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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程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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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n2008 PMB:55 省份:广东省 行业:政府与NPO 注册:2010/7/5 |
工程审计和工程结算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如某县建筑公司承包某建设单位的办公楼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经县建行审定为200余万元,双方没有异议。不久,该县审计局对该工程造价决算进行审计,结论是:建设银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0万余元,应予审减。建设单位以执行审计局决定为由,从应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多计工程款20万余元。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建设单位归还扣除的工程款20万余元。 简析:建设单位和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一关系中,其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其他单位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建筑公司不是审计对象,故并不存在对审计决定有执行的义务。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0/7/15 10:12:44 |
金书寒 PMB:8 省份:浙江省 行业:房地产 注册:2010/7/15 |
标题:Re:工程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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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0/7/15 15:06:02 |
hbezgyg PMB:226 省份:湖北省 行业:房地产 注册:2011/6/26 |
标题:Re:工程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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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1/6/27 0:00:37 |
ast010 PMB:8 省份:浙江省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11/6/14 |
标题:Re:工程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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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1/6/28 19:4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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