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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50个典型问题独家答疑(4)
中人网:请问: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里所要求的同工同酬的含义是仅限于狭义的工资奖金还是包涵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等都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谢谢!

  彭志:所谓同工同酬,应该包括有关福利待遇。但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该由派出公司负责缴纳。

  中人网:一、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受新法保护,如果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二、销售人员实行末位淘汰,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彭志:根据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我认为返聘的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范。对于末位淘汰的规定,应该按照第40条第2款执行。

  中人网:1、新法中的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问题,即使是2、30年工龄的老职工,如果属于企业方面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均为12个月封顶,对吗?

  2、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你能给些建议,如何设定合同终止约定条件好?

  彭志:法律规定上限为12个月,并没有区分工龄长短。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条件,我们将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后提供给大家。

  中人网:《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如下:1,是不是类似考勤制度。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制度,反正是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呢?(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所有模块都因该牵涉到员工利益)2,一般的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将员工守则作为附件放进合同,这是否合法呢?3,如果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是在以前已经制定好了,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培训时已经学习了,是否算告知了呢?如果在员工学习完公司的相关制度后,要求每人签名留底了,当出现纠纷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呢?4,工会/职代会现在可以说离一般的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好遥远,公司法好像也没有规定,公司法中股东决定公司一切,第四条是否和公司法有违背的地方呢?

  彭志:1、从法律列举的情况来参照看,如你所说,几乎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

  2、原则上,我们建议每一位员工可以手持一份员工手册;条件不允许的,可以要求员工签名确认阅读,并将一份员工手册放在可随时翻阅的地方,比如工会、公告牌等。

  3、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了员工的,而该规章制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视为规范双方的文件。

  4、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某种程度侵蚀了公司法股东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稍后我们会提出有关这方面的说明。

  中人网: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有这样一种情况:一运输单位,与运输车辆的车主各承担60%、40%的股权,而运输车辆的车主又自行雇佣驾驶员打工,像这种情况,驾驶员应该怎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是与运输公司签合同,还是与车主签合同?有没有具体的指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彭志:运输车辆在法律上必然隶属于运输公司,否则,将只能是个人运输。因此,从法律上而言,我们会建议司机和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中人网: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请问彭律师,这个两倍月工资是在工资之外作为补偿还是每个月都要发两倍的工资。

  彭志:我的理解是:每个月都要发两倍的工资。

  中人网:请问彭律师:原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合同到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这里的问题是:1、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续签两期固定合同后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上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所依据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是不是还要追索在2008年以前的本公司年限?谢谢!

  彭志: 1、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续签两期固定合同后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

midear 发表于 2007/7/20 21:1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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