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体制在不断改革,从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到项目法人责任制,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然而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工程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建设市场中的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笔者最近走访了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一些建设主管部门,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是,在我国,应尽快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适应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所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先确定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并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在这一制度下,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责任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对经营性建设项目效果则更加明显,总体上说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项目法人临时组建,缺乏应有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则下,对公益性建设项目,许多地方建立建设指挥部,其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和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项目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如,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等,由其作为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在项目建成后,并由其负责生产经营管理。这里存在个问题: (1)项目法人是临时组建的,项目管理人员间整体的知识结构、协调配合等方面一般也难以适应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当然也缺乏应有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这经常是引起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2)项目法人就该项目的建设而组建,当该项目建成后,其要进行业务内容的转变,由建设项目管理转换为生产经营管理或工程的维护管理。显然这样既对建立专业化的建设管理队伍不利,也对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没有任何益处。这样对每一个建设项目而言,项目法人总是临时组建的,绝对无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积累可言。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缺位 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全过程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的责任。而对公益性建设项目,要求有明确的投入,也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但一般不产生经济效益。这是需要由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因。而政府不可能是项目的法人。因此,公益性建设项目真正的项目法人是缺位的。目前许多地方的普遍做法是由政府出面组织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理班子,即所谓指挥部或称项目法人,由其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种做法的缺陷有下列几方面: (1)工程建设的责任不落实。这个项目管理班子无能力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责任,也没有一种机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控制。 (2)建设项目管理班子由政府组建,负责人由政府任命,政企不分的问题又重新出现。在工程招标等过程中,政府的影响有了基础,政府干预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设项目的管理班子同样具有临时性的缺陷。 二、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发展的必然性 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是指能代理业主项目法人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公司。这种公司在国外已较为多见,是一智力密集型公司企业,其借助于在工程技术,特别是建设管理方面的优势,为业主提供建设管理服务,从中获得管理服务费用,以取得生存和发展。这种公司也有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1.建设项目管理走专业化道路,这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和管理技术越来越先进,也越来越复杂,各种不同层面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这客观上不仅要求有专业化强的技术队伍,而且还要求有高层次的建设管理队伍与此相适应。不然的话工程建设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水平。 2.建设项目管理专业性极强,要求管理人员有良好的专业背景 建设项目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管理,其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工程技术为基础的一种管理,专业性极强,并不是一般工程技术人员能胜任,也不是一般管理人员能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求其有良好的土木工程知识背景,还要求其熟悉管理,懂经济和法律。 3.建设项目管理涉及面广,客观上要有专业化公司企业承担这一任务 建设项目经常会涉及到技术、管理和经济,在技术领域还可再分土木工程及机械设备制造和安装等方面。因此,常会涉及到跨专业、多学科的问题。这就不仅管理人员知识面要广,而且还要求有各具特色的专业人员组合在一起,形成一支智力密型集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以保证建设项目管理任务的顺利实施。 4.建设项目风险性极大,十分讲究管理的经历和经验 建设项目是一开放性的系统,建设管理是一项一次性的活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各种不利因素,包括自然和社会的不利因素的干扰,极富有风险性和挑战性。因此,除了要求他们具有复合的知识背景外,还要求他们具有丰富的工程经历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以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协作和配合。显然,这是临时建立的项目管理班子所不能达到的境界。 三、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建立、职责和管理 1.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建立 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是受项目投资方或项目法人的委托,代理投资方从事项目管理的智力密集型和管理型的公司,其应是建设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几个基本条件: (1)作为建设管理合同的主体,其应具有承担民事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 (2)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投资方或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因此,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具有相当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具有一批知识结构合理、高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特别是要有一批精通建设项目管理的专家。 (3)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一次性的活动,在其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很多,风险很大。这就要求建设项目管理者具有丰富的经历和经验。以及处置各种干扰的能力。因此,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具有相当的建设管理的经历和积累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 2.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职责 建设项目的投资方(或项目法人)可采用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则受投资方或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建设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一般可承担下列职责: (1) 在投资方或项目法人的授权下,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标准、设计参数、总体布置、结构形式、生产能力、投资控制数和建设工期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方案。 (2代表投资方或项目法人组织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工程设备和监理等的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或管理合同。 (3)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年度工程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4)处理项目建设中的一般工程变更:对重大工程变更,在征得投资方或项目法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5)组织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并向承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和交接证书。 (6)根据建设管理合同,向投资方移交全部工程及相应的工程档案;负责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按建设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奖惩。 3.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 从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可见,目前建设市场上的咨询公司、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均具有一定扮演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角色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这些单位具有这种能力。因此,对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要实行资质管理,可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以及具有的资质等级。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规定其所能管理的建设项目的规模。资质及其等级的评估应以下列几方面为参考依据: (1)公司经理及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历、业绩和管理能力; (2)公司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业绩和经验; (3)公司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信誉; (4)公司的财务能力。 在条件成熟时,应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信誉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信誉向社会公示,并给信誉差、业绩劣,有不良记录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上“黑名单”即停业整顿或不让其承担建设管理业务。对建设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采用动态管理的方法,每隔一定时间,如3年,对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评价一次。给管理能力强,信誉好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上浮;对信誉差、业绩不良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下调,甚至取消从业资质。 作者:王卓甫 边立明 肖亦林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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