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以下简称《经典案例》)一文的原创作者。终于有人从施工单位的立场和角度发言了,很好!可惜论者(以下简称论者)似乎并未通读原文。 一 论者对“经典案例”的“经典”,提出了一个假设和标准,认为经典之前提,首先必须符合一个假设:合同各参与方严格按合同执行。对此我不予置评。我之所以称这个案例为经典,乃是基于以下四条理由: 1、前面我与KPL 先生的讨论以及后来的帖子编辑中,我介绍这个案例的两大背景之一是投资资金没有一个人格化的所有者“在场”。这是一个问题,我不重点研究这个问题,但是,投资资金没有一个人格化的所有者“在场”,国有投资资金无人负责,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始终“在场”! 2、各方都不不遵守工作程序,从监理工作的角度来说,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 3、集体行动困难,人人负责又人人都不负责。 4、由于上述三点比较普遍,不仅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普遍,在全国范围内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由此导致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国有投资资金白白流失很普遍,至少我认为是如此。只不过这个案例最终的结果太离谱了,仅此一份工程变更单就白白多花了大约70万元的投资太多了,太典型了。 总之,这个案例是国有投资资金无人负责的典型,国有投资资金以工程变更调增投资的方式流失的典型,不遵守工作程序的典型,违规操作的典型,“同体监理”种种弊端集中显现的典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不对称没有被消除的典型,“打死狗再讲价钱”的典型,工程实践时间与空间的辩证关系严重失衡的典型,监理工作形式和实质双重严重不公正的典型,集体行动困难的典型,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反面失败的典型。我作如是观,因而称之为经典案例。这就是我的理由和标准。 二 论者似乎并没有通读原文。工程竣工验收在前,工程结算在后,这没有什么问题。其中的时间差原文中称之为“最佳战略机遇期”,施工单位在“最佳战略机遇期”中发动战术进攻,取得了成功,取得了战役战术的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为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论者似乎并没有通读原文,《经典案例》正文后附注1说得很清楚了,从“技术”的层面上核减三十万的不是“业主”(请注意业主一词加了引号,下同),而是设计单位。补充预算经设计单位审核之后,再由建设单位、“审批中心”依次审核、审批。这是某专业部委的规定。 四 “这个变更项目,没有隐蔽工程施工照片,质量监理何在?” 我不知道。 五 “对于地质情况变化造成的索赔,并且是向有利于结构的方向发展的地质情况,并未改变结构,设计单位有什么理由签?” 提问得很好!!!这是《经典案例》的研究成果之一,也是《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研究成果之一, 请注意索赔是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办理,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某专业部委规定,此类工程变更需要设计单位签字,因为其亦负有投资控制的责任,而龙门吊基础底面无中生有的超深2米,这涉及如何施工,这涉及实物工程数量,当然更涉及投资,属于工程变更,应当经过设计单位签字。 我将《经典案例》正文后附注3最后两个自然段粘贴如下: “…… 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这在概念上,施工单位的非权利、“建议权”,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建设方的非义务,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如果其中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分的话,比如这个案例,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考虑实质公正问题与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的心理活动状态大不一样,原因是责任压力的来源、方向、强度、性质不同;而施工单位的战略和“主义”可能也大不一样,原因是战略诉求迥异。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施工单位趁索赔之机,夸大岩石工程数量,土方也按岩石要求调整单价,索赔之高估冒算,这固然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寓非权利于正当权利之中,寓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进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赔、索赔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三者共存,统一于同一份“工程设计变更单”之中,统一于同一项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之中,其中,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又包括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和非实物工程数量之无中生有。这客观上,加大了消除信息不对称难度,加大了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难度,对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加大了监理单位的战略防御体系承受的战略压力,抬高了监理人员战略反攻的风险和心理成本,降低了监理人员战术反攻的犀利程度。” 你们说说看,我的研究是否有点意思? 六 “没有变更图纸,施工单位变更单的依据又是什么?”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七 承包人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经济诈骗,这样的定性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是否能够依法追究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审批中心”的法律责任?不是没有讨论的余地。除非有人“腐败”,以“腐败”并造成巨额国有投资资金的流失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否则,各位听说过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吗?不光我们这个行业,其它行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似乎也不多。 不要轻易断言受贿,不要轻易断言“腐败”。这个案例的实质问题之一是国有投资资金无人负责,“阿公”的钱好骗。从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前面的讨论来看,即使没有人“腐败”,出现此结果是不足为奇、无须大惊小怪的。《经典案例》中反复强调或者暗示,行业环境如何如何,特定的博弈格局如何如何,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如何如何有先例,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 前面与KPL 先生的讨论中我已经排除了监理人员“腐败”的可能,《经典案例》从监理工作的角度楔入案例的研究,展开论证,进行战略哲学的批评性审视,我深知那等于推翻了《经典案例》一文的立论基础。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有战略投资,但战略投资仍然是战略进攻的辅助性战略,并未上升到主导性战略,战略进攻的主导性战略乃是战略欺骗,战略欺骗既是施工单位的战略进攻的主导性战略,又是施工单位的战略防御的主导性战略。战略防御的辅助性战略乃是战略威慑。战略进攻抬高监理人员防御的心理成本,战略防御则抬高监理人员反攻的心理成本,二者从不同方向挤压监理人员的战略空间和认知空间。 受贿是法律概念,“腐败”则是政治概念,需转换为法律概念。另外,战略投资作为施工单位的战略进攻的辅助性战略的付诸实施与“腐败”的异同、界限,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我个人觉得不完全是一回事。 八 我觉得,我看清了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就是我之所以称之为经典案例的第1、2、3条理由,尤其是第1、2条理由。 这个案例的关键之一是“阿公”的钱好骗,国有投资资金无人负责,在《经典案例》一文中这是既定的边界约束条件。说国有投资资金无人负责“阿公”的钱好骗的意思是,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者和无中生有者具备人格化的特征,相应的,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不具备人格化的特征,虽然是人在做事,但博弈主体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人格化的特征,最终的博弈结果往往表现为“阿公”的钱好骗。前面的讨论曾经谈到,假如监理人员愿意支付足够高的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奋力发起战术反攻,监理单位不至于输得那么惨,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不仅如此,上述四家假如有一家愿意支付足够高的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尤其是心理成本,奋力发起战术反攻,都有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这个案例施工单位超额实现了战略目标,详见《经典案例》正文后附注1的说明。 这个案例的另一关键就是不遵守建设程序,就是各种违规操作。明眼人一眼可以看出,这正是《经典案例》猛烈批判的对象。正是由于当前合同管理不规范,才必须猛烈批判。只不过《经典案例》从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的角度立论。自然,完全可以、也应当从规范合同管理这条路子上来解决,并且是唯一途径。 《经典案例》第六章开出的药方就是从这条路子着手,提出工程监理的战略方针和战术指导原则,“形式公正的持久性反高估冒算主义”作为一种“主义”,假如能称之为“主义”的话,难道不包括规范合同管理这条路子和唯一的途径?相应的,施工单位的持久战战略、“以时间换空间”战略、 “战略的持久的战术的速决性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主义”战略等等战略,这难道是合同规范管理所允许的? 即使如此,话也只说对了一半,请注意边界约束条件!!!二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我还想把话说得更直截了当一点,规范合同管理之后,从逻辑上 仍然不能排除“腐败”的可能,但是,却至少可以减少非“腐败”造成时的国有投资资金的流失,提高非“腐败”时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取得成功的概率和程度。 九 对《经典案例》一文所运用的研究工具的批评,我不作解释,那仅仅是研究工具而已,方法论而已。毛泽东军事思想永放光芒! 十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有多难?难不难?相应的,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有多难?难不难?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 就这个案例本身而言,我不说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难,我说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不难。 十一 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形势严峻,任重而道远,单个人难以奏效,需要N人参与博弈,尤其需要制度创新。所以要联合起来反。 十二 施工单位集中了大量的人才,这是事实,我不明白这与我的学术成果能不能被广泛接受有什么因果关系?论者言下之意是,只有“人才”才有可能接受我的学术成果,非“人才”没有可能接受我的学术成果,既然大量的“人才”不接受我的学术成果,那么我的学术成果就不能被广泛接受了。 说施工单位集中了大量的人才,我同意这也是事实,说施工单位的很多人才不接受我的学术成果,从而影响到我的学术成果被接受的广泛性,这我理解。但是,说只有“人才”才能接受我的学术成果,这就恕我不能苟同了。 十三 呵呵!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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