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在目前的企业用工中,企业均有一条说明:试用期未通过者延长试用期。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另,如果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是否视为员工可以不执行竞业限制?
彭志:1、延长试用期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当。
2、如果没有支付经济竞业补偿金的,员工无需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中人网:我同公司的劳动合同7月1日到期。我提前2个月(5月1日)提出了不再续签合同的请求。合同到期前两天,公司要求我签竞业禁止协议。由于我的新工作同原工作有一点竞争。我不想签。可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扣着我的档案,保险不予办理。我该如何处理。
彭志:公司无权扣留你的档案。至于竞业禁止合同,如果条件不能达到你的要求,你可以不签。
中人网: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有些不同:比如,对于医疗期满但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劳动法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工龄来定,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不受最长12个月的限制;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所有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
彭志:新法优于旧法
中人网: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相同岗位的人已经工作许多年了,经过每年的调薪,工资肯定会比较高,如果我现在又招一个相同岗位的人,工资也要不低于在职相同岗位的员工吗?这样的话,是否对已在职的这位员工不公平,因为他是经过多年以后才得到这份工资,而新进来的人或者只工作了一二年,难道工资也要不低于在相同岗位的员工吗?
彭志:你可以使用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解决这个问题。
中人网:上面已经说到了劳动者不续签也不愿意离职的情况,彭律师的建议是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如果劳动者不表态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这样的话企业必然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对于这样的情形作了限制,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但问题是在实践上这一块的举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即使举了证,仲裁机关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也是存疑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续签通知书上注明:员工收到通知书20天或者1个月之内没有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彭志:这里主要是一个证据保全的问题,建议:在交付合同给员工时,要求员工签收,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其应该答复的时间时什么时候,超过这个时间视为不同意续签的规定是有效的。
中人网:我们单位有很多短期员工他们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如果按照此条规定,那岂不是两年后如果想续签合同的话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而我们单位短期员工和长期员工的福利待遇差距很大,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除了终止合同外就没有其他的解决途径了?
彭志: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当然,有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员工自行提交要求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这种做法虽然不对,但从表面上解决了一些问题。
中人网:员工在不能达到与企业约定的销售业绩或工作业绩不及格时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企业解雇该员工,需要提早一个月或支付补偿金吗?
江云凯:你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辞退,而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即:若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可以辞退并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补偿。
提醒注意: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用人单位,建议:1、有非常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3、对该员工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及处理依据;4、做好送达工作。
中人网:请问第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在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续期内,若员工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一)(二)款情形,到期时,只要员工要求续劳动合同,那么:1.企业就必须续,而且必须续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2.企业可以不续,但只要同意续,就必须签无固定期呢?
彭志:我的理解是:企业可以不续,但只要同意续,就必须签无固定期。
中人网:我公司有一名女业务员,半年来业绩非常落后,其销售经理6月8日就口头说让她辞职,于是她就来人力资源部索取补偿金,我的解释是:人力资源部尚未正式通知你离职(没有书面证据),你现在仍要正常上班……但第二天这名员工就不来上班了(她有2000元借款没还公司),给她打电话她却说,公司什么时候同意给补偿金就什么时候去公司,但我觉得这姑娘在犯傻劲:1、她没有证据说公司要辞退她 2、这些天不来上班,公司完全可以按照考勤制度给于除名;
现在的问题是,她一不来公司上班,二还口口声声说要补偿金,公司要给她吗?是否给于除名就ok了?她还有其他理由进行劳动仲裁吗?
其实公司不想浪费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纠纷(也不想给补偿金),但目前此业务员比较倔强黏糊,公司能达到既追回借款又不给补偿金的目的吗?对于该业务员的担保人,公司能否要求代为赔偿该业务员在公司的借款呢?
彭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该员工,而且人力资源部明确告诉她应该上班,其仍不上班的,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对于借款,可以要求员工返还;是否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要具体看担保之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