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各部委历史沿革与职能 22部:(资料来源于新华网政府在线) 1、外交部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外交部成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外交工作的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对外发布国家重大对外政策和决定,公布国家外交文件和声明;负责外交谈判,签订有关条约、协定等外交文件;办理外交交涉;参加联合国和政府间的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于1997年7月1日开署, 首届特派员马毓真。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于1999年12月20日开署,首届特派员原焘。 (来源:外交部网站)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2、铁道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铁道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铁路的机构,成立于1949年10月。根据铁路运输工作需要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特点,铁道部既是国家政府部门,又担负必要的企业管理职能,为国务院政府机构中唯一实行政企合一、兼负政企双重职能的部。 [主要职责] (一)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四)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五)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提出国家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和指导国家铁路企业深化改革。 (六)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研究提出国家铁路运价意见,经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协调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七)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组织管理国家铁路战备工作。 (八)负责国家铁路人事、高等和中等技术及职工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环保、节能、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十)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 3、监察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我国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 [主要职能]【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监督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调查处理其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从今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合署后的监察部,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合署后,继续实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来源:新华网) 4、国防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 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国防工作的部门。 [主要职能] 负责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务。 (来源:新华网) 5、商务部主要职能 整合国家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外经贸部的职能等组建而成。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主要职能: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等。 (来源:新华网) 6、卫生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1954年11月10日改为现名。 [主要职能] (一)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 (二)组织部机关重要会议,综合协调部机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拟定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保障部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负责秘书事务和督办工作。 (三)负责部机关的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四)负责卫生部的新闻、出版和宣传管理工作及部机关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卫生部主管报纸和期刊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两会提案、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和机关保卫工作。 (六)负责部机关行政事务、国有资产、房产及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七)管理卫生统计信息工作。 (八)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来源:新华网/卫生部网站) 7、文化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文化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文化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于1949年10月。1954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简称“文化部”。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部,成立国务院文化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文化部的设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立文化部。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文化部网站) 8、农业部历史沿革与职能【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历史沿革] 农业部成立于1949年10月,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农业部,设农林部。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农林部,分设农业部和林业部。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农牧渔业部,成立农业部。农业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 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农业部网站) 9、水利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水利部于1988年7月22日重新组建。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主要职能] 1、 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3、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6、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 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10、 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12、 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水利部网站) 10、信息产业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信息产业部是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而设立的,1998年3月31日挂牌。它是由原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及广播电影电视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部门组成。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八)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九)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十)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十一)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十二)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二)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十三)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宜。 (十四)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五)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来源:新华网/信息产业部网站) 11、交通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交通部是国务院对全国水路、公路交通实行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归口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最初成立于1949年10月,当时主要负责公路、港口建设和运输。1970年7月,交通部、铁道部和邮电部的邮政部分合并组建为交通部。1975年1月,交通部与铁道部分开,邮电业务归还邮电部,成立了独立的交通部。 [主要职能]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九)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交通部网站) 12、建设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88年3月28日,原为1982年成立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一部分。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建设部网站) 13、国土资源部历史沿革与职能【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历史沿革] 国土资源部是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而设立的,1998年4月8日正式成立。 国土资源部是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而成的。 [主要职能]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来源:新华网/国土资源部网站) 14、劳动保障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而设立的,是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组建的。 [主要职能]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劳动保障部网站) 15、人事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人事部的前身最早为政务院人事局,成立于1949年10月。1950年成立中央人事部,安子文任部长。1954年撤消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1959年撤消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消,有关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办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年,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赵守一任部长。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人事部。 人事部是国家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选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协调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职能调整、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 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 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一、 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来源:新华网/人事部网站)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16、财政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它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和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能] (1)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规定。 (3)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4)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定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6)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7)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定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8)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10)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11)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则;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财政部网站) 17、司法部主要职能 (1)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2)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3)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4)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5)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6)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7)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8)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9)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10)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1)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来源:司法部网站) 18、民政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民政部是国务院下设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基层选举、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1949年—1968年由内务部管理民政业务工作。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内务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民政部。 [主要职能]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民政部网站) 19、公安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于1949年。1954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简称“公安部”,属国务院领导。 [主要职能]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4、管理户政、国籍、人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5、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7、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8、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9、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来源:新华网/公安部网站)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20、科技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 其前身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5月。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2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央决定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恢复科学技术委员会。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主要职能] (1)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 创新能力。 (2)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 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4)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 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5)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 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6)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 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7)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8)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9)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 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 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 交流工作。 (10)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 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 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1)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12)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13)代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科技日报社。 (14)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科技部网站) 21、教育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综合部门,原为国家教育委员会。1949年10月成立文化教育委员会、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4年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1964年7月恢复高等教育部。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教育部,成立国务院科教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教育部。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六届十一次常委会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同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大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调整: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对其职能作出如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中央宣传部。 3.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4.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合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 5.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 6.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导。 (来源:新华网/教育部网站) 22、国家安全部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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