赞助费; (5)超规定标准收费; (6)扩大范围收费。 27、隐匿结余资金 表现形式 (1)将结余资金用于其他非生产建设工程或其他支出; (2)未及时将应交财政的结余资金上交财政。 28、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表现形式 (1)将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2)将基建收入转移到第三产业; (3)不执行试运行期的规定。 29、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户储存、单账核算 表现形式 将国债资金与其他资金存于一个银行账户中。 30、未及时转交付使用财产 表现形式 试运行期满后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1、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收费 表现形式 (1)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2)以加班费的名义收取勘察设计费用,或者不签订合同,仅以劳务发票的名义支付费用; (3)因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原因而返工要求增加设计勘察费用; (4)勘察人、设计人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加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32、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偷工减料,造成损失浪费 表现形式 (1)以次充好,降低材料的等级; (2)不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等。如:少做垫层、减少砼面厚度、材料规格降低。 33、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 表现形式 (1)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签证; (2)定额子目已包括的工作内容,另行签证; (3)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 (4)高套定额,如:高套超高费定额; (5)提高取费标准; (6)提高材料的预算价格等; (7)不按取费标准与程序多计工程费; (8)虚增土方、运距,增加工程支出; (9)工程量不真实,多算、重复计算,该摊的费用不进行分摊。 34、违规监理 表现形式 (1)转让监理业务; (2)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3)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35、未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 表现形式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比例缴纳劳保基金; (2)建设单位隐瞒工程造价,降低缴纳基数; (3)建设单位已提取劳保基金,挂账未缴。 36、挪用劳保基金 表现形式 (1)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如自筹基建支出、进行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等; (2)劳保基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转增基金,而是挪作他用。 37、违规支出劳保基金 表现形式 超范围支出劳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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