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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授权的范围
sqybtv 发表于 2008/5/22 13:51:00

1)项目团队的组建权。项目团队的组建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经理班子或管理班子的组建权,一是项目团队队员的选拔权。

项目经理需要组建一个制定决策、执行决策的机构,这一机构我们称之为项目的经理班子或管理班子,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项目经理班子是项目经理的左膀右臂,因此,授予项目经理组建班子的权力至关重要,这包括:项目经理班子人员的选择、考核和聘用;对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选拔和调入;对项目经理班子成员的任命、考核、升迁、处分、奖励、监督指挥甚至辞退等。

建立起一支高效协同的项目团队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调入,管理人员的配备,后勤人员的配备,团队队员的考核、激励、处分、乃至辞退等。

2)财务决策权。实践告诉我们,拥有财权并使其个人的得失和项目的盈亏联系在一起的人,能够较周全地、负责地顾及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项目经理必须拥有与项目负责制相符合的财务决策权,否则项目就难以顺利展开。一般来说,这一权力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具有分配权。即项目经理有权决定项目团队成员的利益分配,包括计酬方式。分配的方案原则,如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或效益工资制等。项目经理还有权制定奖惩制度,对超额工作者、效率较高者发放一定的奖金;相反,则可扣除一定的奖金或工资。

②拥有费用控制权。项目经理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费用支出和报销的权力,如聘请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管理顾问的费用支出,工伤事故、索赔等项的营业外支出。

③项目经理还应拥有资金的融通、调配权力。在客户不能及时提供资金的情况下,资金的短缺势必要影响工期,对于一个项目团队来说,时间也具有价值,因此还应授予项目经理必要的融资权力和资金调配权力。这对某些不能间歇、工期较紧的项目来说尤为重要,如在收割之前,必须为某一粮食收购机构建成粮仓。

3)项目实施控制权。由于资源的配置如物资的供应,人力、财力的配备在项目的实际实施中,可能与项目计划书有所出入。有时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使项目实施的进度无法与预期同步,这时就要求项目经理根据项目总目标,将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目标与资源和外部环境平衡起来,作出相应的决策,以便对整个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

授予项目经理独立的决策权对于项目经理乃至项目目标的实现都至关重大。除了少数重大的战略决策外,大部分问题可以让项目经理自行决策、自行处理。许多问题和商业机会都具有时效性,如果经过冗长、费时的汇报批示,可能会错过时机,甚至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改革开放之初,一位外商来华考察,经过分析觉得与我方合资兴建某一项目未来的市场前景将会相当广阔,中外双方很快达成意向。可是在项目上报决策中,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太多,决策太慢,在项目申报后半年内,盖了几十枚公章,也仍未审批下来,结果,外商在我方仍在仔细研究中已携款归去。在现实中,此类由于决策延误而丧失商机的案例比比皆是,可见授予项目经理独立的决策是何等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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