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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毛坯房)销售合同(第六版) 逐条解释(之二)

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

「释义」该条是提示性条款,主要提醒当事人主要是购房者对交易房产尽可能多了解,防止出现交房时才发现房产与心目中存在较大差异,引起纠纷。

「常见问题」开发商为了促销常常使用各种宣传手段,使购房者对所购房产期望值很高;开发商也特别喜欢作出口头承诺,有时又使用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所以,双方往往存在沟通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开发商认为购房者在无理取闹。

「对策」双方在交易之前应尽可能多沟通。详细说明房产的情况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对上述因素存在欺骗行为的话,对开发商很不利。对开发商来说虽然可以利用交易熟练程度让购房者无法举证,从而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但毕竟不是光明正大,对自己的信誉也有影响;再者,政府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开发商再想钻这种空子代价也不小;所以,开发商最好是在开始就实事求是对房屋的各种情况予以说明。

对此,购房者在交易之前只有不怕麻烦,多跑几次,多问问题,不要怕问觉得和愚蠢的问题,实际上许多问题正是从最基本、最普通的问题中得出答案或者发现线索的,不要想象突然问一个复杂问题,可把开发商难住(这种问题即使有也多半是过分的要求)。

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释义」该条主要提醒当事人主要是购房者不要签订阴阳购房合同。

「常见问题」虽然出现阴阳合同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出现对购房者来说就是致命的,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主张权利的最有力证据,有的购房者不注意保存购房合同,在主张权利时如果连最基本的购房合同也拿不出,维权之难可想而知。

「对策」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检查各文本是否一致外,还可以要求双方在签字处注明各文本经检查一致的字样。如果担心合同保管不善导致损毁丢失等情况发生,最好当事人都留下两份合同,注明某某留存。

lawyerdu 发表于 2009/8/6 11:31: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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