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法施工 与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其他科学管理方法一样,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相继“移植”了项目法施工,以施工项目为核算单位进行企业内承包核算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是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从企业内部看,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是项目承包责任者,从对外方面看,施工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是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者。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既要对建设单位的成果性负责,又要对企业效率性目标负责。然而,正因为是“移植”过来的原因,难免“水土不服”,姑且不论那种施工企业坐收管理费、不问不管、出卖资质的情况,也姑且不论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情况,即便项目管理班子进场到位,也往往与项目法施工的基本精神相背离,主要地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没有落到实处,常常呈现出以下畸变: 二、施工项目经理的责任 责任是实现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项目经理工作的压力,是确定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的依据。项目经理要对建设单位的成果性目标负责,要代表承包单位履行承包单位所承诺的义务,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没有疑义,然而,由于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当的原因,项目经理往往难以对建设单位有效负责。从企业内部看,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契约约定:施工企业收取某一固定的管理费率,其余费用由包工头包干使用;只要有工程,施工企业就旱涝保收,因此,经营目标早已由施工企业领导与包工头拍板,项目经理对施工企业的效率性目标不可能起太大作用,成本控制无从谈起,基本上无法负责,承包收益主要对包工头有影响而对施工企业影响不大或不直接,这就可以理解象施工现场出现不可预见风险时的签证,项目经理不着急而包工头着急。 三、施工项目经理的权力 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起责任的条件和手段,如果没有必要的权力,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然而,项目经理没有与其真正应承担的责任相对等的权力,施工企业通常与包工头签订合同(请注意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合同而非与项目经理签订合同,尽管有时是非书面合同),事实上等于项目经理和包工头都是施工企业委托的代理人(一般来说项目经理没有“选择”包工头的发言权),本来是由项目经理掌握人、材、机并组织施工,出现包工头这一代理人后,就应该由项目经理向包工头提出质量、安全、进度、施工方案的要求,包工头具体组织操作,包工头归项目经理领导,但由于包工头责、权、利不是来源于项目经理,而且包工头往往与施工企业领导、建设单位领导或者领导的领导关系“够铁”,方方面面都“搞得定”,有时对项目经理并不十分买帐,项目经理对包工头缺乏有效手段加以约束,对项目控制中出现的目标偏差难以纠偏。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有形与无形的契约和“关系”是信息通道,此时正常的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效果等于是削弱了项目经理的权力。只要包工头的责、权、利不是来源于项目经理这一唯一的委托者,项目经理的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就有受阻的可能,正如现实中所表现的那样。 四、施工项目经理的利益 利益是项目经理工作的动力,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项目经理就不愿负有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认真行使相应的权力。从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分配来看,项目经理往往不具有较为可观的经济利益,正如前述的项目经理对施工企业的效率性目标不能够起太大作用,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在于“领导”而非项目经理,因此,施工企业不可能也无必要给予项目经理与其他职工差别显著的利益。同时,还源于企业吃大锅钣的心理,收入不能相差太大,以免其他职工心理不平衡;另外,施工企业亢员过多,大家都得有饭吃,经济蛋糕被摊薄了。 五、“模拟项目法施工”和“模拟项目经理” 综上所述,没有项目经理企业无法施工,而有项目经理责、权、利又常常不同程度地变形走样,项目经理无压力、手段和动力去充分地履行职责,一些项目经理想办的事办不到,无利益时又不愿、不能、不必多管事,平常也不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素质,项目经理的责、权、利相当程度地延伸到包工头而相应地把项目经理架空,项目管理班子的日常工作无非是管管技术、检查质量(实践证明,其权威性有时还受到包工头的挑战)、整理资料等,合约履行情况更多地取决于包工头。所有这些,与真正的项目法施工大相径庭,从某种意义上说,项目法施工成为“模拟项目法施工”,施工项目经理成为“模拟项目经理”或“名义项目经理”,或者干脆叫“伪项目经理”,包工头是事实上的项目经理。 写作日期:1999年10月 作者按:这是多年以前的旧作了,一直没有机会发表,偶尔翻出来,截取一个片段,供大家排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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