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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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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度 PMB:4760 省份:北京市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06/5/31 |
招投标工作的治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及节约资金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探讨了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途径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房地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建设工程任务的迅猛增长必然给建设工程领域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其中,招投标工作的治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及节约资金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加强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2、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者之间先内部竞价,内部选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②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③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④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⑤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⑥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3、工程规避招标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额,造成了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探讨 1、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 (1)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2)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标信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4)采用灵活的评标办法。因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评标办法应有所变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高,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企业进场施工。 3、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造价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入准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主权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在职培训,通过经济手段如法律手段激励造价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投标艺术和策略观念,制定科学的投标策略。 4、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己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工程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5/2/5 20:2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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