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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元素的运用并不是单纯为了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还在与设立一个机制去激励和制约代理双方. 不完全合同的理论可已解决上述的道德风险因素(误导信息), 中国的现状关键在于乙方如何理解合同的意义. 他不但是法律事物的依据, 同时重要的是他还是一种机制, 前置性的制约代理双方; 不是事后对策. 我同意项目经理的能力在于项目实施中, 但是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对策计划不也是项目实施的关键内容吗? 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合同理论指出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原发性的风险存在与代理合同关系中的. 在中国所谓的'关系'就是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将双方的不对称信息降到最小, 从而忽视了信息不对称的原发性. 一旦'共同利益'发生变化, 巨大的风险就会出现. 所以不能轻视对代理风险的控制. 合同设计和管理将作为一种机制制约甲乙双方. 在关系条件下, 抹不开面子是肯定的; 但是可以在合同设计时采用隐性条款, (可以采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理论), 当代理风险出现时可以对号实施. 具体的细节要与律师详细商量, 合同设计, 关键还在管理实施. 在关系处理中, 手中多一张牌对讨价还价不是多一点底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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