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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两所科研型大学技术转化体系的比较-2 
           从上述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大学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定以及在技术转化的收益的分配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技术转化体系的职能、对技术转化的重视程度、技术转化人员的素质、管理及运作模式及技术转化的途径上均存在显著的不同。

中美两国的科研型大学对技术转化的重视程度不同

            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来看,美国大学对技术转化的重视程度更高。TTO直接由主管科研管理的副校长负责,具体业务则由两名助理副校长管理。这反应了美国大学已把技术转化列入与教学及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充分体现了美国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反观我国,技术转化办公室只是附属于科研处的一个三级管理机构,且人员配置也很单薄。学术科研管理是科研处的职责,而技术转化则需要面对产业届。这两者在目标及宗旨方面均有冲突。当然,形成这样的不同的除了两国大学对技术转化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外,还有其它的原因。和中国大学大多数由政府财政负担不一样,美国大学除了公立大学有政府财政支持之外,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社会捐赠和学生学费。因此建立与工业界的良好关系及突出学校的社会服务的脚色,也有益于学校的筹款活动。

技术转化人员的素质不同

            两国大学技术转化体系的另外一个显著的差别就是技术转化人员的素质。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人员都受过良好的专业及商业管理教育,有丰富的相关工业的工作背景。因为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项目经理人不仅了解所要转化的技术成果,而且他们对技术转化的市场环节及商业营运模式很熟悉,更重要的他们在相关的工业界都掌握着较好的资源。而中国大学的技术转化人员则主要是一些仅有学术背景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对技术成果本身在技术层面上有很深的了解,但由于缺乏商业及管理训练,他们很难对技术成果的市场潜力及价值等作出正确的评估,也很难有针对性地应用合适的商业模式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在创建高效的大学科技自主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大学除了需要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员以外,也需要引进高素质的了解技术也了解市场及商业运营的技术转化人才。

管理模式及运作机制不同

            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体系运作经费并不列入学校的财政预算,其人员的薪酬、管理及运营费用全部由其技术转化的收入中支出,作为技术转化成本的一部分。另外,技术转化人员的报酬与其业绩挂钩,可以有效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我国,大学的承担技术转化任务的人员都列入学校的事业编制,其报酬并不与业绩挂钩。

            在运作模式上,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工作主要采取项目管理的模式,一个技术转化项目经理人负责一个或多个技术成果从开始的技术评估到最终的客户管理的全部工作,责任明确且效率高。另外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工作也是一项主动的市场营销工作,技术转化人员还担负着市场发展和客户发展的任务。我国的情况则不同,技术转化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很少,主要担负着一些技术转化的前期工作,如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及管理等,而具体的市场推广也仅仅是发布一下成果或参加几个科技成果展览而已。在技术转化上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模式,主要是靠企业自己找上门。由于对技术转化的责任不明确,因此在效率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技术转化收入的应收款比例都很高,如2002年达74%左右。

技术转化途径的不同

            由于美国大学的科研主要是由联邦政府的资金所资助的,而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由联邦政府所资助的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优先转让给中小企业。因此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体系选择了多种适合这种特点的技术转化途径。最普遍的技术转化方式便是专利授权(Licensing),分为排他性的和非排他性的,企业需要一笔前期费用(Up-front fee)得到专利授权,待技术成果成功商业化之后,学校再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一定的年限内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利使用费(Royalty)。由于小企业或新建企业一般在资金上比较紧张,而另一方面大学所产生的技术成果都属于很早期的成果,而后期的商业化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大学以技术成果折价参股中小企业的模式现在越来越普遍,这样就可以为小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用于后期的技术商业化,另一方面由于学校在公司占有一定的股权,因此更好地促进了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关系,而这对于大学早期成果的成功商业化是有很大帮助的。由于美国大学属于非赢利机构,在税收上享有优惠,而企业则属于赢利机构。因此大学对企业技术入股后,一般不再进行现金投资,也不对这些公司控股。一旦所拥有的顾全可以变现,大学就将股份出售。另外的一种转化途径就是有发明人自己创建企业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商业化,在这种情况下,因专利权属于大学,因此发明人需首先获得学校的专利授权,然后可以通过种子基金及风险基金筹集资金。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为发明者提供帮助,如通过TTO所控制的种子基金提供启动资金、或帮助发明人寻找风险投资等。上述比较中所列的技术转移收入主要指的是专利使用费的收益,并未包括技术转移的股权等的市场价值(后者应远远高于前者)。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的收入并未列入美国大学的技术转化收入中。

            我国大学的技术转化所采取的途径与美国的情况类似,也有专利授权使用、转让、技术入股等,但所面向的对象则主要是一些中、大型企业。这与我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大学的科研技术成果均属于早期成果,商业化的道路还很长、所需后期资金投入大、风险也高,因此一般企业在引进大学技术成果时顾虑还是很多的。另外由于我国的风险基金及资本市场很不完善,一般的企业是很难有能力独自成功商业化这些前期成果的,因此在我国企业与大学的关系更多的还是体现在一些合作研究、技术咨询等上面。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制度及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大学科研技术成果的市场面更大,因此探索适合与我国国情的技术转化途径还是很必要的。校办产业是中国独有的现象,通过大学办企业的形式来商业化大学的技术成果虽然有一定的缺陷,但在我国国情下,这也不失为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 
 

参考资料:

1.http://en.wikipedia.org/wiki/Bayh-Dole_Act。

2.http://www.autm.net/aboutTT/aboutTT_faqs.cfm。

3.http://www.cwru.edu/president/cir/cirrankings.htm。

4.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dopted by the Board of trustees on July 23, 2003.

5.北京大学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校发[1996]173号。

6.关于科技开发收入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大学校发[1996]175号。

7.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转移基金管理规定(北医[2003]部科字143号)。 
 

honghfk 发表于 2007/1/8 11:32: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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