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工程中常见引起索赔的原因 1.在施工准备工作中,主要由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从而产生工期的索赔;或者虽然按期开工,但开工后为处理以上遗留的问题给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引起费用和工期的索赔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② 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拆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③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④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件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⑸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⑤ 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 ⑥ 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⑦ 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⑧ 业主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业主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在进度控制中,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长和停工费用损失,从而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① 由于业主原因,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或者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但已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业主代表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 ② 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后经查实停工责任在业主; ③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④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⑤ 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⑥ 不可抗力; ⑦ 合同中约定或业主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3. 在质量控制中,由于业主或非承包商的其他原因导致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提高标准,从而增加费用、影响工期,导致索赔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额外的处理费用和时间。 ② 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于业主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中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虽然由施工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损失,但会引起由此延误工期的索赔。 ③ 由于业主不能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 ④ 业主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 ⑤ 业主指示施工方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或凿开检查。 ⑥ 由于设计原因或业主负责采购的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需重新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4. 投资控制中的索赔诱因 在投资控制中,由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竣工结算和保修款退还的索赔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由于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②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预付工程款。 ③ 业主代表完成工程计量后,业主不按时支付或被银行延误支付工程进度款。 ④ 业主不按协议条件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引起工程保管费用的索赔。 ⑤ 业主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协议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结算。 ⑥ 工程保修期届满,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剩余保修金和相应利息。 5. 管理中的索赔 主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其管理行为不当,可能会对施工造成影响,增加工程费用或产生停工、降效损失,延误工期,从而导致费用、工期索赔,主要因素有: ①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委托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程序、时间通知承包商。 ②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③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④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6. 其他索赔原因 主要是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② 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影响工期。 ③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④ 由于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⑤ 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