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此文以及《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以下简称《战略考量》)等等文章的原创作者,感谢诸位对拙作提出商榷,参与讨论。 ipmpi 的提议很好,我期待着聆听您的高论。 看得出, KPL 认真读过拙作,提出的问题有一定的挑战性,仔细研读之后,这引起我进一步思考。我们看问题的角度有偏差。 我先强调一下这个案例的两个背景,这在《战略考量》第二章已有论述,似乎强调得不够,最新的文章编辑我补上,1、“同体监理”这一特定的博弈格局,是这个案例的两个背景之一,具有相对特殊性;所谓“同体监理”,是指包括监理单位在内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审批中心”上头归于同一个“领导”。“同体监理”是行业改革所要否定的对象,目前已经部分否定了。2、另一个背景乃是国有投资资金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直接所有者“在场”,具有相对普遍性。 下面,我先逐一摘录KPL 的关键句子,然后或答复,或点评,或阐释,或有选择地粘贴《战略考量》正文中的原话来应对,以继续讨论。 一、“在本案中,还提到了一个对变更具有最终审批权的“审批中心”,此实体与上述各方的行政关系则在原作行文中没有详细交代。” 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审批中心”是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平行的一个部门,对投资控制的审核、审定拥有比建设单位更高的权威,建设单位审核之后还必须“审批中心”审定,投资控制才算完成,它其实在行使建设单位的这一部分权利,而且更权威。我们说目前所谓的业主很多是假的,通常是就其经济责任来说的,如此说法的另一层涵义是指其经济权利不完整,不拥有完全的投资权利。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将所谓的建设单位定义为“主办单位”,夫主办者,乃是主持、操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事务之谓者也。即使在非某专业部委,此种现象亦不少见。 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务的判断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也是完全正常的,……所以一定要以某一个人的判断来确定工程项目管理里面具体事件的是非,是很容易出现偏差的,……这种判断我认为是以责任为准绳而不是对事件本身的厘清。”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判断的标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见仁见智,你倾向于“责任”标准,我倾向于“事件”,在我的文章中,我的立场、研究角度是清晰的。我认为你的观点有道理,但这不是我研究的问题。 说到“责任”,这要归结到这个案例的两大背景之一,国有投资资金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直接所有者“在场”。 三、“ 作者以各方认可的已经产生效力的变更单判断施工单位的行为是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就显得有些牵强,” 这其实是对这个案例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如果从施工单位的角度,或许还可以这样质疑:既然各方都已经书面认可并加盖公章,合法的,该工程变更调增投资大约70万元,你凭什么说是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你凭什么说是骗来的?仅凭你姓陈的说是就是了?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事例,我有条件、有机会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且我觉得我是了解事情的真相的,我确信这是我文章中定义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相应地,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陷入了战略上的失败,我确信该项工程变更白白多花了大约70万元的投资,在学术上我只能说,我以我的学术良知担保这个案例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作为一种佐证,事后,我和施工项目经理就此事私下交谈,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曾经亲口对我说:“不骗得一点哪得?!”(原话如此)。 四、“……由此引申出的判断,本案的实质是同门兄弟之间的相互关照,……” 厉害! 你说的是战略投资,我先将《战略考量》第五章的一段论述粘贴如下,然后再讨论:“所谓战略投资,具体地说,所谓“感情”、“关系”的战略投资,乃是指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和实现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目的,有意识地、主动地与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拉“关系”、讲“感情”,称兄道弟,以至请吃请喝请卡拉OK,以期望在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过程中,能因此获得更理想的战略态势,提高取得成功的概率和程度。在这其中,“关系”和“感情”、时间、精力的成本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有时,一定数量的物质货币成本支出也必不可少。”“ 战略投资抬高监理人员防御的心理成本,是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一种辅助战略,目的是为了解除监理防御的武装。……挤压监理的战略空间。” 这是作为施工单位战略进攻的辅助性战略的战略投资的定义、性质、作用的论述。其中定义在帖子中以前没有,最近的文章编辑我把它加上去了。在《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和道德问题刍议》一文中,我将此种现象亦称为监理工作有违形式公正。 这个案例确实如此,施工单位确实有战略投资,但是,战略投资仍然处于战略进攻的辅助性地位,没有上升到主导性地位。在我的研究中,战略投资上升到战略进攻的主导性地位时,定义为“腐败”。当然,辅助地位和主导地位难以截然分开,作为概念的提出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这个案例没有人“腐败”,至少监理人员没有,正因为如此,我才如此立论撰写这篇文章,也正因为如此,我觉得这是我的研究之价值所在。假如战略投资上升到战略进攻的主导性地位,假如有人“腐败”了,假如有监理人员“腐败”了,说得更严重一点,假如有什么幕后交易,那我们还有什么话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在学术上,这等于是推翻了我的最重要的立论基础,研究这个案例必须转移大部分论题。问题恰恰是,既没有人“腐败”,该项工程变更又白白多花了大约70万元的投资,你说这意味着什么?这足以解答你的部分疑惑了。 五、“从监理工程师的角度讲,无论是批4万还是批100万的人,其行为本身都是不可理解的,因为在项目结束以后,他们的项目职责已经解除,因此他们无权再签发任何与项目有关的实体文件,” 不错!这倒没有引起我的关注。不过,话又说回来,监理人员真的如此决策而又容易行得通,《战略考量》第七章已经论述过了,或者有类似论述,这似乎是陈义过高的。不仅如此,施工单位也不能行使权利,相应地,建设单位也已经解除了可能应尽的义务,这是我的文章所关注的。这就是中国特色! 这个问题一定意义上,要归结到这个案例的两大背景之一的“同体监理”相对环境。 六、“至于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分析,从案例介绍的情况看,我认为是施工单位恰当利用游戏规则和正确使用变更技巧的一个成功案例,” 我不同意!持久战战略和“以时间换空间”战略难道不是现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明文规定和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所要否定的对象吗? 的确,施工单位是成功的,非施工单位则是失败的。 七、“……此断语也将伤及所有参与决策的人。” 我只对我的学术良知负责! 八、“其实是一个利益的平衡过程,” 不错!这是一种平衡,任何一种相对稳定的现状都是一种平衡,“存在就是合理”(黑格尔语),用经济学术语来说是博弈均衡,而此博弈均衡恰恰是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是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所要否定的对象,否定之后,寻求另一种博弈均衡。 九、“所以最终达到平衡就是胜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如此,但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十、“但殊不知该监理的工作更符合变更的程序,因为他是在设计签字以后认可的,当然他可以做得更好,……谁都不敢决策,不能承担责任,而这正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大忌,” 你的分析有偏差,在集体决策的条件下,个人的决策究竟承担多大责任?事后,我曾经与该监理人员私下交换意见,他说:“设计已经认可了,你管他干吗?”(原话如此),明确无误,这个案例恰恰是集体行动困难的典型!所以叫做经典案例,在《战略考量》第九章我重点研究这个问题。 十一、“而案例提供的变更没有任何记录却在施工单位可以在竣工后3个月开始办理变更并成功,这只能是中国式的神话!” 诚哉斯论! 在这里,我想将《战略考量》第五章的一段论述粘贴下来,你不妨再读一遍:“……。不仅如此, 在战役战术层面,面对施工单位的战术进攻, 也无法逃遁, 无可回避, 还得并且也只能仓促应战, 被动应付, 此乃监理的职责, 更精确的说法是,这首先是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否则监理的工作没有干完, 干不干得好还是另外一回事,监理首先得把工作干完。……其结果、以及可能的结果不难想见,既然刚开始投入战斗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战术上的战果和战绩之糟糕,亦不难想见,……” 除了中国式的神话之外,一定意义上,还要归结到这个案例的两大背景之一的“同体监理”相对环境,对上述论述,非某专业部委的业内人士可能领会得不够深。 十二、我觉得,战略上施工单位是否有意识、有预谋并不重要,关键是事实,过程事实,以及过程事实对包括监理在内的其它博弈主体的影响,并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 十三、我重申这篇文章我的学术立场,自然,立场本身包含着我的价值判断。其实,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这一对概念的提出本身,已经寄载着丰富的信息,包括工程实践的丰富信息,而不仅仅是价值判断。既然我确信该项工程变更白白多花了大约70万元的投资,因此,去追溯这个案例的发生过程,追寻其中的逻辑线索。我的解释并非唯一解释,更非唯一正确解释,事实上,KPL 已经提出了部分解释,对认识、厘清问题颇有裨益。只要我的研究能够逻辑自洽地解释工程实践的现象,我的理论就成为理论,虽然未必成为某种“主义”,是否是真理,检验的唯一标准是工程实践,包括不同立场、不同方向的工程实践,还包括不同立场、不同方向的工程实践有没有其它事例印证我的理论。据我所知,有其它事例印证。如果没有长期的行业浸淫,没有那一分感同身受,仅仅凭这一个事例,写不出这种文章。 十四、最后,热忱希望大家继续商榷,更多人提出商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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