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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卢有杰
专家介绍:卢有杰 清华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工程建设管理研究培训中心副主任,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常务委员,清华大学出版社《项目管理系列教材》编委,世界银行重庆城市环境项目、辽河流域污染治理项目评估顾问,英国Journal of http://blog.mypm.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Property
 and Construction 编委,英国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评阅人。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卢老师曾为若干业主单位和工程承包企业做过国际工程招标或投标与合同管理咨询,讲授过《项目管理概论》、《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项目进度管理》、《设计——建造合同》、《工程采购和合同管理》、《FIDIC招标程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汉)》、《Building Technology》、《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施工企业贯彻ISO9000程序》等课程,对前沿项目管理科学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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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者联盟简介:项目管理者联盟是国内知名的项目管理网站和项目经理会员组织,致力于为国内项目管理人士提供最便捷的信息和交流平台,促进项目管理在国内的发展和进步。项目管理者联盟同时也是专业的项目管理培训服务商和人才服务商,全面提升企业项目管理与执行能力。项目管理者联盟网站:http://www.mypm.net 

项目管理者联盟:卢老师您好!非常高兴能邀请到您参加我们这期的专家访谈栏目。

一、项目管理者联盟: 卢老师,FIDIC条款一直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热点,目前已被国内的施工企业所熟知与使用,但有不少人认为FIDIC条款只是约束承包商的,与业主关系不大,您认为这种理解正确吗? 我们应该怎样理解FIDIC条款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卢老师:FIDIC合同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而合同规定了双方,即业主和承包商,不单单是后者一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制约作用,不仅施加于承包商,也施加于业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承包商的合同权利要由业主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这就是对业主的制约,反之亦然。因此,不能简单地说,“FIDIC条款只是约束承包商的,与业主关系不大”。FIDIC合同条件的确具有制约作用,但其用途不限于消极的、被动的“约束”。FIDIC合同条件还具体、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为签约双方了解、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文字和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FIDIC合同条件还是承包商和业主项目管理手册,涉及到范围、进度、费用、质量、风险、采购、沟通、人力资源、安全、索赔、环境和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关于这一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拙文《FIDIC条款与业主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中国投资,2000,6、7或中国工程咨询,2000,8)。

二、项目管理者联盟: 随着施工企业与设计院向总承包单位的转变,我国企业开展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业务也越来越多,卢老师请您谈谈,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规避招投标中的风险?

卢老师:什么叫国际工程?对于承包人而言,可将其简单定义为:资金来源、合同语言或适用法不同于承包人所在国者,或竞争对手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者。对于国际工程的投标,首先要考虑是否要投。不该投者,一定不要投。如果当时情况允许投的,下一步就要仔细研究工程背景和招标文件,明确自己的义务,估算可能的代价和收益,识别、分析和估计其中的风险。当然,这两步是相互联系的。只不过是第二步比第一步更具体、更深入、更细致。

怎样决定应否投标呢?至少考虑如下几方面: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 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形势,有多少公司准备投标;

2. 金融市场;资金来源多寡与难易程度、利率和借贷条件;

3. 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外汇管制、进出口限制和关税、劳动法等)、方针、政策对建筑业,对工程的影响。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4.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体说来,要考虑如下问题:
1. 对招标方面的了解(业主、设计、工程师、咨询、指定分包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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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的地点、规模、性质和价值;

3. 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招标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http://blog.mypm.net

4. 合同条件: (1) 误期赔偿金;(2) 保留金上限;(3) 缺陷责任期;(4) 投标、履约担保;(5) 价格调整条款等。

5. 本公司已经投入或准备投入其他工程的力量;

6. 本公司投标报价人员手头的工作量;

7. 本公司可用于该工程的资金,一旦投入这些资金对现有的其他工程会产生何种影响;

8. 若合同要求本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本公司能否承担(可以考虑设计伙伴);

9. 本公司可用于该工程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劳动力和施工机具;

10. 本公司可能的合作伙伴(分包商、代理人、联营伙伴等);

11. 本公司承担部分同分包部分的关系与比重;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2. 工程附近劳动力市场及其工会组织情况; http://bbs.mypm.net

13. 可用于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14.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是为了短期赢利呢,还是为了进入新市场,或为了长期发展?

15. 以上各个方面的风险。
为了减少投标风险,必须认真考虑以上各个问题,必要时还要进行适当形式的调查。若考察的结论是有利的,则可以决定参加投标。否则,需要进一步权衡利弊。

三、项目管理者联盟:卢老师,在工程项目进行中,出现合同变更是很普遍的事,您能谈谈如何应对合同变更对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吗?

卢老师:从承包商的角度,很多变更会增加工作量,增加费用,甚至延误工期,打乱施工计划。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的变更指示。然而,FIDIC合同条件也规定了承包商遵守工程师变更指示之后应当获得的补偿。若增加费用,延误工期不会打乱承包商整个公司的经营部署,且工程师秉公办事,业主也守信用,承包商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则变更不但不是坏事,反而能增加承包商收入,甚至利润。然而,实践表明,工程师往往不能秉公办事,业主也经常不守信用,承包商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承包商必须能够以合同、法律或惯例为武器,要求业主遵守合同。
有些变更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减少工作量,减少费用,缩短工期。这种变更可能减少承包商收入,甚至使之亏损。

FIDIC合同条件1977年第三版和1987年第四版不允许承包商擅自变更工程或合同。但是,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一反常态,鼓励承包商按照价值工程的原则提出对业主有利的变更。应当说,对于变更的这种新态度为承包商提供了发挥创造才能的机会,为他们搭设了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相互较量的新舞台。这样一来,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就会更激烈。

业主在经过工程师提出变更之前,应当在增加费用、延误工期与变更能带来的好处之间认真权衡。增加费用、延误工期是为取得变更带来的好处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此说来,“合同变更对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这种问题缺乏针对性,很难展开有意义的讨论。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四、项目管理者联盟:近年来工程质量事件层出不穷,从大桥垮塌到路面塌陷,几乎没有离开过民众的视线。卢老师请您谈谈,出现这些情况的根源是什么?施工企业该如何更好的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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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老师:本人不是当事人,也未到现场了解情况,没有发言权。这里只能泛泛而谈。根据媒体的报道,有客观和主观两大类原因。客观原因多种多样,恕不能详述,以避“班门弄斧”之嫌。主观原因,可分为无意和有意两种。主观无意有缺乏常识或经验、预测能力差等;主观有意有偷工减料、心存侥幸、冒险蛮干等。2006年1月3日北京东三环京广桥路面突然塌陷属于地铁施工单位缺乏经验,没有预料到地下排水管因挖掘作业严重变形而漏水,进而造成流沙,使上部地面塌陷。当然,此处以往各次地下工程在土方回填和夯实作业时的不认真,已经使地下排水管积累了很大的变形,这次地铁施工可以视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不认真回填和夯实就是偷工减料,应属于主观有意。

据报道,湖北钟祥汉江大桥仅用了10年便成“危桥”,不得不于2005年9月拆除重建。该桥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竟然也参加拆除和重建工程的投标。允许这样的单位投标就属于一种主观有意。

从已经报道的事故来看,有些是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有关人员缺乏经验,考虑不周。例如,2007年6月15日运沙船将广东佛山九江大桥撞毁之事。在谈到事故原因时,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说,“事发的桥孔是引桥的桥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到非通航孔被撞的可能性不大,其防撞力相对较低,可以说是整座桥相对比较脆弱的部位”。我个人认为,如果设计人员真是这么考虑的,那么,这正表明,设计人员缺乏经验,考虑不周,将规范上的“非通航孔”视为实际上的“非通航孔”。这也表明,业主和设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
  
省交通部门一位人士称,“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次意外的事故”。所谓“意外”是相对的。对于一地,一时,一部分人属于意外者,对于别地,其他时候或其他人,就应当在意料之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有了这次事故,我们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就应当修改了。
    
2005年岁末,市民陈小华在金华双龙大桥人行道上散步,脚下盖板突然脱落,人落在桥下约20米干涸的河床上,当场死亡。前往现场观看者无不震惊,人行道24块盖板竟然是预制的,更可怕的是,施工单位又未按图纸要求将盖板固定起来。图纸上盖板两端只有10厘米分别架在桥梁和道石上。对于这样的设计,稍有常识者都会想到桥梁不停顿的震动会产生什么后果。应当说,这属于一种主观有意。
    
对于类似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业主都应当在主观上将人命、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做不到或不愿意这样做的人,应将其清理出建设者的队伍,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五、项目管理者联盟: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也引进了许多国外的建设理念,并应用了很多国外建筑师的设计,如国家大剧院、“鸟巢”、央视新址等等,因此有一种观点说中国已经成为国外建筑师的试验场,您对此问题怎么看?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施工设计单位应该做些什么?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卢老师:“国外建筑师的试验场”有“国外建筑师只顾自己名利,不拿中国人当回事”的意味。对于“不拿中国人当回事”的建筑师,应拒之门外。问题在于这样的国外建筑师为何能够如愿以偿,就得查查“内鬼”了。国外建筑师也有干得好的,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北京几个银行的总部大楼等就是。对于迷信国外建筑师的做法,我国政府已经发了文件,以便杜绝将国内设计单位排除在外的设计招标、评标的做法。必须承认,国家大剧院、“鸟巢”、央视新址等,以及我国施工和设计人员以其他方式接触的国外设计作品,的确有助于我国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开拓思路。我国设计和施工单位应该继续脚踏实地、虚心地向国外同行学习,将有利于我国建设事业的思想和做法学到手,争取早日赶上和超过之。

六、项目管理者联盟:卢老师,我国建筑企业在进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时,难免会遇到索赔与反索赔的问题,请您谈谈,我国施工企业在进行索赔反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卢老师:应注意者有4件,即理由、证据、程序和技巧。理由有两种,合同中的规定、合同适用法和工程所在国惯例。

为了在索赔时有充分的理由,承包商必须了解业主、工程师、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工程利害关系者,熟悉工程所在地法律、文化、政治和社会制度,熟悉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

为了提出足够的证据,必须将履行合同期间有关当事人同工程有关的言行及时记录在案。
程序,就是合同条件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索赔程序。另外,是否索赔,一定要看是否值得。因为索赔是要付出代价的。值得索赔者,为了克服语言方面的困难,必要时应当聘请熟悉工程所在地法律、文化、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律师、工程咨询人员出面。当然,是否聘请,要看索赔事项价值的大小。不值得的,就无须聘请。即使聘请代理人,我们也不能放弃自己合同管理的责任。应当将聘请代理人视为权宜之计,视为培养、锻炼和提高自己索赔能力的一种手段。FIDIC合同条件已经规定了具体的索赔程序,程序中实际上已经指出,承包商在索赔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根据这一程序,承包商必须首先及时察觉索赔的事项,必须将索赔事项同合同条件的具体条文联系起来,并将其在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索赔的意图通知工程师。从索赔的事项发生那一刻起,,就应当记录索赔事项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原因和后果。当工程师索要证据时,就应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证据。弄虚作假,肯定不行。

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基本保证。

在实际索赔时,还要讲究技巧和策略。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如果遇上不讲理的工程师或财力不足的业主,即使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也未必能够如愿以偿。

七、项目管理者联盟:沟通是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它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始终,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成败。我国施工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由于彼此工作方式、思维方式、文化习俗、价值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卢老师,请问我国施工企业进行国际工程承包时,在沟通方式与沟通渠道的选择上应注意哪些问题或运用哪些沟通技巧,才能与业主、分包商及当地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卢老师:国人很多不善言辞,鄙视“夸夸其谈”。这种情况可能与我华夏历史悠久的封闭小农经济、以驯服为宗旨的孔孟之道,统治阶级长期奉行的愚民政策、我国的灌输式教育制度有关。在这方面,当今西方人士的态度迥然不同。在社交、公共场合矜持、不言语、畏缩不前,在他们看来,是缺乏自信、不足信赖、难以合作,甚至不礼貌的表现。现在,要提高我们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地位,必须提高我们的沟通能力。为此,每一位参与沟通者,首先应摈弃视健谈为虚夸的态度,并在社会交往中积极、主动,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看法和观点。态度问题要比沟通方式和渠道更重要。至于沟通方式,对于参与国际交往不久的人士而言,最好的起点是模仿。模仿,就是观察、揣摩、练习沟通对象在口头或书面表达意图、提出建议、谈天说地、叙述过程、讲述理由、辩论是非的顺序;轻重缓急;时间安排;用语;句型;姿态等,然后在回答、响应、反驳、建议和接受时,使用对方用过的词语、术语、句型,甚至顺序。凡是通知对方或向对方提出要求时,一定要请对方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其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本意;反过来,凡是接到对方通知或对方向自己提出要求时,一定要及时告诉对方自己已经收到,如果有疑问,一定请对方给予澄清。千万不能想当然。如果沟通对象讲英语,就千万别讲中国式英语,否则对方听不懂、看不懂,甚至产生误会。至于沟通渠道,那就是广交朋友,日积月累,就能编织起有效的信息网络和沟通渠道。对于涉及外国合作伙伴的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人员,在建立信息网络和沟通渠道,进行及时而又有效的沟通方面,每天消耗80%以上的时间,应当属于正常。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沟通问题,人人都有,时时都有。这个题目太大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何况本人亦属口拙之人呢。

八、项目管理者联盟: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问题依然严峻。卢老师,您觉得在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条件下,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以降低工程风险呢?

卢老师:这个问题太难回答,因为它属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越来越严重的信用问题的一种表现。信用不立,拖欠不已。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已经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我提不出更好的办法。能够将行之有效的办法坚持下去,防止拖欠问题愈演愈烈,就算不错。就公共工程而言,坚决停止“自筹资金”,包括从银行借款、要求施工单位垫付资金的做法,是解决这类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一种办法,而且是釜底抽薪的办法。在许多政府官员看来,既然可以欠银行的钱,那么欠建筑企业的钱,就更不在话下。如果将“自筹资金”这条路堵死,让各级政府量入为出,根据自己的财力决定公共工程的用途和数量,那么,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共部门和单位就不敢轻易上工程,也就不会轻易拖欠工程款。按照发达国家的现代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固然可以利用赤字财政大搞公共工程,用以调节国民经济,但是,还没有哪个发达国家的政府、公共部门是靠银行贷款上公共工程的。用银行贷款搞公共工程,危害极大:一,政府同民间争夺资金,会造成“挤出效应”;二,违背了利用赤字财政搞公共工程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调整经济结构的本意;三,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没了预算约束,就会肆无忌惮,毫无节制地将资源用于损害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上。近些年来,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大学扩建项目造成的恶果就可以归咎于此;四,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政府债务的控制;等等。

项目管理者联盟:谢谢卢老师!

coocoo 发表于 2008/3/10 9:3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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