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对等是管理的一条原则,权大于责可以导致乱拍板,无人承担相应的后果,而责大于权又会使管理者趋于保守,没有创新精神。项目经理承担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权力,也就是说上级要给项目经理授权,而项目经理获得权力以后,由于生理、心理及时间、精力等的限制,必须通过项目团队完成项目任务,因此他还必须放权于项目团队成员。
在项目实施中,凡是需要项目经理负责管理的方面,首先就应授与其相应的权限,问题的关键在于授权的程度大小。项目经理的工作范围涉及和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所有方面,所以,对其的授权也应贯穿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涉及项目实施的的所有方面。
项目经理全周期责任制的确立,使得项目经理的职责开始于客户的需求,结束于帮助客户进行投产试营,从这一项目周期理论出发,项目经理的权力从客户和承约商缔结契约关系之前就应具备,即使在合同跟中止还应有所延续。这一新变化和新发展必然要求有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结构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与之适应。但是,现实中由于一些具体条件的限制,许多承约商(即项目被委托方)在承接项目之后才开始设立项目经理,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经理全面地了解项目,无益于其及早做好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
从实施项目的全方位来看,项目经理的权限应涉及到项目实施的所有生产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时间以及组织管理等。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人力、物力、财力的充分自主权还受到体制等多方面的制约。项目管理首先就是人的管理,其核心也是人的管理,从项目周期的全过程和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来看,人的因素始终是智能的因素,所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最重要的就是授予项目经理充分的人事权,使之能建立起一支高效率的的项目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